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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 、國中音樂教師的角色與功能 國中音樂教師的角色與功能 國中音樂教師的角色與功能 國中音樂教師的角色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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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 、國中音樂教師的角色與功能 國中音樂教師的角色與功能 國中音樂教師的角色與功能 國中音樂教師的角色與功能

Berliner(1994)認為教師要能擅長自己的領域及特定的學科;為了完成教 學目標,必須不斷的運用新的教學技巧及方法,使教學彈性化;解決問題時,具 備豐富的資訊來源,並對得到的資訊做大體上的推論;教師能夠重視問題的潛在 因素,注意反常的事物,並且能夠對人事物做出適當的評價。Sternberg 和 Horvath

(1995)主張教師不應只拘泥於本科的教學知識,他認為教師除了必須具備學科 的知識、教學的知識外,還必須擁有學科教學的知識以及與教學相關的社會、政 治情境知識。

音樂教師的角色要能充分發揮,音樂課程目標才得以落實,影響音樂教育的 成敗,最主要的是師資(何育真,1996)。賴錦松(1999)研究發現,音樂教育 得以順利的施行與得到成效,最大的因素乃是音樂師資的培育、任用、待遇,以 及學校音樂教學設備的充實及主政者(校長)之治校理念和心態各方面的教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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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及教學環境問題交織而成。Elliot(2001)認為音樂教師必須幫助大眾藉由作 品及專門知識來評價及深入看待音樂教育,音樂教學者要學習作曲以因應教學需 要,也要了解學生參與音樂活動的時機,並且學習如何評論有關音樂的議題,以 及和其他藝術領域的教師合作,並在校園內為藝術建立一個穩固的地位。

一、音樂教師專業知能

美國國家音樂教育者協會(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Music Education)

曾針對音樂教師所應具備的能力提出標準,其中有關教育專業能力的部分包括

(Mark, 1996):(一)啟發他人;(二)不斷地學習本身的專業知識及其他領域 知識;(三)將個人與社會相結合;(四)與其他學科作連結;(五)評估新的構 想;(六)運用想像力;(七)瞭解教師所應扮演的角色。

美國專業教學標準委員會(National Board for Professional Teaching Standards, 2001)根據其教師的五個教學核心標準,制訂了一套音樂教師在音樂教學上的準 則,從準則中可得知音樂教師所應具備的教育專業能力為:

(一)具備關於學生的知識(Knowledge of students)

音樂教師必須要了解學生在認知、生理和社會發展上的狀況,並熟悉學生的 音樂學習背景,以增進師生間的互動交流,提供合乎學生需求的音樂教學。

(二)具備關於音樂的知識(Knowledge of Music)

專業的音樂教師不僅要能展現精湛的演奏技巧,還要具備豐富的音樂史及音 樂理論方面的知識,對通俗音樂、合唱音樂及器樂音樂亦應深入的瞭解,才能提 供學生高品質的音樂教學。

(三)學習環境(Learning environments)

優秀的音樂教師會營造生動的學習環境,這種學習環境中包括信賴、危險的 處理、獨立、合作和對學生的要求。

(四)合作(collaboration)

在音樂教學的歷程中,成熟的音樂教師會去理解並評估家人、同事、社會等 各種特殊的角色,並持續地與他們建立良好的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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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省、專業成長及專業貢獻(Reflection, professional growth, and professional contribution)

優秀的音樂教師會在教學、學生的表現以及增廣知識的持續發展上作反省,

以增進教學能力,提供其音樂教育的哲學觀,並致力於同事、學校和自我領域間 的成長。

二、音樂教師教學能力需求

音樂教學所涵蓋的範圍很廣,為培育學生具備綜合且多元的音樂能力,教師 教學能力的需求不斷地提高。因此,音樂教師所扮演的角色是整合性的,而所具 備的專業能力更是全方位的,如此,在面對時代的考驗及環境的影響時,才能以 正面積極的教學觀,將音樂的美感經驗傳承給學生(張文嘉,2001)。

Godon(1971)認為音樂是一種聽覺藝術,個體應學習音樂的理解,才能增 進聽覺上的認知和動覺反應。音樂教師應具備音樂性向、音樂成就等音樂心理的 相關知識,並了解學生對音樂的需求和潛能及各年齡層學生在節奏、音調、聽力 與樂器的學習反應。Sloboda(1990)亦認為個體對於音樂的反應是經由學習得 來的,音樂教育者必須要瞭解音樂學習的心理基礎及音樂能力發展的趨勢,試圖 解決個體學習音樂時所發生的問題。教師應依據學生的需求及心理發展,設計適 合的教材內容,引起學生學習動機,使他們願意參與其中。

Kinney(1987)認為中學音樂教師應具備以下能力:

(一)向行政單位提出有效的教學計畫

教師必須先確立自己的教學目標,並與行政單位進行有效的溝通,瞭解他們 對於音樂教學的期望後,改善並修正教學計畫,爭取音樂活動的經費。

(二)有效的教學與評量

音樂教師要能夠解決學生在音樂課堂上所發生的問題,使音樂的學習簡單 化,提高學生的興趣,並了解每一位學生的潛能、努力的情形、學習態度等因素,

建立一套適合學生的評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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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計音樂活動

