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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社會學習領域公民科課程之概念與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國中社會學習領域公民科課程之概念與現況

我國當前高中以下的學科課程,明確以「公民」為名的科目現階段在高中設 有「公民與社會科」,國中在九年一貫課程實施下,將歷史、地理和公民三科合 稱為「社會學習領域」。雖然國中階段已無傳統公民與道德之科目名稱,但在目 前的教學現場中,不僅社會領域教材安排以分科為主,教學亦多採分科授課。

本研究選擇的學科為社會學習領域中的公民科,作為探究學生學習經驗的學 科課程。本節將先說明公民教育之意義與目的,再分析國中社會學習領域公民科

(其後將簡稱國中公民科或公民科)的內涵,最後則談論有關公民科教與學的現 況研究。

壹、公民教育的意義與目的 一、西方觀點

「公民」 (civil, civilian) 一詞起源於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在《理想國》

(Republic) 書中,柏拉圖對於公民教育與政治教育十分重視,而教育的目的在培 養「理想的國家公民」(陳光輝、詹棟樑,1998)。

到了二十世紀初,提倡「公民訓練說」的德國教育學者凱欣斯泰納2主張教 育的目標在於「造就公民」,希望能「培養適合國家及時代需要的有用公民」。

由此可知,對西方教育家來說,「公民教育」具有實用的目的性,期望可以 透過教育的方式來造就能成為國家基石的人民。以一個民主國家的公民應該具備 的政治認知、權利義務、價值信念及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內容(張秀雄,1999)。

例如美國的公民教育通常以 Civic Education(公民教育)和 Citizenship Education (公民資質教育)稱之,旨在培養個人在民主社會中有效地享受權力、

承擔責任所必需的知識、態度、技能(張秀雄,1998)。

2凱欣斯泰納 G. M. Kerschensteiner (1854-1932) 是德國教育學家,提倡公民訓練說。他認為公民 應具備的道德包含愛國、犧牲、忠誠、忍耐、勤儉美德。在實施公民訓練時,應關注兩個面向:

一是要以國家的文化為內容,二是要顧及兒童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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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見解

在我國的憲法第三條中提到:「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而

「公民」係指凡年滿二十歲,在某行政區域內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未被褫奪公 權,未受禁治產宣告的居民,即可取得公民資格(教育部,1994)。

簡言之,「公民」在法律上來說是一項我國國民在滿足相關條件後可取得的 一種資格,也可以說是一種權利。

至於我國對「公民教育」的研究,陳光輝(1983:165)提到:

我國公民教育的意義與詮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文獻是先總統 蔣公著:「民生主義育樂兩

篇補述」,以及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前故所長林清江

先生主持研究的「我國中小學公民教育內涵及實施成效之研究」。

在《民生主義育樂兩篇補述》中,蔣中正(1953:50)在「育」的部分特別 提到公民教育,他說:

公民教育包括開會的方法,選舉的制度和方法,政府的組織和職能,法律的常識和守法精

神;也包括做一個好公民所應有的技能、態度和作風。公民教育不止是灌輸知識,更要使

其了解中國倫理習性;同時亦要改變學生的性格與行為,使其適應獨立自由國家的生活。

由此可知,蔣中正提到我國公民教育在實施時應包含的內容,以及公民教育 的教育意義。而在《我國中小學公民教育內涵及實施成效之研究》中則針對公民 教育提出了,廣義、狹義及折衷涵義三種定義(林清江,1980)。

最廣義的公民教育指個人社會化的過程;狹義的公民教育則指正式的公民道 德科課程,如小學的「生活與倫理」、國中的「公民與道德」、高中的「公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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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3;折衷涵義則指一切課程直接間接都與公民教育有關,這也是我國目前較 為通用的定義(張秀雄,1999)。

當然,不同的學者對於公民教育仍具有不同的觀點,楊旭日(1985:144)

認為:

公民教育是國家或社會為培育健全的公民、使個人能適應各種政治、社會之生活,透過教

育之方式,使其了解各種政治、社會之規範,範圍包括政治、社會、法律、倫理、道德各

層面。

林有土(1995)則發現公民教育其實是多元化多目標綜合性的學科,課程內 容不但多樣廣泛,學生可以自由的、彈性的選擇,而且符合人性化教育原則,課 程涵蓋政治、經濟、法律、社會、道德、文化等社會科學。簡言之,我國的公民 教育為一具有領域綜合性、知識廣博性的學科課程。

張秀雄(1998:8)在他的研究中對公民教育做了統整性的的描述,認為:

公民教育是指國家透過正式及非正式的教育途徑,有目的、有計畫的持續性對青少年及成

人所實施的政治性教育,以培養能在民主社會中做一個見識廣博、能承擔責任、具有公民

意識及社會參與能力的全方位公民。

綜上所述,「公民」是指取得某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義 務的人。作為一位國家公民應清楚地知道公民應享的基本權利及應盡的義務,並 以社會正義為原則,關心與熱心參與公共事務及改造社會。

