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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改造對機關內部的影響

第二節 對組織及業務的影響

體委會與教育部體育司合併改制為教育部體育署,組織層級由部會層級的二 級機關降為三級機關,機關性質亦由為政策統合的「委員會」變為與本部業務職掌 有別的「署」,連帶改變內部單位的設置,如業務單位由 5 個「處」轉為 5 個「組」,

另因併入教育部體育司的學校體育業務而增加一個學校體育組,共計 6 個組。

惟改制前後委員會和教育部所屬機關的組織型態有何優缺,目前 6 個業務單 位的組織形式是否符合組改精簡、彈性、效能目的,及體委會與教育部體育司合 併後的業務整併情形為何、效率是否提升等,本研究一併探討,並分析其組織及 業務變遷是否符合歷史制度主義之理論假定。

壹、部與委員會的設置原則

民國 99 年以前,行政院依「行政院組織法」規定,一直維持 8 部 2 會的架構,

惟在業務與日俱增的情況下,各委員會依該法第 14 條16逐漸增設,體委會便為其中 之一,與「部」同屬中央二級機關。

然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9 條,「部」是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 主要功能為主軸,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的業務,

應集中於同一「部」,執行民眾對特定領域之需求,並負責個別政策的規劃、推動

(蕭全政,2009:52),此首長制的優點為事權集中、責任明確、指揮靈敏、行動 迅速等(吳定等,2007:123)。

另「委員會」則為政策統合及協調的性質,整合跨部會的事務,如各部會業 務多與性別相關,惟未設置性別的專責單位,而以臨時編組進行跨部會協調,基 此,為利政策統合及具一致性,成立常設性的「委員會」辦理,期透過集思廣益的 作法,達到政策統合與資源有效配置的結果。在業務執掌上,「委員會」屬幕僚 性質,負責政策協調或資源配置,非實際執行業務者(蕭全政,2009:52),此委 員制的優點為廣納建言、多數分工、強調授權等,亦有權責劃分不清之問題(吳 定等,2007:123)。

部和委員會除組織功能及性質不同外,內部單位的設置亦有不同。「部」的業

16 依民國 69 年 6 月 29 日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第 14 條:「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 各種委員會。」

務單位為「司」,一個部原則設置 6 司至 8 司,各司以 4 科至 8 科為原則;委員會 的業務單位為「處」,各委員會原則設置 4 處至 6 處,各處以 3 科至 6 科為原則,

相同的是,「部」或「委員會」的輔助單位均為「處」或「室」(表 3-4)。

體委會時期共設綜合計畫處、全民運動處、競技運動處、國際體育處、運動 設施處等 5 個業務處,及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等 3 個輔助單位,另依「行政 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設有國家運動手選訓練中心、身心障礙國民運動委員會、

法規會(協辦政風),及臨時編制─國會聯絡組(併參圖 1-1)。

表 3-4 部與委員會內部單位設置原則 機關性質 業務單位 輔助單位 部 司(6 個至 8 個)

科(4 個至 8 個)

處或室

委員會 處(4 個至 6 個)

科(3 個至 6 個)

處或室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繪

依前述部會設置原則,可知體育業務之辦理,既由體委會權管全國體育事務,

應屬政策規劃及執行性質,而非分散不同機關、需予整合者;其實務運作亦為首 長制型態,相關政策由主委或其授權者決定之;以委員會的方式設置,係因受限

「行政院組織法」對 8 部 2 會的規範所做之權宜措施。

「委員會也是部會層級,跟部同樣是二級機關,委員會說起來是委員制,那 時候還在八部二會,要成立部比較難,就用委員會,也是用組織條例成立的,

是法律的位階,屬於部會層級、二級機關……」(B1)

「……體委會在組織基準法裡面,過去屬於委員會的層級,委員會是政策統 合的功能,統合的功能理論上像經建會、研考會,在做政策的統合,體委會 則特別指涉在體育事項。」(A1)

「……因為委員會的屬性在基準法裡面是統合的,部的話是做政策規劃跟執 行,基準法裡面界定的很清楚……是為了讓協調的成本減少。」(A1)

貳、司與署的設置原則

一、司和署的區別

體委會曾提出改制後於教育部內設 2 個司或教育部下設三級機關「體育 署」等建議,然「司」和「署」性質並不相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司」為「部」的內部單位,「署」為「部」的附屬機關;又「部」的附屬單位 分為「局」和「署」二種,依同法第 6 條之立法理由,「局」的性質以執行為 主、政策為輔,可改組為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形態採企業經營之機關,如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署」用於業務性質與本部主要職掌有異,兼具政策與執 行之專門性或技術性機關,如內政部(主管地方自治)警政署(表 3-5);以 體育事務而言,應屬與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有別,兼具政策規劃及執行之專 業性質。此外,對外溝通須以機關名義,因而「司」係以「部」的名義,「局」

