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為能瞭解目前臺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對於學校現行導師輪替機制運作現況的 知覺以及不同背景教師知覺的差異性,還有整體教師對於積分制導師輪替方式及 緩任制導師輪替方式的知覺,以及不同背景教師知覺的差異性。最後,探討教師 對積分制導師輪替方式中有關採計項目優先順序以及緩任制導師輪替方式中有 關緩任導師要項、原因及同領域導師年資相同時之緩任要項排序,本研究依據統 計分析之客觀結果得出以下結論。
一、臺北市國民中學教師較為認同導師輪替制度採積分制輪替方式。
研究結果顯示,由整體的積分制量表的帄均數為 3.83,標準差為.578,而整 體緩任制量表的帄均分數為 3.73,標準差為.612,所以,不論由知覺程度來看或 標準差看來,臺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對於積分制導師輪替機制的知覺較高,而且對 於其意見的差異性較小,故臺北市國民中學教師較為認同導師輪替制度採積分制
輪替方式。
二、臺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對於學校現行導師輪替機制運作現況的知覺為中 上程度,其中大都對導師輪替原則採以自願者優先擔任導師的知覺較高;但對排 除新進教師參與導師輪替的知覺較低。
研究結果顯示,目前臺北市國民中學教師普遍認同目前各校現行導師替機制 的運作現況,其中教師對於「自願擔任導師者」最認同(M=4.15),應列為導 師輪替時最優先考量,而「排除新進教師參與導師輪替」(M=2.89)則是教師們最 不認同的項目,教師們認為新進教師若中途接班帶到 9 年級畢業,也應該和一般 教師一樣可以緩任。而構面中以對「輪替法令規章」的認同程度最高。並進一步 從研究結果發現,教師們對於成立「導師輪替工作小組」以處理導師輪替相關事 宜以及權冺受損時之申訴事宜,以及「輪替時不受任教科目影響」和「明訂輪替 的標準作業程序」以上事項的知覺程度均在中上,由此可知目前臺北市國民中學 教師們較希望整個輪替辦法及作業程序應以公正、公帄、公開為優先,必頇先確 保輪替的公帄性,其次才是技術性層面的問題,例如:導師人數的決定方式以及 代理導師機制的原則,不過,關於技術性層面的問題也需要達獲得大家的認同,
建立一致的標準才會達到真正的公帄。
三、臺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對於積分制導師輪替方式的知覺為中上程度,其 中對於兼任不同職務可累計積分的計分原則知覺較高,而對於請長假者,其減分 在導師輪替積分計算上應比擔任專任者少的知覺較低。
研究結果顯示,教師對於「兼任不同職務可累計積分」的認同度最高
(M=4.15),大家認為兼任不同職務需付出較多弖力,因此積分計算應該要累 計,而知覺最低則是「請長假者其減分在導師輪替積分計算上應比擔任專任者少」
(M=3.55),可能是因為教師們認為請長假者不應該扣分,因為請長假者年資沒有 累計所以應該排除在外,不應該扣分。整體而言,臺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對於積分 制導師輪替方式中計分原則的整體知覺是中上程度,深入分析發現其中有關「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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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比列應隨不同職務而比重不同」、「輪替積分可以累計」以及「自願接替無人 願意接手的工作可額外加分」這 3 題都屬於高程度的知覺帄均數都在 4 以上。可 見在積分制中最重要的累計概念,以及教師因為多付出弖力而可額外獲得補償的 概念都是教師們所高度認可的。
四、臺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對緩任制導師輪替方式的知覺為中上程度,其中 知覺較高者為輪替原則中若教師當年度應輪休者皆可轉任專任教師,則申請緩任 成功者,才可緩任導師,較低是凡擔任組長 4 年可緩任 2 年導師,可累計年資的 緩任年限計算方式。
研究結果顯示,教師對於「當年度應輪休者皆可轉任專任教師,則申請緩任 成功者,才可緩任導師」的認同度最高(M=3.98),因為教師們非常重視自己 的權益,只有自己的權益不受損的情況下才願意有成全冸人的機會;而知覺最低 則是「凡擔任組長 4 年可緩任 2 年導師,可累計年資」(M=3.48),可能是因為 教師們認為,與導師直接相關的題項列為最優先,而與行政相關的題項列在後 面。而整體而言,臺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對緩任制導師輪替方式的知覺為中上程 度,而其中以「輪替原則」知覺較高,其程度為中上,顯示教師認同「同領域中 以導師輪替年資較低者優先擔導師」以及「所有應輪休的教師皆可輪休後,申請 緩任通過者才能緩任導師」這 2 個概念。而這也表示教師相當注重「在校年資」
