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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改造對機關對外關係的影響

第二節 對府際關係的影響

體委會未成立前,體育事務於中央及地方均由教育部門辦理,中央為教育部 體育司,地方為教育局(處)體健科(課),體委會成立後,依「行政院體育委 員會組織條例」第 2 條規定,為全國體育行政主管機關,對省 (市) 、縣 (市) 政府 執行體委會主管事務有監督、輔導之責,地方則仍由教育單位負責。

雖然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可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因 地制宜、未受中央限制的設置相關局、處,惟當體育事務於地方係由教育單位負 責時,因與體委會未具直接隸屬關係,其對教育事務的重視程度應優先於體育,

進而影響體育政策落實效果。

改制後中央體育事務回歸教育部,與地方的互動應有改善,地方卻也逐漸成 立體育局(處),因此改制前後隸屬關係之差異及中央與地方體育行政機關之消 長,為本節探討重點。

壹、改制前後中央與地方之關係

體委會和教育部與地方政府的互動,相關研究成果及實務運作均顯示中央與 地方有無直接隸屬關係對業務執行情形有所影響,該二個中央機關與地方政府於 互動上有何差異,分述如下:

一、體委會與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的影響力

體委會成立前體育政策係由教育部規劃、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及各級 學校執行,優點為在具隸屬關係下,教育部能透過管考機制掌握地方執行成 效,若執行成效不好,將影響績效考核的結果,並連動未來補助款的增減等,

因而地方政府對於教育部指派的工作多能配合;此外,因多數運動選手都在 學校,其培訓一路從國小、國中、高中到大學都在教育體系。可見教育部和 教育局(處)、學校具密切關係,由教育體系推動體育政策有其必要,且能 連貫而具成效。

體委會時期,地方政府雖未成立體育專責機關,仍有相關單位處理體育 事務,即教育局(處)體健科(課),惟因體委會與教育局(處)未有隸屬 關係,地方於重視及配合程度有所落差,對於體委會和教育部的公文,主要

以教育部為優先。畢竟從教育部、教育局(處)到學校是一層層的隸屬關係,

尤其教育局(處)對學校第一線的監督讓學校對交辦事情有更多投入,因而 體委會較教育部難責成教育局(處)、學校配合推動政策,反之,教育部下 達教育局(處)的事務,若能督促地方落實的話,其效益較體委會顯著。

「……就體委會到各個學校組織去,似乎不是學校重視的單位,會有這 樣的問題,所以才會思考說是不是併到教育部的,因為教育部直接管地 方政府、地方政府直接管學校,在落實上比較容易變成是一條鞭的概念,

而能貫徹執行的指令……畢竟所有選手都在學校,從國小、國中、高中 到大學,尤其是頂尖的部分……」(C1)

「……學校會認為體委會跟他們比較沒有直接關係,所以體委會的文到 學校,重視的程度會比較弱一點,如果是部裡面發的,比較有直接性,

學校配合的程度會比較高……因為教育部下去教育局,教育局就盯學 校,在執行上,他們比較容易接受、配合度高,體委會的文,學校就相 對沒那麼積極……如果部裡面交待下來到局,局又能夠督促地方去做的 話,效益會比體委會高,因為過去體委會是直接對學校,沒有到教育局 這個區塊,少了一個直接窗口的概念……運作的效果就會差一點。教育 部到教育局的直接影響優於過去體委會直接給學校的影響……」(C1)

「以前體委會不能直接指揮學校,有隸屬關係後,教育部可以指揮地方 教育局處,這是有影響的。」(B2)

「……就當初說學生公假的事情,一般體委會出的公文,學校比較不容 易接受,體育司發的公文比較容易接受……」(B3)

「……因為體委會跟地方政府大部分的對口單位會是在教育局,比較沒 有業務相隸屬的關係,會產生一些行政執行上的落差,例如體委會發出 的公文,可能會遇到地方政府不買帳的情況,現在這種問題應該是比較 沒有了,所以其實是各有利弊。」(D2)

前述教育部對地方或所屬機關的考核機制為「統合視導」,自民國 92 年 施行迄今,依「教育部督學視導及協助推動重要教育事務要點」,統合視導為 相關機關(單位)進行統合教育事項之整體視導,其方式為定期視導、特殊 視導及專案訪查等三種,視導項目包括「地方教育」及「大專校院」二種,督 學於視導後應提出檢討事宜。另依「教育部一○二年度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

導視導報告」,可知視導項目已由體育司負責的學校體育衛生改為體育署負責 的多項業務,至於大專校院的統合視導指標尚無體育相關者。

體委會時期並無統合視導制度,相對於教育部可透過統合視導考核學校 落實體育事務的成效,對地方政府難有直接拘束力;改制後體育署的業務已 納入考核項目,地方政府和學校在避免影響評比成績、被教育部列管、補助 款分配多寡等情形下會盡力配合,這也是隸屬關係改變後的直接影響。

