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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體委會改制為體育署的過程涉及不同利害關係人對未來制度形成之看法及意 圖使制度改變為之作為,惟在漫長的改制過程中,行為者欲形塑的制度若未觸及 制度變遷的關鍵時刻,在路徑依賴下仍予維持一開始選擇的制度方案,避免其他 制度帶來未知的成本。然當民國 99 年確立體委會裁併後,開始一連串的制度變遷,

制度反過來形塑行為者,變遷後的制度運作一段時間後,形成另一個斷續均衡。

改制前後部分資訊如朝野協商等政治過程難以透過官方文獻了解,主要藉由 深度訪談逐步建構,輔以相關文獻、規定及現行制度,改制過程及結果與路徑依 賴概念多能符合,且制度變遷的動態過程,對行為者產生衝擊、進而改變其行為 等,以下說明制度與行為者的互動情形及組改成果。

壹、 制度變遷對行為者之影響

一、體育界人士於組改過程影響改制方案

體委會成立不久後即於組改過程中面臨裁併之情形,組改方案由行政院 研考會提出,其他行為者如體委會、立法院立委、學者均對此提出相關意見。

包括為解決文化人與體育人於松山菸場與大巨蛋的問題,而有文化體育部之 提議;回歸與教育部合併後,希採教育與體育部之複式名稱,強調體育維持

於二級機關之定位;認為運動的意義較體育合適者,主張改以教育及運動部。

另在立法院立委質詢過程中,亦曾對研考會或體委會等主事者詢問體委會未 來以何種型態存續、希望後置一名體育次長等。

此與歷史制度論所述,制度發展是動態的,除制度影響行為者外,行為 者為維持或破壞現行制度之運作,也試圖影響制度運作等相符,制度並非單 向的限制行為者,行為者對既存制度不滿時,亦追求制度變遷。在此體育界 人士雖為受組改影響,被動提出建議方案,惟表示當外在環境改變時,行為 者間、行為者與制度互動,對制度有所形塑;此外,當遇特定機會,制度產 生重大改變,行為者也難逆轉在關鍵時刻做出的選擇及其後續影響,因此當 併入教育部已成定局時,受影響的體育界人士僅能在改制後進行調整、適應。

二、併入教育部後組織型態改變及部分業務調整

改制後最明顯的組織變化即為體委會由中央二級變為中央三級機關,及 由政策協調性質的「委員會」轉變為具政策規劃及執行性質的「署」,再者為 併入教育部體育司及改隸教育部後,分別增設學校體育組及政風室,內部業 務單位由 5 個處變由 6 個組、幕僚單位由 3 個室變為 4 個室;另業務變遷部 分主要為體育署與教育部其他單位涉及體育事務者進行調整或整合。

可見改制後須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有關二級機關與三級機 關性質、內部單位設置原則及上限等規定進行調整,原有的制度因此變遷。

三、改制後部分職務改變、職等減列及員額略減

二級機關降為三級機關後,對人事配置的影響包括已無政務官的職務及 官等、職等有所差異,如簡任比例由 25%降為 20%,需就高職等者予以安置、

減少參事的職缺,影響機關首長用人的彈性,又以往升遷序列為科員、專員、

科長,現為科員、專員、視察、科長,連帶限制升遷之門檻。

此外,因職等調降而有主計室主任與科長職等相同、職務重複之問題,

透過組織修編及安排其中 1 人至合適的職缺解決。

至於機關員額為配合總量管制,亦有逐漸減少之情形,惟有每個業務單 位正式人力不多及以增加派遣人力或臨時人員等非正式人力方式取代之問 題,未來應就業務及人力搭配加以調整,始能達到組織精簡之目的及結果。

四、機關合併衝擊體委會及體育司既有的組織文化

組織文化方面,體委會與體育司於行政運作及辦公氣氛等方面有所不

同,合併後帶來文化上的衝擊,如機關首長及重要職務者由教育部人士擔任,

以教育部的制度形塑、完善體委會既存的制度,雙方人員於業務推動上亦需 逐漸磨合、調適,以相互搭配。

制度變遷使相關行為者受到影響,行為者需與新制度互動,尤其改隸教 育部後對體委會的衝擊應較體育司大,行為者為減少新制度的成本逐步學 習、適應,使制度變遷後能較快形成新的均衡。

五、改隸教育部後不利體育署之行政效率

改制後上級機關由行政院改為教育部,不僅使以前立於二級機關,體委 會主委有機會直接接觸總統或院長等優勢受影響,改制後須透過教育部部長 向上溝通,若部長不予支持或理解有誤,則影響業務推動成效;涉及跨部會 溝通協調者,亦須透過教育部名義與其他部會協商,不管在行政效率或溝通 過程均不如以往直接,且在行政院不對各部會政策推動加以干涉的情況下,