而「公民教育」則是藉由教育的管道來教導學生習得公民意識,除了公民知 識的傳遞之外,更須包含實際參與的行動以及公民態度的培養,協助學生將所學

3 我國中小學階段正式的公民道德科課程幾經變革,目前各階段課程名稱為:

1.小學:社會;2.國中:社會學習領域公民科;3.高中:公民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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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諸實行,進而成為一位良善的公民。

然而,我國公民教育目標雖重視民主參與的價值、信念與行動,可惜我國長 期以來因升學主義盛行之故,在學校教育中對於學科教學多著重在認知層面,填 鴨式教學、以分數決定學生價值等偏差觀念不僅造成多數學生學習動機低落,學 科本身的價值也難以彰顯。

但公民科是與「人」相關的課程,忽略態度養成和實際參與公民行動的教學 活動設計,就如同自然課不觀察動植物、不做實驗的缺失。當課程內容本身與學 生生活經驗脫節,教師教學過程又無法有效轉化課程知識,學生的經驗無法與教 科書中的內容產生共鳴時,有效的教與學將難以實現。

貳、國中社會學習領域公民科的課程內涵

以下將探討國中社會學習領域公民科的內涵,論述範圍包括課程目標、課程 內容、教學方法和評量方式。

一、公民科的課程目標

由於公民科在國中階段因為九年一貫課程進行學科統整之故,與歷史、地理 二科統整為國中社會學習領域,因此,雖然本研究所關注的課程是社會學習領域 中公民科的部分,但是在談論課程綱要時須要從社會學習領域的課綱著手。

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明確指出社會學習領域4的課程目標共有十項,說明社會 學習領域是統整自我、人與人、人與環境間互動關係所產生的知識領域(教育部,

2008a),也說明了社會領域的學習和「人」脫離不了關係。彭明輝(1999:199)

分析十項目標認為:

目標 1-3 標偏重認知層面,4-6 偏重情意層面,7-10 偏重技能層面,希望藉由認知、情意與

技能並重方式,使學童成為台灣與世界公民。

4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社會學習領域之目標、主題軸與能力指標詳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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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課程目標揭示之內容可知,社會學習領域強調在課程設計與教學實施時,

教師教學不能僅止於傳遞死記硬背的知識,還需兼顧認知、情意、技能三個層面,

希望學生在接受學校教育後不僅能增長多元知識、培養價值信念,也能具備在社 會上立足並促進社會進步的能力。

目標之下尚有九大主題軸,每一主題軸下又設置分段能力指標,這些更細部 且具體的內容不像過去的課程標準需要教學者僵化的依循,而是提供教學者在做 教學準備時的衡量依據,一方面告訴教學者課程應有的核心價值,一方面也保有 教學者自主安排教學活動的彈性。

雖然課程目標包含的層面相當廣泛,但張秀雄(2002)對於社會學習領域課 程目標,似乎無意碰觸容易引發爭議的價值問題,有意淡化課程的價值性,而感 到憂心。他認為公民教育容易受到國家政治價值或意識形態的影響,如果學生在 學習的歷程中僅接收某一面向的價值觀,對於國家社會的長期影響,值得重視。

此外,當公民教育與道德教育因課程統整融入社會學習領域教材時,鄧毓浩

(2002)認為,在這樣的課程改革方向下,若要喚起國民對公民教育的重視,則 需憑藉民間書商及教師編書時的認知與編輯技巧。

換言之,編寫教材之教師對課程目標的理解適切與否,與公民教育能否在學 校教育中實踐將息息相關。因此,國中生在校時間所接觸到的公民知識、態度和 行為,都將深受教師編寫的課程內容所影響。以下將就公民科的課程內容做進一 步的說明。

二、公民科的課程內容

根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揭示之內容可以發現,公民科課程內容為配合時代 與社會趨勢,將重大議題,包含:資訊、環境、兩性、人權、生涯發展、家政等 六大議題融入學習領域,以提供學生生活的知識與能力。

此外,教育部於民國九十七年公佈《國民中小學海洋教育議題課程綱要》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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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特性。

面對龐雜的公民科學科知識內容,囫圇吞棗般的填鴨式教學無法讓學生獲得 有意義的學習。公民科的教學最重要的是培養學生真實的公民態度與素養,並非 僅為公民知識的傳授,對於公民資質訓練及公民行動實踐之情意與價值學習,也

面對龐雜的公民科學科知識內容,囫圇吞棗般的填鴨式教學無法讓學生獲得 有意義的學習。公民科的教學最重要的是培養學生真實的公民態度與素養,並非 僅為公民知識的傳授,對於公民資質訓練及公民行動實踐之情意與價值學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