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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委會改制為教育部體育署之過程

第三章 組織改造對機關內部的影響

第一節 體委會改制為教育部體育署之過程

在了解體委會改制過程前,先釐清組改推動原則,以分析相關問題;再依歷 次「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內容說明體委會改制歷程。行政院規劃體委會改制 方案,主要為體育與文化或教育結合,民國 91 年建議整併文建會與體委會為「文 化體育部」,93、96 及 98 年分與教育部合併為「教育及體育部」、「教育及運動部

」及「教育部」。

改制過程涉及行政院研考會規劃的體育組織調整方案,立法委員於質詢或法 案修正時對前揭方案有無相關意見或建議,文建會、教育部、體委會等單位或其

他行為者所持看法贊成抑或反對。

本節先釐清行政院研考會推動組織改造原則後,依序說明改制過程「文化體 育部」、「教育及體育部」、「教育及運動部」及「教育部」等四種方案,行政部門、

立法部門、民間單位等利害關係人之意見為何及各方案有何優缺等。

壹、組織改造推動原則

組改在打造政府組織「精實、彈性、效能」的原則下推動,「精實」的內涵 為精簡 37 個部會至 29 個、檢討政府職能以合理配置公務人力及抑制員額膨脹;「彈 性」為鬆綁組織法規,賦予行政部門組織設計靈活度、設置行政法人等多元組織 型態,使公部門於人事及經費運用更有彈性;「效能」為增強各部會綜合規劃能 力、強化跨部會協調治理能力,解決機關間功能重疊及權責不清問題。

組織改造除透過減少部會數目,降低跨部會的溝通協調成本,更以增進業務 推動效率及減少扞格為重要的整併原則。因此,我國處理體育業務之組織應如國 外採以多項業務結合的綜合型組織處理,或如改制前分由教育部和體委會負責,

因以業務如何運作能獲最大效益的原則思考,無論與文化部或教育部合併,當決 定以何種組織處理體育業務後,配合業務需要的經費、人員、財產等隨同移撥。

「處理組改第一個工作是先處理區塊業務,再決定用什麼樣的組織來處理這 個區塊業務,然後要配多少員額、多少預算,也就是先有業務再有下游的這 些東西,所以有員額隨同業務移撥、預算隨著業務匡列……主事者對這區塊 業務如果沒有要增減,就會維持原來的樣子,至於要用什麼樣的組織型態,

這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有規定組織的態樣、性質、數量及限制」(A2)

當民國 99 年確立體委會併入教育部後,係於教育部設內部單位或下設三級機 關「局或署」尚未確定,即組織改造規範的是體育業務納入教育部,至於要在教育 部內部設「司」或所屬三級機關未有定論,顯示組改是先確認業務區塊,再依各業 務性質規劃組織型態,相關文獻曾提出在教育部設置 2 到 3 個司的內部單位或教 育部下設專責機關「體育署」等組織型態均為建議性質。

「體育這個區塊業務要設什麼組織型態這件事情,一直要到行政院組織法完 成立法後才真正往下設計……在立法完成之前都只是在部會層次就區塊業務 的組成進行調整,而區塊業務的水平或垂直組合是否妥適,各界不同的想法

如何處理,都必須在完成立法後才能確定下來,所以還沒有具體討論到某個 區塊業務要成為中央二級部會的內部單位或是中央三級機關……從歷次行政 院組織法的修法版本,可以看到區塊業務的組合內容。」(A2)

復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的一般原則第 3 條規定略以,

「各部會應組成組織調整規劃分組,研提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報告提報行政院組 改小組,其原則應優先檢討現行業務朝四化之可行性,再進一步規劃各項業務由 某機關(單位)負責,其規劃步驟,應先設計部、委員會內部組織架構;如有必 要,再設計部所屬中央三級署、局或機構之組織架構等」,可知組改是由上而下,

先有二級機關及其內部規劃,再設計所屬三級、四級機關(構),可見體委會併 入教育部的決定是在立法通過後,始由教育部討論以何種組織型態處理體育事務。

此外,組織改造雖是由上而下決定,先決定二級部會的去留,再決定三級、

四級機關(構),惟其原則是在「業務分工」的概念下擴大或整併,而非先設定機 關數目後予以裁併,「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前段即明定

「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

「所有這種部會的決定,一定是由上而下決定,一定是上面先決定,有哪些 部會是留著,二級部會決定完之後,才會決定三級、決定四級,概念是這樣 下來的。」(A3)

除透過業務性質理性的規劃行政院新的組織架構,在組織改造的行政運作中 隱含且無法脫離政治決定,即決策者的想法、行為者間的磋商對組改方案亦有關 鍵性的影響,又政治協商難以透過公開的正式文獻了解,而致「體委會的裁併表 示主事者不重視體育事務」、「為何不裁併少數族群委員會」、「為了精簡而精簡」

