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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中央體育行政組織之變遷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探討

第二節 國內外中央體育行政組織之變遷

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確立中央行政機關新架構後,為使後續作業推動順利,行 政院於 100 年 5 月 25 日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附錄 3),

請各部會依 100 年 4 月 13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的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所定部會名 稱,辦理組織調整作業,並於「組織調整規劃分組分工表」明定體委會納入教育 部,由教育部統籌辦理相關幕僚作業(何郁慧,2012:13)。

經教育部多次請體委會就維持現行體制、設立「體育健康司」與「運動競技 司」、成立專責三級機關「體育署」等三個方案提出架構及優先順序建議,民國 100 年 3 月教育部規劃設立三級機關體育署及維持二司等 2 個方案,並以設立體育 署為優先送行政院組改小組審查,同年 7 月行政院核定採取前案,體育署組織法 並經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自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何郁慧,2012:14)。

體委會與教育部體育司合併為教育部體育署,依體育署組織法11可知其設立目 的及隸屬關係,為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體育事務所設專責三級機關。上級機關由行 政院改為教育部,隨之影響府際關係及與民間體育團體之互動,如改善體委會對 負責體育業務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無指揮監督之缺點。

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部分,依體育署處務規程可知,配合組改將體委會原來 所設綜合計劃、全民運動、競技運動、國際體育及運動設施等 5 個處改為 5 個組,

加上併入教育部體育司掌理之學校體育業務,增設學校體育組,共 6 個組。體育 署之幕僚單位除人事、會計不變外,增設政風室,另已無法規會、國家運動選手 訓練中心、身心障礙運動委員會等任務編組(併參表 1-1、圖 1-1、圖 1-3)。

有關員額編制部分,高職等職務減少,例如體育署成立後,已無教育部體育 司司長及副司長、體委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等職務。部分職務的職等亦隨組 改調降,如體委會的主任秘書為簡任 12 職等,改制後降為簡任 11 職等、專門委員 原為簡任 10 職等,改制後為薦任 9 職等至簡任 10 職等、專員原為薦任 7 至 9 職等,

改制後為薦任 7 至 8 職等。另機關人數未因將體育司併入而有增加,反由 130 餘人 減至 120 餘人。

為了解我國及他國中央體育行政組織態樣及發展情形,分別說明之。

11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 1 條規定:「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體育業務,特設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壹、中央體育行政組織之態樣及發展

體委會改制為教育部體育署,在路徑依賴的發展脈絡下,正式或非正式的制 度受以往的選擇限制,僅在過去的基礎上產生漸進式的變遷,尚難發生完全翻轉 的改變。本研究先了解我國中央體育組織如何變遷及其政策角色定位,及他國中 央體育組織設置情形,再探究此次改制過程的不同意見,以對改制後的結果提出 建議,以下回顧相關文獻重點。

一、國內及國外中央體育行政組織型態

學者在探討我國中央體育行政組織發展歷程時,有從管理權力及組織變 遷二種方式分析。以管理權力說明組織發展歷程者,如曾賢亮等人(1999:

86-87)說明因政治及社會制度不同,產生性質、結構各異的體育行政組織,

在比較世界主要國家體育組織及制度差異後,分為集中型、分權型及混合型 等 3 種。集中型為政府設置專門機構管理體育,集中權力進行各層面的管理,

分權型是體育主要由各種民間體育團體管理,政府一般不設專門體育管理機 構,也很少干涉體育事業,混合型則是政府和民間體育團體共同管理體育事 務,政府設有專門體育管理機構,負責政策規劃、指揮監督,民間團體配合 政策落實執行,多數國家採用混合型,我國亦屬之。

另以組織變遷說明組織發展歷程者,如劉照金、張俊一及邱金松(2013)

探討我國從民初軍政時期(1911-1927)未設體育行政組織,歷經教育部於內 部設置體育委員會(1928-1948)、國民體育委員會(1949-1972)及體育司

(1973-1997),1998 年成立體委會,與教育部體育司共為推行體育政策單位,

2013 年兩者合併為教育部體育署,認為中央體育組織的角色與功能越漸多元 分化,國家為影響組織變遷的主因。

一個國家的體育組織制度,受到該國政治、經濟、體育發展程度、民族 傳統文化及國際體育發展趨勢影響,形成特有的組織型態。每個國家的體育 組織制度從中央、地方到學校、民間可能都存在多元且職能作用不同的型態,

且存在不同關係,如縱向隸屬、橫向聯繫等(曾亮賢等人,1999:5)。以常 見的分類方式分述國外體育機關組織型態如下:

(一)設置體育專責機關

盧先吾等人(1996)將中國大陸的體育行政組織分為二類,一為對體育

全面管理者,包括國家體育委員會及各級地方體育委員會,二為不同產業部 門,如教育部、農業部、民政部等均有相應的體育機構,負責其權責對象的 體育事務;中國大陸自 1949 年迄今之體育型組織演變,由國家體委、教育部 及中央軍委共同推動發展,現由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 司及解放軍體育指導委員會共同執行(陳金盈、沈莉青及李儁麟,2010)。