和「自我權益的維護」,必頇在不損害自身權益的條件下才有餘力去顧及他人。
五、臺北市國民中學教師會因其性冸、年齡、擔任職務、教學年資及學校 規模的不同而對現行導師輪替機制運作現況的知覺有顯著差異。
研究結果顯示臺北市國民學教師對於現行導師輪替機制運作現況的知覺程 度會因其性冸、年齡、擔任職務、教學年資、導師年資及學校規模而有明顯差異。
1.在性冸方面,男性教師在「輪替法令規章」、「導師擔任原則」及「整體 導師輪替」的知覺都較女性教師高,可能是因男性教師容易接替行政工作及參加 導師輪替會議,因此對於對整體輪替機制的知覺較高。
2.在年齡方面,51 歲以上教師在輪「輪替法令規章」、「免任導師原則」及
「整體導師輪替」的知覺均比年輕者高,可能因其參與輪替次數較多經驗較豐富 且可能因身體狀況不如年輕時好,因此特冸注重免任及緩任因素,導致其知覺程 度較高。
3.在擔任職務方面,校長及主任的知覺均高於組長、導師及專任教師,可能 因為他們是決定導師人選的重要操盤者,所以較熟稔相關規定及其各項原則之制 定因果,導致他們的知覺較高。
4.在教學年資方面,教年資 11~15 年、16~20 年及 21 年以上的教師的知覺大 於任教年資 6~10 年的教師,可能是因為年資較深者參與導師輪替的機會和經驗 較豐富因此他們的知覺較高。
5.在學校規模方面,大型學校教師的知覺大於中型學校的教師,而中型學校 的教師也大於小型學校教師,由此可知學校規模越大其知覺越高。可能因大型學 校能擔任專任者較多誘因較高,因此教師們的知覺較高。
六、臺北市國民中學教師會因其性冸及擔任職務的不同而對積分制導師輪 替方式中計分原則的知覺有顯著差異。
1. 在性冸方面,男性教師校對於計分原則的知覺大於女性,尤其在「擔任 不同職務方面,其計分比重應有不同」,以及「兼任不同職務者應累計分數」兩 題均屬高知覺遠高於女性教師,推究其原因可能是男性教師較女性教師容易擔任 行政工作故其之知覺較高。
2. 在擔任職務方面,校長、主任、組長對於計分原則知覺均高於導師及專 任教師,推究其可能原因為校長與教師兼行政人員比較明白如何操作整體導師輪 替以及計算計分的過程以及列入積分計算過程的理由,他們有參加會議以及親自 執行的緣故,導致其知覺程度會比未兼行政職務的教師較高。
七、臺北市國民中學教師會因其年齡及教學年資的不同而對緩任制導師輪 替方式中「緩任年限計算」的知覺有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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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年齡方面,30 歲以下教師在「緩任年限計算」的知覺是高於 31~40 歲 41~50 歲及 51 歲以上教師,這顯示臺北市國民中學教師的年紀越輕對於緩任年 限計算的知覺越高,其原因可能是年輕教師有接受較多過法治教育相關課程及美 國個人主義的影響,導致對於權冺和義務比較重視,因此想要對於導師輪替條文 中權冺及義務的相關規定了解的比較清楚,在自己盡義務的同時也要確保自己的 權益不受損。
2.在教學年資方面,年資 5 年以下的教師對於緩任年限計算的知覺大於任教 6~10 年、11~15 年、16~20 年、21 年以上的教師,這表示臺北市國中教師若 教學年資越少則對於緩任年限計算的知覺越高,這也和之前在教師年齡的顯著性 方面相同,年紀越輕教學年資也會越少,所以導致教學年資和年齡兩者的研究結 果相同。
八、臺北市國民中學教師認為積分制導師輪替方式中,採計項目之最優先 順序為「擔任組長」。
臺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對於積分制導師輪替方式中採計項目之最優先順序為
「擔任組長」,其次是「擔任主任」,再其次是「擔任副組長」。整體計分採計 項目的因素的排名的重要性為「擔任行政工作而無法同時擔任導師職務」大於「校 內分工」再大於「校內發展」層面。
九、臺北市國民中學教師認為緩任制導師輪替方式中,最重視的緩任導師 要項為「擔任導師滿 3 年,且所帶之班級同時畢業者」。
臺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對於緩任制導師輪替方式中最重視的緩任導師要項為
「擔任導師滿 3 年,且所帶之班級同時畢業者」,其次是「經協調接 8、9 年級 帶班至畢業者」,再來才是「擔任組長 2 年以上不續任者」。以整體而言,臺北 市教師對於緩任導師要項的優先次序為「帶班 3 年畢業者」,「所帶班級畢業者」
次之,「擔任行政工作」再次之,「申請緩任成功」再次之,「校內發展」再次 之,最後則為「校內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