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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舞蹈資優生的生涯決定影響因素

巨系統謂之整體系統的最外層,涵蓋著小系統、中系統及外系統三 種分系統環境而言。其內容係指價值觀、宗教、法令政策、風俗文化等

第二節 國中舞蹈資優生的生涯決定影響因素

壹、國中舞蹈資優教育實施概況 一、臺灣舞蹈資優教育沿革

「腦力、科技、知識、創造及合作能力」將是廿一世紀各國的決勝 關鍵。面臨「知識經濟」時代的挑戰,教育乃成為各國儲備國力最重要 的基礎建設(張麗珠、江映碧、嚴子三、林春梅、陳旭芬,2000)。如 何提升與落實資優教育的品質,促進全方位的人才培育,以增進國家的 競爭優勢,儼然成為開創新世紀教育的重要指標(臺北市政府,2004)。

我國資優教育的發展歷程肇始於民國51年第四次全國教育會議 中,與會專家學者疾聲呼籲政府主管教育機關重視優秀人才的培育問 題,會中達成試辦資優教育實驗班之決議案(王振德,1988;吳武典,

2005)。有鑑於厚植人力的重要,教育部自民國62年起陸續實施三階段 6-3-6年之國民中小學資優教育實驗計畫(臺北市政府教育局,2002)。

舞蹈資賦優異教育的萌芽,始於民國69年行政院頒佈「加強文化建 設及育樂活動方案」,教育部國教司為確實執行方案中「設置國民中小 學藝術特色班」之訴求,開始籌劃辦理「國民中小學藝術教育特殊班」,

翌年開始執行舞蹈實驗班的設置(黃詩容,2006),從北中南三區遴選 5所國民中學(臺北市北安國中、臺北縣江翠國中、臺中縣東勢國中、

高雄市苓雅國中、屏東市明正國中)及4所國民小學(臺北市東門國小、

臺中市篤行國小、嘉義市崇文國小、高雄市中正國小)設置舞蹈教育實 驗班,希冀早期發掘具有舞蹈才能的學生,施予有系統之舞蹈教育以發 揮其潛能,祈能發揚我國傳統固有的舞蹈藝術形式,提升我國舞蹈水 準,並藉以儲備舞蹈人才,以適應社會未來發展之需求(王彩鳳,2004;

張錦昌,2003;簡美姿,2002)。其影響至鉅,為我國首度開啟培育舞 蹈專業人才的教育管道,促成國民中小學舞蹈藝術教育制度發展之濫觴

(張麗珠,1996)。

鑑於民國73年12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特殊教育法」,將舞蹈 實驗班納入特殊教育的體制範圍,稱之為「特殊才能資賦優異班」(唐 璽惠,2004;教育部國教司,1990;張中煖,1997)並陸續自國民小學 至高級中等學校建構一貫的專業舞蹈教育體系(張介,2003)。據此,

臺灣舞蹈資優教育的發展正式受到政府明文規範的法源依據保障。教育 部於民國76年3月25日頒佈之「特殊教育施行細則」,舞蹈教育實驗班 更名為「舞蹈班」並沿用至今(許幼靜,2001;教育部特殊教育工作小 組,1999)。至民國82年重新修訂民國77年1月19日頒行之「國民中小 學設置音樂、舞蹈、美術班實施要點」,規範各特殊才能班的教育目標、

施教重點、實施要點、教學時數及課程、教學評鑑、經費及設備標準等。

更於民國86年修正的「特殊教育法」中,將資賦優異對象擴充為:

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才能及其他特殊才能 優異六類。同年三月,教育部頒定實施「藝術教育法」,其中亦明訂高 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得設置藝術才能班辦理專業藝術教育,以傳授 藝術理論、技能,指導藝術研究、創作,以培養多元的藝術專業人才為 目標(教育部特殊教育工作小組,2004;臺北市政府,2004)。意謂將 原先隸屬於特殊教育法中資賦優異教育的特殊才能音樂、美術及舞蹈班 納入「藝術教育法」中「學校專業藝術教育」的範疇內,統稱為「藝術 才能班」(王彩鳳,2004;陳碧涵,1998)。

二、國中舞蹈資優教育實施現況

綜觀臺灣資優教育之推展,除由行政主管機關主動規劃、執行政策 外,更有各校自主性的課程與活動策劃暨實施,將多方面資源整合,藉 以提供資優生點、線、面兼備,多元而全方位的服務。若以首善之都臺 北市為例,公立國民中學各校均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特教 組」,負責督導、規劃與執行校內資優教育相關工作(臺北市政府,

2004)。而臺北市兩校國中藝術才能舞蹈資優班相關業務,皆設置有「資 優特教組」或「舞蹈資優組」負責統籌辦理(臺北市資賦優異教育資源 中心,2007)。

(一)國中舞蹈資優班設立目標

依據民國70 年 6 月 26 日修正「國民中小學舞蹈教育實驗班實施計 畫」,其實施目的為:1.及早發掘具有舞蹈才能之學生。2.發揚我國固 有舞蹈藝術,提高我國舞蹈水準。3.儲備舞蹈人才以適應社會未來發展 之需要。

