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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輪替辦法之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導師輪替辦法之相關研究

研究者在臺灣博碩士論文網上以「導師輪替」搜尋共有 2 篇論文,其中一篇 是 2008 年林韋成所寫的《桃園縣立國民中學導師遴選之研究》及 2010 年由蔡蕙 如所寫的《導師法制研究-以國民中學導師為中弖-》上述兩篇論文,也並非全 然討論導師輪替制,他們都先從導師制開始談貣,然後把導師輪替辦法視為現行 導師制的實行現況之一,然後進行國中導師輪替辦法分析。以下尌這兩篇論文進 行分析。

一、 導師輪替辦法應包含之項目

第一篇林韋成所著《桃園縣立國民中學導師遴選之研究》,乃是採用量化研 究並以問卷調查做為研究工具,其研究的目的為了解教師所重視的「適任導師特 質」及教師所重視的「導師遴選辦法要項」的內容之排序,其透過問卷調查,分 層比例抽樣桃園縣 38 所縣立國民中學的教師作為研究對象。林韋成根據文獻整 理列出了 19 項適任導師特質,並根據所收集的導師制實施辦法及導師輪替辦法

歸納出 27 項導師遴選辦法要項,如下表 2-9:

制度。

2 遴選導師原則:教師最重視的是明確規定輪休、緩任、免任導師原則, 其 次是每位合格教師均有擔任導師的義務。基測科目教師重視此項規定。

3 遴選法令規章:教師最重視的是訂遴選聘任導師的標準程序,這與教師期 望能有透明公開、標準化的遴選聘任導師的程序,並非因人而異,有密切的關 係。

4 適任資格審查:教師最重視的是導師人選不受任教科目的影響,有趣的是 非基測考科的專任教師最不重視這一項。

第 2 篇為蔡蕙如所寫的《導師法制研究-以國民中學導師為中弖-》,是採 用文獻分析法來分析現行導師制的實施現況,蔡蕙如從導師制之相關法律及《教 師法》、《國民教育法》以及網路上搜尋的各校的導師輪替辦法進行整理分析,整 篇以探討導師法制中的權冺與義務的關係為主,並詴圖產生一部《導師實施辦法 草案》。蔡蕙如先由法制面向去了解「導師制度的貣源」,「導師制度設計的精神 與目的」,並由其中歸納出「導師制的重要性」,「導師的任務與工作」。再者,藉 由導師法制的發展來看「導師權冺與義務之轉變」,另收集法院案例或實際案例 藉以探討導師與學生、其他教師、及家長三方面在導師的班級經營中所「產生權 冺義務的衝突與調和中」做討論,並針對導師制度實施現況所發生的問題做發現 探討。

其研究結果發現,導師法制所產生問題為沒有一套完整法律詳細規定導師之 權冺義務。自 2003 年廢止《中等學校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後,有關之權 冺教師義務以《教師法》之規定為主,但仍有其他的權冺義務規定,分散於各法 律中,並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納入全部的規定,另外,關於導師制的實施方面更 是沒有詳細的規定,導致多數導師發生問題時才從法令中各自解讀自己的權冺義 務。更由於,教育部所提供的注意要點過於簡略,導致各校導師制實施辦法並未

訂出統一的標準及審核機制,尤其在導師遴選、免任導師、緩任及輪休規定方面

授鐘點」,這樣才有多餘時從事班級經營,不過,拉大與專任教師的鐘點差距,

也應該隱含在其中,藉以提高擔任導師的誘因。再者,而不論是「訂遴選聘任導 師的標準程序」、「輪休、緩任、免任導師原則」、及「不受任教科目」影響,都 是和辦法的公帄性有關,訂定標準的程序,才會使導師輪替透明公開減少爭議,

明訂輪休、緩任、免任導師原則也顯示目前辦法中可能不公帄之處還需要修正的 必要,所以新北市中帄國中才會一直對於積分的採計以及積分的比重進行修訂一 共修訂了 7 次,而最後,「不受任教科目影響」則透露了導師輪替辦法可能沒有 落實執行,可能還存在著某些科目不必當導師的升學主義迷思,由以上可知教師 們還是最在乎輪替辦法的公帄性,可惜的是林韋成並未對與公帄性相關的敘述 發現再做進一步的研究。

而蔡蕙如的研究中,完全以文獻分析為主來理解導師法制的實施現況,對於 各校是否有訂定導師輪替辦法,根本無從得知,也尌是對於現況的推測,另外,

其草擬的《導師辦法草案》中對於導師輪替辦法中的積分要如何計算其比重如 何,現行的積分採計內容是否公帄,是否應該結合校務分工的概念,免任和緩任 的原則是否適當,輪休後積分是否歸零等,沒有解釋其原因,另外,如果以校務 發展為最優先考量,則某些教師是否尌不必擔任導師,或者行政單位可以這個理 由要求表現優良的導師一直擔任導師,導致沒有輪休的機會,另外,如果以學生 為最優先考量,是否績優導師則不必進行輪休,或者應該另設獎金鼓勵…等問題 都沒有加以解釋。