「……教育局處現在可能比較能請他幫忙,因為現在有所謂的統合視 導,以前體委會沒有,統合視導是教育部對部本部跟各縣市政府的一個 考核機制,會牽涉到教育經費的分配,以前統合視導或許沒有體育這個 區塊,現在應該納入了,所以縣市政府對體育這個區塊應會比較配 合……現在併在一起,縣市政府重視程度會相對增加……」(B4)

二、改制前後與地方的互動情形

因體委會於地方未有直接隸屬的機關,在體育業務推動上是直接尋求學 校及民間體育團體,其中民間體育團體包括各直轄市體育會、縣市體育會,

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或體育局(處)。

以補助款的撥付為例,改制前係由體委會直接撥付給各地方體育會,改 制後改由體育署先撥給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再撥給體育會;經費核銷也由地 方體育會送體委會,改為地方體育會直接送地方政府。

另體委會雖然也與學校直接接觸,卻無法指揮學校,以往即曾為體委會 向學校發文,請學校同意學生為參加比賽辦理公假,面臨學校不願配合的問 題,因為學校認為其上級主管機關為教育單位而非體委會,少了教育局(處)

直接督導學校的關係,於運作上確實存有此類問題。

透過教育部對教育局到學校的影響仍優於體委會直接對學校,體委會甚 至需做更多協調,讓地方政府願意協助。由此可見改制後中央體育事務回歸 教育部有助於業務推動,因為在隸屬關係下,不僅教育部能讓學校配合,學 校也願意落實,影響力相對增加(圖 4-2)。

圖 4-2 體委會改制前中央與地方推動體育相關組織之關係

(註:實線為直接隸屬關係,虛線為非直接隸屬關係

*直轄市體育局係指於 101 年成立的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僅直轄市於教育局下置有體育處,係屬二級機關)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繪

此外,就教育部體育司而言,亦認為體委會在政策推動上搭其便車,因 體委會下未有體育局(處),與教育部下有教育局(處)不同。原交辦業務 的上級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體委會,雖體委會源自教育部體育司,惟兩者的體 制和作法不同,地方政府於情感上也認為其非隸屬體委會,因而對體委會下 達的政策有較不重視的情況,且因體委會對地方政府推動體育事務的管考機 制未若教育部完整、有效,僅就未來補助款多寡影響地方政府辦事的投入程 度,也就影響執行成果的良窳了。

「我覺得體委會的人會搭我們的便車,因為體委會下面以前都沒有所謂 的體育局或體育處,可是我們教育部下面有教育局或教育處……體委會 那時候也是讓教育局或教育處的體健科去幫忙他們做,但就我所知那些 人覺得我不是直接隸屬於體委會,是有一點怨言的……」(B6-1)

改制後體育業務回歸教育部,除全國體育事務不再分由二個部門主管,

在地方體育事務仍多由教育局(處)或教育局下的體育處處理下,因體育署 隸屬於教育部,地方政府教育局(處)、體育處及學校配合度較以往高。

另體育整併入教育體系,體育署需配合教育部進行體制的修正、建構,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教育部(體育司)

直轄市政府體育局 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直轄市體育處**

直轄市/縣市立 國小、國中、高中 國立大學、高中

直轄市/縣市 體育會

以符合教育部的規範、避免有所扞格,因而運行下來能更符合教育體系的脈 絡。對地方政府而言,制度一致也能減少重複做同樣的事情或無法同時配合 二個部門的要求等情形,相較之下,成效較以往集中、顯著。

「整併之後屬於教育部,的確可以監督地方政府推動體育業務的情況,

事實上,在體委會時代,已經有這個模式,但不是屬於跟地方政府有隸 屬關係。……在推的部分縣市政府會比較著重體育司下來的政策,對體 委會的政策會執行,不會放在第一位,但他還是會去做,因為縣市政府 的觀念就是中央只要有經費給縣市政府,他都願意去做,但對於直屬關 係,就比較有一些情感因素在。」(B5)

「……效能好不好取決於學校跟你的互動和後續推動執行的狀況,因為 一個政策下去,要有人來做後續的執行,如果接的窗口沒有很努力去執 行工作的話,就會有落差,依此來看的話,體委會和教育部來說,教育

「……效能好不好取決於學校跟你的互動和後續推動執行的狀況,因為 一個政策下去,要有人來做後續的執行,如果接的窗口沒有很努力去執 行工作的話,就會有落差,依此來看的話,體委會和教育部來說,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