與體育署須接受教育部指揮監督之情形形成對比。

另因層級節制增加,依分層負責規定,體育署須將以往體委會或體育司 可逕行決定的部分業務送陳教育部,教育部在整體教育政策觀點下理解、決 定,可能影響體育的專業性,惟可避免以往體委會與體育司相互扞格之情形。

六、改隸教育部有助體育政策之貫徹

改制後解決體育事務分由體委會和體育司負責所生相關問題,在體育事 權一致、教育與體育業務息息相關及教育部的制度較為嚴謹的情況下,體育 政策能在教育體系中進行整體規劃、落實,成效並較以往體委會與體育司各 自為政時顯著。

此外,中央與地方關係上,在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及地方政府設置局(處)

數量的規範下,未設置與體委會相對應的體育局,體育事務由教育局(處)

或體育處負責,致有中央未能指揮監督地方推動體育業務之問題。相較於與 地方有隸屬關係的教育部體育司,不僅地方僅認教育部為其上級機關,於情 感上較能接受體育司指派的工作,另因教育部「統合視導」之制度,若地方政 府執行政策成效不佳,對往後的經費補助有所影響,因而對教育部交辦事項 較體委會投入更多。改制後,因體育署為教育部所屬機關,對地方較體委會 時期有拘束力,亦能改善中央與地方之互動關係,可見行為者在不同制度下 的作為及因應有其差異,制度改變也連帶影響行為者行為之變遷。

另隨著地方政府六都升格後能增設較多的局(處),逐漸有體育處升格 為體育局之現象,此雖面臨體育局於中央無隸屬機關之情形,然因長期而言 體育事務最直接接觸者為教育局,且體育局辦理事項多屬地方事務,短期之 內無隸屬關係尚無顯著影響。

七、民間體育團體須配合體育署制度變遷逐步調整

民間體育團體與地方政府同為體育政策推動的左右手,相關案例顯示,

改制前後體委會和體育署與體育團體互動之差異,為機關層級下降後較無影 響力,以往體委會可強力要求體育團體配合的事情,改制後未必有影響力。

惟對體育團體而言,無論處於二級或三級,重要的是體育主管機關能展現績 效,及在相關政策規劃過程中能有良好溝通,以建立二者的夥伴關係。

對體育團體較有影響者應為改隸教育部衍生的相關行政作業。例如體育 團體可以同一個計畫同時向體委會和教育部體育司申請經費,二個機關、單 位均會補助相關經費,合併後類此資源重疊情形能予避免;又體委會補助地 方體育會係採直接撥付,因改制後設置政風室,透過專案稽核之訪查發現經 費使用不當情形等,而改採透過地方政府的方式撥付,由地方政府把關。

至於行政效率的部分,若需送陳教育部同意者,影響行政作業時間;經 費申請和核銷作業上,因體委會和體育司的制度於改制後均有沿用,若因法 規配合組改修正,體育團體須為部分差異進行調整,又教育部制度規範較體 委會時期多,體育團體亦須隨制度變遷配合。

綜上,制度發展過程中,行為者和制度不僅有所互動,甚至意圖改變對方,

當制度面臨危機時,行為者在路徑依賴下為維持原來的制度,透過相關作為希望 制度依其所想變遷,因而組改過程相關人士提出改制方案;改制後制度發生變遷,

進而對組織型態、業務內容、人事職務及員額、組織文化等內部事務產生影響,

體育署人員在此之中受到新制度的形塑及限制,對外關係上,隸屬關係、府際關 係及與民間體育團體關係亦有改變。

整體而言,改隸為教育部雖因層級節制增加,影響業務推動等層面,惟合併 後解決體委會與體育司於缺乏政策溝通、資源重疊、與地方政府互動之問題,可 謂改制成果,若為提升組改成效,仍待若干制度之修正,如內部組織、人員配置、

政策的內外部溝通。

貳、 改制結果尚與組改目的未符

一、體委會併入教育部符合歷史脈落,惟較難發揮政策綜效

體委會改制為教育部體育署先後歷經併入文化部及教育部等二種不同方 案,最後採併入教育部之方案。係因我國體育發展從競技選手的培訓到全民 運動風氣的培養,長久以來均由學校體育扎根,不能將體育獨立於教育之外,

且改制後能解決體育事務分由不同機關辦理、資源未能整合等問題。

且改制後能解決體育事務分由不同機關辦理、資源未能整合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