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組織改造對機關對外關係的影響

第一節 對隸屬關係的影響

體委會時期上級機關為行政院,雖依「行政院組織法」規定19行政院應指揮監 督所屬機關,惟實際上除涉及跨機關事務須由政務委員協調外,行政院所屬各中 央部會均依職權制定、推動權管業務,並無凡事向行政院請示始得執行之情形。

此外,行政院召開院會,該會議成員為所屬各一級部會,改制前體委會為成 員之一,有機會於行政院會議直接向院長表達意見,改制後,上級機關為教育部,

除需於教育政策下推動體育事務,無法像以往逕行決定各項體育政策,若欲與行 政院對話須透過教育部(圖 4-1),進而影響政策溝通、行政效率等,基此,本節 探討隸屬關係變化對行為者的影響,行為者對制度變遷有何因應,未來應如何改 善不利的影響。

19 行政院組織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圖 4-1 改制前後隸屬關係之變化

(註:圓圈為各級機關層級,方形為中央行政機關)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繪

壹、對外溝通及影響力之差異

體委會和教育部體育署因分為中央二級、三級機關,其行政運作也隨機關層 級及隸屬關係有所不同,從其角色定位、影響力、跨部會溝通協調及府會關係等 層面說明之。

一、中央二級機關的角色及影響力

體委會時期為二級機關,機關首長可參加行政院定期召開的院會,該會 議組成人員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規定,包括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

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因而體委會主委有機會於會議中為權管 事務直接向行政院院長反映,甚至使問題獲得解決;改隸為教育部後,體育 署署長無法再以部會首長的角色參加行政院院會,少去一個重要的發聲管 道,相對的,制度內或制度外對體育事務的重視程度也因此受到影響。

舉例來說,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土地早於 1975 年為中華民國體育協進會 黎玉璽將軍向軍方借得之左營勝利營區,供作選手訓練基地,後於 1992 年由 教育部與國防部以契約方式繼續借用,並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即中華 民國體育協進會改制)代管,至 1997 年體委會成立後,由其於 2001 年接管 該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2015)。

在教育部管理時期,國防部表示為推動國軍精實方案,欲收回左營的土 地,惟體育僅為教育部權管業務之一,在體育所受重視程度未若其他業務高 的情況下,教育部未積極向國防部或行政院協調,後因體委會成立,主委許

行政院

體委會/教育部 中央一級

中央二級

行政院

中央三級

教育部

體育署 改制後

義雄藉與總統、院長等直接接觸的機會,向陳水扁總統反映,經總統指示國 防部部長及參謀總長表示,國訓中心用途為培訓國家選手,不再做其他軍事 用途等,該營區移為體委會所用,此係因體委會為二級機關,主委能與總統、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直接溝通,進而增加問題解決機會之結果。

相對的,目前為三級機關,若有問題欲向總統、行政院長傳達,希望其 直接下達指令、推進政策等,因未能如以往於行政院扮演特定角色,又在層 級節制下,須先陳報教育部後才能進一步向上傳達,若部長為處理其他更重 要的教育事務而忽略體育,或傳達過程有未盡事宜,將影響業務推動進程,

於效率或效果上,均不如二級機關來得直接、顯著。

「……現在變成三級,權責上、功能上還是有差,舉例像國訓中心的土 地能撥給體委會……國訓中心在教育部時期,國防部一天到晚說精實方 案,左營那塊地他們有另外的利用、要做其他用途,要教育部趕快搬走,

從 86 年開始正式行文要教育部想辦法,這個國訓那時候就很困擾了,剛 好是有體委會,體委會主委跟國防部長、院長常常會在一起,在第二任 主委許義雄的時候,他跟陳水扁總統講了幾次,後來陳水扁總統直接跟 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交待國訓這塊地就是作為國家運動選手訓練用 途……這如果是體育署,署長有機會去跟部長、院長反映這種事、跟他 要嗎?……這如果不是二級主管機關主委的身分,可以跟部長、院長直 接反映、溝通、達成嗎?如果是體育署來講,要透過部長去談,部長要 處理高教、國教的事務很多,還能處理體育嗎?這效果差很多,相關例 子也很多。」(B1)

「……比較麻煩的是很多體育決策,首長沒辦法在行政院扮演一定的發 言角色,因為行政院院會參加者是部會首長,我們三級單位就沒辦法參 加,發出聲音的力道會稍微弱一點,第二,跟各部會溝通協調上,相較 二級機關,三級機關難度會比較高一點。」(B3)