和「署」可視業務需要擇以上級機關或機關本身名義;另機關(單位)首長 部分,司長為單位主管,局長或署長為機關首長,法定職務及角色各有不同。

表 3-5 部的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之區別實益

單位/機關 司 局 署

案例 教育部體育司 交通部鐵路局 教育部體育署 組織層級 部為中央二級機關 中央三級機關 中央三級機關 組織性質 部的內部單位 部的附屬機關 部的附屬機關 內部單位 部得設 6 至 8 個司 局得設 4 至 6 個組 署得設 4 至 6 個組 首長性質 司長─單位主管 局長─機關首長 署長─機關首長 執掌職務 政策規劃及執行 政策執行為主、規劃為輔 政策規劃及執行 主管事務 「部」主要職掌 「部」主要職掌 與「部」主要職掌不同 對外名義 以「部」為名義 以「部」或「局」為名義 以「部」或「署」為名義 獨立運作 1、須以「部」為名義,

未能獨立對外 2、無自主的人事、會

計、政風系統

1、獨立運作機關

2、有自主的人事、會計、

政風系統

1、獨立運作機關 2、有自主的人事、會

計、政風系統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繪

二、改制為司或署之差異及優缺

依《中華民國建國 100 年體育專輯:體育政策》就設置「司」和「署」

二種方案的說明,設司的方案為設「體育健康司」及「運動競技司」2 個司,

優點為體委會同仁可維持現行職務列等,且配合編制調整,有機會向上升遷,

將來得於教育部內或所屬機關輪調學習,落實體育專業知識推廣及應用;設

「體育署」符合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 調整作業原則」規定,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具公權力屬性、直 接服務民眾」之政策規劃與執行機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11:50)。

惟體育事務應改以「司」或「署」的組織型態,除考量業務性質,亦須符 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定,即教育部本有高等教育、技職教育等 業務,再增加 2 個體育相關的司,已超過 8 個司的上限。當時體委會規劃在 部內設司已面臨教育部其他司的排擠效應,認為 2 個司占據太多,且原來體 委會 5 個處的業務及約 140 位人力的規模無法以 2 個司的方式容納,因而最 後改以與本部事務有別、兼具政策規劃及執行性質的「署」,並納入教育部體 育司的學校體育業務,使體育業務統一於體育署,不再分由二個機關執行。

「……內部單位要搶、要設什麼司的時候,是一般行政上的處理,屬於 行政院內部跟組織法,主管機關內部定了就可以,可是他有單位數的限 制,像幾科……每一個科都有規劃平均大概要多少人……人事行政總處 有設科的標準,組織的設計都是依照組織基準法來處理。」(A1)

「至於用什麼組織形式來處理體育這個區塊業務這件事情……基準法 規定部最多 8 個司,原教育部也有區塊業務及其附隨的原額規模要處 理,就是說區塊業務在的情形下,組織形式上有基準法這些量跟質的規 定去框定總額,量就是 8 個司,質在於司是內部單位、中央二級下面有 三級署跟局……最後要看教育部籌備小組所送出的這份組織調整報告 事怎麼規劃的,這都要看當時時空環境下的決定。」(A2)

「二級機關當然比較好,如果成立教育及體育部就是設司,比如說高教 司、技職司、以前的體育司……我們兩個司占據他們太多,而且高教司 就那麼大了,技職司錢又多,教育部就有排擠效應過來,後來是成立一 個署來處理,當初是有這樣考量。如果可以設司比較好,因為二級的關 係,當初有談過,一個次長是體育的,是因為超過八個司……容納不下

司就用署的方式處理,變成三級機關。」(B3)

「那時候有考慮是不是給我們 2 到 3 個司,就我的了解是不希望朝那個 方向,他們希望可以獨立運作,因為認為署長可以直接做決定的機率是 高的……如果我是司長的話,相對要經過層層關卡,畢竟體育還是有專 業性,希望是由專業人士來帶領……所以我在立法院質詢的時候也要 求,如果要合併,成立署的話,建議必須有一個次長是來自體育的,如 果是司的話,最起碼要給 3 個司……最後是定位為署。」(C1)

在部內設 2 個司或部下設體育署均有其優缺點,從改制衝擊幅度、政 策溝通、業務推動、升遷機會等層面說明如下:

(一)改制衝擊幅度:改制為獨立的三級機關,較能維持體委會時期的運 作模式,因為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署的業務單位 設置 4 組至 6 組為原則,改制後原來的 5 個「處」改為 6 個「組」的 規模符合規定,相對於改制為 2 個司,對業務及人員的衝擊較小。

此外,相較於「司」,體育署設有獨自的人事、主計、政風單位,

屬於一個完整的組織,且於體育事務推動上,機關首長的身分較單 位主管有利(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11:50)。

(二)政策溝通:若改以 2 個司運作,不僅使體育業務能維持於二級機關

(二)政策溝通:若改以 2 個司運作,不僅使體育業務能維持於二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