教師應設計多元的音樂活動,使學生能在課堂中、校外或家中參與進行。

(四)有效的社團排練與設計音樂展演

音樂教師應有效地掌握社團練習的進度與時間,安排多元的曲目,並訂定年 度的音樂表演計畫。

美國國家音樂教育者協會(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Music Education)所 提出的音樂教師音樂教育知能包括(Mark, 1996):(一)能夠表達自己的音樂或 教育哲學觀;(二)能夠熟悉現行的音樂教育思想;(三)運用廣博的音樂知識來 解決學生的學習問題;(四)展現出一個致力於教學且博學的音樂家特質。

美國專業教學標準委員會(National Board for Professional Teaching Standards, 2001)認為音樂教師應具備的音樂教育知能為:(張文嘉,2001)

(一)作教學計劃並加以評估(Planning and implementing assessment)

有經驗且專業的音樂教師必須要運用先前的評估資料來計畫其後的教學,並 使用許多的教學策略和技術,去評量並記錄學生學習進展。

(二)使音樂的學習簡單化(Facilitating music learning)

運用學生有興趣的教材,教學技術及教學策略使音樂的學習簡單化。

(三)多元的評估(Valuing diversity)

音樂教師須評估學生的各種背景、能力和未來的展望,並提供能讓所有學生 適應的多樣化音樂課程。

Jordan(1989)認為音樂教師在教學上必須運用以下之能力:

(一)理解:理解音樂教育的目的與階段性的教學目標。

(二)轉化:轉化音樂知識的內容,並建構教學的模式,設計課程、選擇適當 的教學技能,並採用生活文化中的素材結合教學內容。

(三)教學:包括教室管理、團體活動、班級紀律、師生互動等。

(四)評量:瞭解學生的個別差異,透過評量工具衡量學生在音樂上的表現,

並加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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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省:審視自我的教學。

(六)結論:對於課程內涵、師生互動及教學實務都有新認知,並能藉以提升 自我的專業知能。

姚世澤(1992)認為音樂教師除了本身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與應具備的教學 技巧盡其職責外;更須以「國際觀」的教學法從事學校音樂教學,以下提出音樂 教師所應具有的教學理念:(一)音樂教育是無分地域、種族的人文教育;(二)

音樂教育是一種美學教育;(三)音樂教育應該是人性化與人格化的理想教育;

(四)音樂教育是種激發個人潛能與團體表現藝術成就的教育;(五)音樂是全 民都應接受的藝術教育科目。

三、當代音樂教學法對教師角色的要求

Odland(2002)在「提升音樂教師教育」中提到,除了師資培育課程必須符 合 當 代 的 潮 流 外 , 身 為 一 位 專 業 的 音 樂 教 師 必 須 熟 悉 四 個 音 樂 教 學 法

(Dalcroze、Orff、Kodaly、Gordon),運用適合當前的教學方法、材料、以及身 邊一切可得的音樂資訊,在音樂及教學上持續成長,建立獨立且深入的評價能 力,並利用評價的結果作為改進音樂鑑賞力及教學的依據。Chosky(2001)論及 音樂教學法的意義時,將其訂為:(一)具有教育哲學理念;(二)具有系統性;

(三)具有價值的教育目標;(四)重視教育傳承非商業訴求。以下就四種教學 法之教學重點與教師角色作說明:

(一) Dalcroze Eurhythmics

Emile Jaques-Dalcroze 是瑞士籍音樂家、音樂教育家、作曲家、指揮家、鋼 琴即興演奏家等,其教學法(Dalcroze Eurhythmics)本著以身體經驗化成音樂意 識,顛覆長久以來藝術與人文傳統教學,化靜態為動態,建立其學生對音樂要素、

架構和美學的理解與審美能力。並藉由鋼琴即興式的彈奏訓練學生的音感,並使 學生當下以肢體動作來做立即回應,逐步達到體會→分析→詮釋→表達的境界。

達克羅士教學法的音感訓練強調內在聽音的訓練。從固定唱名開始,做訓練視 譜、記譜及聽音,並藉由內在聽力的訓練來加強想像音樂的能力。有了良好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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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聽覺及身體知覺後,以優美富創意的肢體動作來呈現音樂作品之實質內涵,稱 為「聞樂起舞」(Plastique Animée),乃為一種結合音樂,視覺藝術與表演藝術之 深度音樂欣賞方式。

1. 教學重點

達克羅士教學法是以音樂基本元素為訓練的教學:節奏、力度、音調和形式,

其由三個主要的課程組成,以下分別說明之:

(1)肢體律動(Eurthythmics)

所謂律動就是透過活動統和身體的知覺和感覺,主動地將聆聽到的音樂經由 肢體動作(movement)呈現出來,並體驗時間(timing)、精力(energy)和空間

(space)之間的關係(Mead, 1994)。Findlay(1971)認為學習律動的主要目標 由以下幾點:a. 律動教學是運用大肌肉的全身性活動,並提供生動的節奏經驗 而不只是一般傳統的經驗(如拍手或踏腳)而已。b. 透過精心設計的節奏課程,

發展身體的協調性、能在相關活動中控制自己的肢體動作,特別是在較難協調和 特殊的演奏技巧方面 c. 肢體動作是詮釋節奏符號時很好的參考。d. 兒童將所聽 到的用肢體動作呈現出來,藉此發展聆聽的習慣。e. 在節奏經驗中,身體、心

發展身體的協調性、能在相關活動中控制自己的肢體動作,特別是在較難協調和 特殊的演奏技巧方面 c. 肢體動作是詮釋節奏符號時很好的參考。d. 兒童將所聽 到的用肢體動作呈現出來,藉此發展聆聽的習慣。e. 在節奏經驗中,身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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