日本於 1941 年將文部省(相當於教育部)體育課升格為體育局,統一管 理全國體育工作、指導監督國民體育大會等(曾賢亮等人,1999),目前在 文部科學省下設「運動青少年局」,設置企劃體育課、終身運動課、競技運 動課、學校健康教育課、青少年課等 4 課及 2 名參事官,透過學校、社區和 頂尖運動員優異的國際表現帶動全民運動風氣,我國與日本相似的是,以全 民、學校及競技運動並行(林伯修,2010)。

德國聯邦政府僅負責競技運動政策之制定,其餘如全民運動由各邦州訂 定,且以民間運動組織為主、政府單位為輔,政府規劃後由民間執行;聯邦 政府內並無獨立部會層級的體育運動組織,而是轄於內政部下的運動事務局 與聯邦運動科學中心,運動事務局設置七個處及申請奧運專案辦公室,負責 制定體育運動政策,聯邦運動科學中心規劃與協助運動科學相關研究(詹元 碩,2010)。

紐西蘭組改後以「運動與休閒委員會」運作,其採績效導向,透過業務 外包給民間辦理,定期評估確保效能,資訊並公開受外部監督,惟政府對於 休閒、運動等規劃並不完備且缺乏協調,媒體環境也較我國薄弱而不利政策 宣導;值得借鏡的是其績效制度,績效

良莠與個人薪資、升遷連結,其次為定期評估、公開透明(黃士魁、何 信弘及李軾,2012)。

(二)與其他機關合併設置者

南韓中央體育機關的設置隨政府部門調整或政策變更,1980 年代以前多 於文教部或文化部下設置體育局,或與社會局整合為體育國際局,1980 年代 首次成立體育部,以舉辦亞運、奧運,1990 年代後歷經改制為體育青少年部、

文化體育部、文化旅遊部(下設體育局)、文化觀光部(下設體育局),在 組織精簡過程中,政府從事體育的職能逐漸縮減,併向民間體育團體過渡(王 同茂等人,2006)。

英國中央體育行政組織可分為官方及半官方運動組織,官方組織為文化 媒體運動部,半官方組織為英國運動委員會及英格蘭運動委員會,文化媒體 運動部雖為官方組織,惟所聘人員不全然具備文職身分,在擬定政策後,以 簽訂契約方式交由該二機構執行且鮮少干預;此外,文化媒體育動部為辦理 2012 年倫敦奧運,曾將組織調整為三大部門,其中包括運動及奧運司,任務 並有爭取 2018 年世界盃足球賽等國際賽事的推動(李炳昭、湯添進,2010)。

法國中央體育行政組織最早於 1936 至 1938 年已設置運動與休閒組織 部、1958 年到 2009 年間分為「教育、青少年與體育部」、「青少年與體育部」、

「青少年、運動與休閒部」、「教育、研究與體育部」、「青少年、體育暨 社團生活部」、「健康、青少年、體育與社團生活部」及「健康與體育部」,

整合運動、休閒、青少年、教育和健康業務於同一部門(掌慶維,2010)。

(三)無設置體育機關者

美國未設置全國性體育行政機關,體育事務均由民間體育團體自主運 作,政府對體育政策不予干預或限制,也不直接提供財務支援,民間體育團 體多元而蓬勃發展,相關的政府組織僅由「總統體適能、運動與營養諮詢委 員會」對國民提出建議(曾賢亮等人,1999;陳瑩峰、高俊雄,2010)。

從文獻可知各國中央體育組織各有不同,各國因國情不同、組織制度及 政策規劃等因素,即使同屬設置專責體育組織或與其他業務合併設置者,其 組織型態、層級及任務亦有差異、各有優缺。我國體育組織的設置應考量國 內的發展脈絡,再參考國外經驗逐步調整,以符需求。

我國從教育部體育司、體委會至教育部體育署,體育事務雖隸屬於教育 之下或與教育相關,仍屬第一類「設立體育專責機關」之型態。尤其體委會和 教育部體育署職掌體育政策之制定及執行,且由中央體育行政機關的歷史發 展脈絡觀之,體育事務不曾與文化(如文建會)、健康(如衛生署或衛生福 利部)、產業(如經濟部)等其他業務隸屬於同一部會,而是在獨立機關下 規劃、推動體育政策。

二、變遷中的中央體育行政組織

體育組織在不同政治經濟環境下變遷,同時反映體育政策的變化,我國 中央體育行政組織的發展可分為三個階段,分別是「政府遷臺前的中央體育 行政組織(1912-1949)」、「政府遷臺後體育司設立前的中央體育行政組織

(1949-1973)」、「體育司及體委會設立後的中央體育行政組織(1973-2011)」

(1949-1973)」、「體育司及體委會設立後的中央體育行政組織(197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