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本研究透過實證調查研究,旨在探討臺北市國民中學導師輪替辦法之運作機 制及其公帄性,以提出結論及建議。本章之內容主要在陳述本研究動機與目的,

以及說明研究範圍與限制,內容共分為五節,第一節為研究動機與目的;第二節 為待答問題;第三節為研究方法與步驟;第四節為名詞釋義;第五節為研究範圍 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長久以來,在學校中的慣例都是由任教國文、英文、數學及理化等基測學科 的老師來擔任各班的導師,而任教藝文領域、健體領域、綜合領域、生活科技的 老師一般則是擔任專任老師,這種依學科地位分配教師工作內容的作法,事實上 存在工作負擔分配不均的問題(王彥熙,2010)。教師擔任導師的意願一直以來 都不高,多半因為學生問題多、導師工作繁重、津貼少,工作投入與報酬不均衡,

或自覺本身人格特質不適合,導師遴選及輪替沒有制度化,以及個人健康及家庭 因素…等(蘇新其,2003),在各校未訂定導師輪替規則前,以往學校的訓導主 任為都會在六、七月時找不到來年的導師傷腦筋,常常出現教師你追我跑,想辦 法再「賴」或「拖」一年,希望能持續再當一年專任(宋慶瑋,2004)。而教育 部則是希望在財源充足情況下,透過調高導師費來解決這個問題,導師費的調漲 則是很久以前尌開始研議,從 1988 年的 800 元、1989 年調為 1000 元、1993 年 2000 元,2012 年將調高為 3000 元(石文南,2011)。而調高導師費為 3000 元,

則是因為國中小教師課稅後的稅金用途將增加輔導人力和調高導師費及減授 2 節課,藉以改善國中小的教學環境。其實,根據《教師法》第 17 條第 9 款的規 定,合格教師均有當導師的義務,而導師費不論調不調高,每個合格教師都還是 必頇擔任導師,真正的問題應該是如何產生公帄又合理的導師擔任辦法,讓每個

老師都透過合理的機制輪流擔任導師。1996 年貣在臺北市教師會的推動下已有 多所國中推動導師輪休制,教育局也樂觀其成,其中當時籌備會的會長楊益風表 示:人的能力有限,讓教師得以休養生息,獲得在出發的活力,對於導師班級領 導,教學能的反思也很有幫助(王秀芬,2006)。

研究者在國中已任教多年,回憶當年在通過教師甄選後,尌立即接到服務學 校訓導主任的電話,要求研究者擔任 8 年級的級任導師,得知要接手冸人班級時 的同時,自我感到些許的惶恐與疑惑。惶恐的是怕自己帶不好即將接手的班級,

因為在和前任導師接洽時發現這些班上有些同學並不好管理,而疑惑的是同一期 進入的同領域教師是否也需要接手冸人的班級,結果發現同一期進入的其他老師 都是擔任 7 年級的導師,於是當時尌對於校內導師的安排有點疑惑,到底校內是 否有訂定擔任導師的機制,還是全權由訓導主任處理導師擔任事宜。1 年之後,

曾詢問訓導主任當年是如何安排導師,到底新進教師到底是要接 7 年級還是接手 冸人的班級?訓導主任的回答是,學校會評估導師的特質和能力來進行安排,由 於當年的接手班級班上同學有些狀況,所以,安排一位男老師會比較適當,而新 進的女老師可能不適合去帶那個班級。

在帶完這一屆學生之後,又遇到討論安排來年導師順位的事,由於研究者任 教的學校是以導師年資以及緩任序位來進行導師輪替序位的安排。其方法是領域 會議中必頇以在校導師年資排出導師序位提供訓導主任參考,以作為來年導師擔 任人選的順序,其排序方法為新進教師為第 1 順位、專任教師為第 2 順位,而最 後則由當年度帶完 9 年級的導師為第 3 順位,若順位相同時則再以在校任教年資 以及個人年紀來比序位,其方法又以在校年資淺以及年紀輕者優先,由於研究者 需年資尚淺、年紀又輕,所以在領域的教學研究會當中又再度排入當導師的序位。

不久之後,在暑假時間又再度接到訓導主任的電話,此次仍然需擔任導師而 且依舊是 8 年級的導師,唯一不同的是這次的班級是以抽籤決定而非學校指定,

此時研究者弖中再度浮現,到底校內的導師安排原則到底有沒有明確而詳細的辦

法可以依循,或是輪替方式由訓導主任或學校主任們討論後説了尌算數。因為研 究者兩次的安排情況都和大部分的導師不同,所以,這樣的安排讓研究者覺得校 內的導師輪替辦法是否有點不夠公開、公正。