等看法。以原民會和客委會為例,許多研究指出此類少數族群委員會應予裁撤或 整併,但因組織調整並非全然的行政作為,政治因素也需一併考慮,因而在歷次 組改版本可見其存續而非裁併的結果,如同體委會的成立雖與當時推動組織改造 的意旨相違,因決策者同意民間體育團體的意見而獲得支持。

「原民會與客委會的組織調整在歷次行政院版本中並無多大更動,至於僑務 業務則有外交及僑務的版本,也是複式名稱,一樣的情形是,當初沒討論組 織會長怎樣,只談什麼業務要在一起。再來提到組織調整過程中考慮的因素 是什麼,不是只有理性的業務切割與組合,既然是施政,就會有施政重點……

行政組織調整這件事不是純行政理性行為,在政策合法化的過程中還有政治

性因素……畢竟要送去立法院,立法院一定是談各分意見表達的場所。」(A2)

貳、文化體育部

民國 87 年體委會成立後,研考會於 91 年即在「行政院組織法草案」研議合併 文建會與體委會為文化體育部,其如此規劃的原因為何,在此過程有何支持或反 對的意見,分述如下:

一、規劃文化與體育整併的原因及過程

民國 91 年 4 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二次函送立法院審議,當時 規劃 15 部、6 會、2 總署,計 23 個機關12,其中體委會與文建會合併改制為 文化體育部,理由為(一)運動與文化傳統以來就相生相伴,在國際間被做 為衡量是否達到先進國家的指標,(二)體育與文化是「力」與「美」的結合,

可健康國民身心,陶冶國民氣質,(三)體育與文化結合可展現柔性外交,

將臺灣帶向國際,讓世界認識臺灣,(四)體育與文化結合的休閒健康產業 是新的經濟增長點,(五)體育與文化事務結合,在國際頗為常見,(六)

體育與文化合併成部,有利資源整合與取得(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11:49)。

另文建會於民國 91 年的〈文化體育合為一部之合理性專案報告〉中,亦 曾分析文化與體育的相關性、世界各國將文化與體育合併設置的情形、具代 表性之國家設置文化體育相關部會情形(表 3-1)等,認為文化、藝術、體育 相結合的理念不只在奧運中呈現,也同時在近代各國政府的行政組織設計展 現,唯有文化與體育結合,才能形塑創意及力與美的社會,且於達成文化事 權統一的基礎上與體育結合,當可打造願景新社會。

表 3-1 各國文化體育相關部會設置概況表

類別 國家 名稱

部會名稱為「文化體育部」 瓜地馬拉 文化體育部

部會名稱含括「文化」與「體育」 英國 文化、媒體與體育部

12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貿易部、通訊運輸部、退伍軍人事務 部、衛生及社會安全部、農業部、文化體育部、勞動及人力資源部、環境資源部、海洋事務部、僑 務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科技委員會、大陸委員會、主計總署、

人事總署。

西班牙 教育、文化與體育部 玻利維亞 教育、文化與體育部 哥斯大黎加 文化、青年與體育部 宏都拉斯 文化、藝術與體育部 尼加拉瓜 教育、文化與體育部 委內瑞拉 教育、文化與體育部 阿爾巴尼亞 文化、青年與體育部 汶萊 文化、青年與體育部 菲律賓 教育、文化與體育部 以色列 教育、文化與體育部 部會名稱含括「文化」或「體育

」,或使用「文化」、「體育」相 關名稱,但部會實際權責同時涵 蓋「文化」與「體育」

丹麥 文化部

義大利 文化資產與活動部

加拿大 文資部

貝斯里 教育體育部

日本 文部科學省

南韓 文化與觀光部

澳大利亞 傳播、資訊科技與藝術部 紐西蘭 文化資產部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 2002 ) 。 〈 文 化 體 育 合 一 部 之 合 理 性 專 案 報 告 〉 。 http://npl.ly.gov.tw/npl/report/910501/3.pdf。2016/5/17 檢索。

又文建會《2004 年文化白皮書》再次說明文化事權有統一必要,表示各 方對文化體育部設置的意見雖有不同,文建會仍會在整併文化事權的目標下 規劃等。包括民國 91 年已邀集內政部、教育部、體委會、行政院新聞局、研 考會、人事局等單位及學者專家,研商組織調整規劃事宜,並報經中央行政 機關功能調整小組審議,完成「文化體育部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初稿。

初步規劃於內部設置綜合計畫司、文化資產司、文化事業司、廣播電視 司、生活營造司、人文藝術司、國際交流司、全民運動司、競技運動司、資 訊統計處、秘書處、人事處、會計處、政風處等 14 個單位,及法規委員會、

初步規劃於內部設置綜合計畫司、文化資產司、文化事業司、廣播電視 司、生活營造司、人文藝術司、國際交流司、全民運動司、競技運動司、資 訊統計處、秘書處、人事處、會計處、政風處等 14 個單位,及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