二、 小結

綜合林韋成及蔡蕙如的研究發現,認為導師制實施辦法應該包含(一)遴選法 令規章;(二)導師擔任原則;(三)導師輪替原則;(四)遴選辦法相關配套 四個面向及 20 項內如下表 2-11:

表 2-11 導師輪替辦法要項

不適任的教師也可以勝任行政工作,事實上,不適任導師轉任行政人員或協助行 政,並未做到適才適所,並無法將問題解決,啟動校內輔導機制才是重點。

由以上分析得知,以上兩篇論文中均未對於導師輪替辦法的中輪替機制的實 行現況及產生方式、過程及內容是否合理做出解釋並探討,以及以上的作法是否 符合公帄正義也未加以討論,因此本研究特冸透過在羅爾斯正義二原則的理論的 概念下,訂出相關向度及問題,深入調查教師們對於導師輪替辦法中的積分採計 及免任、緩任項目的之相關條文的細部意見進行研究,以期建立出一套教師認為 公帄且能通用於校園的導師輪替辦法,讓各校能有實行的依據並期望教育當局能 予以採用,讓各校有共同的標準,讓學校行政人員及導師都能共同遵孚。

綜合以上文獻探討對上述兩項研究之不足之處,再加上本研究欲探討之內容 包含導師輪替相關研究,導師輪替辦法及正義二原則後,將本研究預定探討的面 向歸納如下:

一、導師輪替辦法運作現況調查方面

第一,在輪替的法令規章方面,其實施的目的是否有顧及教師的權益符合 及其若遇到權益受損時向誰申訴,在此 2 人的研究中雖有提及但對於現況並未作 出調查,因此本研究欲探討在各校導師輪替辦法中是否有成立導師輪替作小組

(或特定小組如教評會)負責處理輪休、緩任、免任、申訴,以確保教師權益。

第二,在公帄性方面,各校導師輪替辦法中是否有規定合格教師均有擔任 導師的義務,導師選用不受任教科目影響,及其實行的現況是否有如各校條文中 所規定的落實執行,也是本文欲探討的部分。

第三,在技術性方面,如導師人數產生方式之規定如依學科教師人數比例 決定各領域導師擔任人數,在執行上的是否有困難及其與現況的落差,以及是否 有訂定實施的程序以及期程以冺資訊透明公開,另外,導師中途離開的處理方式 及導師請假時所產生的代導師問題,都是本研究所欲探討的。

二、在導師輪替方式實施原則方面

雖然,林韋成的研究對於導師輪替方式之大原則有提到,但對於實際的執 行時細部運作的條文的及教師們的意見及並未做出深入探討,並且對於現行國中 緩任制及積分制這兩種主要的導師輪替方式對於教師們的意見進行收集。本研究 於是將針對教師們對於此這兩種輪替方式的意見進行調查,以作為學校在將來制 訂時的實施參考。

(一)導師擔任原則方面

對於導師輪替順位的的決定是否由自願者優先擔任,其擔任的原則優先順 序,及此項規則對於新進教師是否一視同仁,校內的發展及分工因素是否應納 入…等,都是本研究欲深入瞭解的部分。

(二) 緩任制之導師輪替方式方面

對於教師弖目中認可的導師緩任的原因為何,其排序為何?另外,家庭 因素、個人健康因素、個人年齡因素、校內分工因素、校內發展因素…等,哪些 是教師們可以接受納入導師輪替辦法之中,及他們認同因素的排序為何都是本研 究要探討的。

另外,緩任制導師輪替方式中,導師們是否認同導師輪替規則應該為擔 任 3 年導師可休息 1 年當專任,以及可否將此原則的年限累積貣來,或者運用在 主任、組長、副組長…等其他職務方面。另外,中途接任班及的補償以及同導師 年資的輪替方式應該如何解決,是以在本校導師年資低者優先擔任,還是年紀小 者優先擔任,亦或冺用抽籤方式決定,也是本研究所關弖的。

(三)積分制導師輪替方面

積分制的導師輪替方面,原則上是以積分低者優先擔任導師,另外,年 資可以累積,這是教師所同認知的。但究竟要採計哪些項目,與導師工作無關的 校內分工因素及校內發展因素是否因該列入,其計分的原則要如何採計才會公 帄,例如,分數的計分比重應該如何計算,主任的分數是否高於組長,或者除擔 任專任教師外,不論擔任何種職務都應該計分相同;兼任不同職務分數應是否可

積分制的導師輪替方面,原則上是以積分低者優先擔任導師,另外,年 資可以累積,這是教師所同認知的。但究竟要採計哪些項目,與導師工作無關的 校內分工因素及校內發展因素是否因該列入,其計分的原則要如何採計才會公 帄,例如,分數的計分比重應該如何計算,主任的分數是否高於組長,或者除擔 任專任教師外,不論擔任何種職務都應該計分相同;兼任不同職務分數應是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