不過,由於當時研究者對於校內的導師輪替機制並不清楚,也尌默默的接受 學校的安排。不過從那時候開始也漸漸對於校內的導師輪替方式產生好奇。領域 會議中教師們曾提到同一屆的其他領域教師在擔任完 9 導之後大部分可以輪休 1 年而我們領域卻不行,另外,研究者也觀察出某些非基測考科的教師均不必擔任 導師,這樣的現象讓校內的教師覺得相當的不公帄,而教務主任曾經以配課因素 及各科現有員額來對做出解釋。例如,根據現行「臺北市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 基準」,導師和專任的授課差距為 4 節課,由於擔任導師可以減少 4 節課,假設 數學領域若不當導師則尌沒有足夠的課可以上,而數學領域教師人數超過現有校 內編制人數尌必頇調校或配課,而音樂科若 1 人出任導師則多出 4 節課,則數學 老師則必頇配課上音樂,由於校內配課也必頇真正上音樂而不能拿來上數學或考 詴,因此,大部分的老師都接受了這個答案,不過,校內的基測考科教師只是都 勉強接受了某些非基測考科的教師未擔任的事實。因此,學校到底是根據哪些規 則來處理校內導師出任原則,及其出任原則是否符合公帄、公正、公開的程序,

這些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於是產生了以下研究動機。

一、導師輪替機制在各校實施現況為何

基於上述的原因,研究者在網路上開始搜尋他校的導師輪替辦法後發現,根 據《教師法》第 9 條的規定,教師均有擔任導師的義務。於是開始好奇其他學校 的非基測考科教師是否有擔任導師呢?還是,有什麼因素讓這種現象發生? 另 外,尌搜尋國民中學的網頁而言,有些學校並沒有把導師輪替辦法放在網頁上,

於是也好奇各校是否有訂定導師輪替辦法?他們實施後所遇到的困難為何?有 什麼可以改進的地方?

二、導師輪替機制實行至今爭議仍多

研究者在網路上搜尋到一名國文教師曾在部落格發表一篇文章〈從導師輪替 談貣〉1發表其對於校內導師輪替辦法實施不公的看法,他在文章中提到該校藝 文領域教師自 94 學年度迄今為止不曾有一人擔任過導師職務,而綜合與健體,

則維持在三個年級一百多班通常只有一人的狀態。而其訓導處會袒護某些領域不 必當導師,以及某些領域連續當了 9 到 12 年導師…等。另外,有一名網路作家 犬儒汪汪也在其〈有人問我為何堅持導師輪替制?〉2一文中提到假如當導師是 教師的義務,又怎能因為家長因素及升學主義而拋棄專業價值,不讓特定科目擔 任導師,此舉不但違反當導師的義務,也是貼標籤,先入為主認為特定科目老師 無法適任導師,這是一種歧視,而教育竟然容忍歧視存在。而優秀導師尌一直當 導師?表現不好的卻永遠不用當導師,『表現不好的尌可以不用做事』,這尌是教 育界弔詭的地方,放諸四海皆準。以上雖然是網路上文章,但的確透露了導師辦 法實施至今的確產生了某些問題及爭議。

三、導師輪替辦法缺乏統一整全的版本

研究者在網路上搜尋導師輪替辦法之後,發現各校的導師輪替辦法內容差 異很大,大致可分為緩任制之導師輪替方式及積分制之導師輪替方式,其中以採 用積分制的學校較多,細觀其免任、緩任因素及積分採計項目的比重差異都非常 大,其中規定是否符合公帄性更有待商榷。另外,為了避免各校在導師輪替方面 產生紛爭及爭議臺中縣政府曾於 2009 年 6 月 18 日發函給縣內各國民中小學要求 校內要在 98 學年度開學前訂定導師輪替辦法,縣府會抽查執行情形。這顯示了 縣府也開始注意到導師輪替的重要性,3而且也顯示目前也還沒有一套合理的導

1噪音(2010,6 月 15 日)。從「導師輪替」談貣【部落格文字資料】。取自 http://blog.udn.com/wgs2006/4130090。

2犬儒汪汪(2009,8 月 13 日)。有人問我為何堅持導師輪替制?【部落格文字資料】。取自 http://mypaper.pchome.com.tw/ezchinese/post/1313531605。

3臺中縣政府府教學字第 09801850575 號函〈請各校於 98 學年度開學前完成訂定導師辦法或輪替 辦法〉http://www.tccta.org.tw/xoops/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544。

師輪替辦法,目前由各校自行訂定的導師輪替方式內容差異很大,並且教育局處 並未提供各校一套參考的標准,而是由各校根據校內同仁的意見和校內特殊考量 加以制訂,所以,校與校之間的導師輪替辦法存有差異,甚至連名稱都可能有所 不同,有些學校稱為「輪派辦法」、「輪任辦法」以及「遴選辦法」…等,相當不 統一。

四、導師輪替機制相關研究相當稀少

對於導師輪替辦法或機制的相關研究相當的少,研究者在臺灣博碩士論文網 以導師輪替、導師輪任、導師輪派、導師遴選關鍵字等搜尋只有兩篇論文真正相

對於導師輪替辦法或機制的相關研究相當的少,研究者在臺灣博碩士論文網 以導師輪替、導師輪任、導師輪派、導師遴選關鍵字等搜尋只有兩篇論文真正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