中華民國 77 年所頒行之「國民中小學舞蹈班設置實施要點」,於 民國82 年 1 月 20 日修訂後發布,其內文提及舞蹈資優教育目標應為:

1.早期發掘具有舞蹈才能之學生,施以有系統之舞蹈教育,充分發展其 潛能,以培植舞蹈優秀人才。2.透過舞蹈認知、鑑賞及創作活動,涵養 學生之美感情操及健全人格。3.倡導全民重視舞蹈的學習風氣,提昇國 民舞蹈的整體水準,奠定我國文化建設之良好基礎。

教育部 91 年 10 月 29 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 設立標準」(教育部特殊教育工作小組,1999)依據「藝術教育法」訂 定之,藝術才能舞蹈班設立目標如下所述:

1. 早期發掘具有藝術資賦優異之學生,施以計畫、系統性教育,充 分發揮其潛能,以培植多元之藝術專業人才。

2. 增進具有藝術資賦優異之學生對藝術認知展演創作及鑑賞之能 力,以涵養學生美感情操,發展其健全人格。

(二)國中舞蹈資優班課程與教學

依據民國 91 年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所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每班人數不得超過 30 人,而 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之藝術與人文領域學習節數每週以六節為原 則,得由現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列之領域節數中調整,並 得以其他適當時間補充之。藝術才能班施教重點應為加強藝術專業之知 能、強化藝術表現之技能、增進藝術鑑賞及創作之能力、重視傳統藝術 之研習及創新;其教學方式乃採分組教學、個別教學、協同教學、資源 班教學、組成專案輔導小組教學或其他教學方式。國中舞蹈資優班專業 術科課程至今仍依據「國民中小學音樂美術舞蹈班實施設置要點」

(1993.1.20 修訂公布)可分為:芭蕾、民族舞、現代舞及即興創作。據 以民國93 年修訂之「臺北市資賦優異教育白皮書」(臺北市政府,2004)

得知,臺北市國中現行舞蹈資優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內涵如下所述:

1. 課程設計

(1)一般課程內容:依照國中九年一貫課程標準之規定辦理。

(2)專業課程內容:每週另加芭蕾、民族舞、現代舞、即興創 作等課程。

(3)教學時數:舞蹈專業課程國民中學每週以八節為原則。

2. 教材教法

(1)教材編輯:學科課程教材內容與普通班相同,術科課程有 教材大綱,但大部分教材由任課教師自訂,視學生能力調 整授課內容,並逐年檢討修訂之。

(2)教學方法:以分組教學方式可區分為,個別指導、班級內 小組教學、跨班級的教學活動等;如以人力與資源應用方 式區分,則有協同教學、同儕教學、社區資源運用等。另 外經常運用示範教學、啟發式教學、講述教學、討論教學、

電腦多媒體輔助等教學方法。

3. 教師員額編制

在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每班應置教師至少三人,辦理藝 術才能班學校,於公開徵求師資,仍未能聘足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時,得遴聘校內外具有專長者擔任藝術才能班教師。

(三)國中舞蹈資優生鑑定與安置

依據臺北市政府於民國93 年修訂「臺北市資賦優異教育白皮書」(臺 北市政府,2004)中指出,於民國 86 年新版「特殊教育法」公布後,

為因應新法之規定,同年七月修正發布「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並依該要點設置「特殊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委員會」11 個小組,其中「資賦優異學生及安置輔導小組」負責資賦優 異學生的鑑定、安置工作。在全面推行方面,依據教育部於91 年 5 月 9 日訂定發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相關規定甄選方式 及標準,辦理資優學生甄別業務,以提供適性的學習輔導。

自 96 年度起,臺北市國民中學藝術才能舞蹈班聯合甄別產生重大 變革,其錄取辦法除原先以術科測驗表現優異為主要條件外,亦增列競 賽表現優異及藝術傾向測驗優異學生的保障名額。據此,國中舞蹈資優 生的鑑定更符合多元、彈性化的評量歸準,冀能以多面向的方式,發掘 真正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的舞蹈資優生。

參 照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於 97 年 4 月 16 日以北市教特字第

09733855800 號函准予備查之「臺北市 97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舞蹈 班新生暨轉學生入班鑑定安置簡章」(臺北市國民中學藝術才能舞蹈班 新生暨轉學生入班鑑定安置委員會,2008),說明國中舞蹈資優生鑑定 組織、鑑定流程、鑑定工具、錄取辦法、錄取管道條件及方式、安置原 則之內容如下所示:

1.鑑定組織:由臺北市各國民中學藝術才能舞蹈班成立入班鑑定安 置委員會,依入班鑑定安置籌備會之決議,共同辦理

「臺北市國中藝術才能舞蹈班新生暨轉學生入班鑑定 安置」事宜。

2.鑑定流程:成立入班鑑定安置委員會→辦理報名(繳交報名表件 暨志願選填表、身體動覺藝術才能特質檢核表、推薦 表)→入班鑑定安置藝能傾向測驗→入班鑑定安置術 科測驗→審核錄取資格→依三種錄取管道條件及方式 放榜(A.競賽表現優異生 B.藝術傾向測驗優異生 C.術 科測驗表現優異生)→學生依公布時間向各校報到(二 次分發)→報到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