「……以前體委會的主委可以參加行政院院會、涉及跨部會可以提案,

現在在三級機關,可能要先跟部長反應,部長覺得很重要才能夠往上,

這是行政組織運作……」(D1)

除體委會與行政院之對上關係外,對下對地方政府的影響力亦有差異,

例如由教育部統籌規劃、地方政府承辦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曾於改制後

面臨無地方政府向體育署申辦,體育署尋求地方政府辦理及地方政府配合度 較以往差的情形,或因地方政府認為降級後經費較少,或教育部體育司對地 方政府教育局(處)之影響力較大,而遇此類問題。

「體育業務還是聽體育署的,對承辦人來說沒什麼影響,可是對於更高 一階的人,他可能覺得你是三級,就沒那麼大了,所以有些事情比較高 的人可能變得比較不理你,像全中運有主辦地方政府就不太配合,以前 在教育部也不會這樣。」(B6-3)

另體委會身為二級部會,負有政策規劃、制定之任務,其主委、副主委 由政務官擔任,為捍衛政策的決策者;反之,體育「署」的角色雖具政策規劃 性質,惟需於教育部整體的教育政策下制定,未必有足夠的發揮空間,且體 育署署長為事務官,執行政策的成份多於制定政策,相較之下,體委會較教 育部體育署具為政治服務的色彩。

「我覺得二級機關有一個問題是,他為政治服務的偏向度很高,三級機 關沒有那麼明顯,我想這跟主事者也有關係,現在主事者我覺得他做的 比以前好很多,但我覺得二級機關大部分是為政治在服務。」(B6-2)

二、跨部會溝通協調之差異

此外,部分體育事務的推動涉及跨部會協調,如綜合性賽會或國際賽會 之辦理、高爾夫球場之設置,與外交部、內政部、農委會等部會相關,於協 調上是以二級部會為對象進行對等溝通。

若於體委會時期,可透過行政院院會進行跨部會協商,或召開會議邀集 各部會派員參加研議;現隸屬於教育部下,業務涉及不同部會者,須以教育 部的名義進行協調,因此體育署須將案件簽陳至教育部,除層級增加而花費 更多時間及溝通可能產生落差外,對外而言,體育署降為三級機關,可能造 成其他機關不夠重視之情形,影響力相對下降。

「二級和三級位階上畢竟有差,我們的活動比如說一些綜合性賽會,不 僅涉及教育部體育署,也必須去做跨部會協調……有些協調必須透過部 的名義……相較之下更耗時,而造成落差。……在部裡面處於二級機關,

協調溝通上可以直接以部的名義,如果是教育部體育署,人家直覺你就 是三級機關,要協調還是需要透過部會對等,而且可能還要跟部解釋、

再簽到部裡,部決定後才能作業……」(B4)

三、對府會關係的影響

隸屬關係的改變也對府會關係產生影響,以往體委會和教育部均為立法 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議案的對象,雖體委會與教育部對體育業務都有權 管事務,惟立委為了解體育事務,主要質詢對象為體委會主委,包括體委會 成立初期與體育司之分工,係以體委會主委而非教育部部長為質詢者。

改制後因立委質詢本以部會首長為主要對象,除涉及專業性質較高者由 署長協助回答,多以教育部部長為質詢者,又相較其他具爭議的議題如 12 年 國教、大學併校、高中課綱,體育受關注之程度較少,均顯示體育安排在教 育之下,難謂其影響力未有減損。

「以前教育部和體委會都屬於教文委員會的成員,教文委員會就是對二 級機關,體委會時代,立委可以直接質詢體育的主管,現在一般質詢的 就是部長,除非有講到教育部體育署相關的預算、業務,才會請我們去 出席或列席,其實有好有壞,第一,部長需要了解的教育政策真的太多 了,像前陣子的教育綱領已經很頭痛了,還有大學的併校……」(B4)

改制後因體育業務之上級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改為教育部,隸屬關係改變對機 關對外及對內溝通均有影響,對外關係而言,以往行政院對體委會的政策規劃或 內部運作未多干涉,各部會依其職權推動各項業務;此外,部會首長可參加行政 院院會而能與總統、院長直接接觸、溝通涉及跨部會協調的事務。惟改制後為隸 屬教育部的三級機關,體育須在教育政策下配合規劃,若有須總統、院長協助者,

亦應透過教育部部長,部長也將衡酌其重要性再予考量,影響力不若體委會時期。

貳、內部溝通之差異

內部溝通的部分可分為三個層次加以說明,包括教育部決策者和體育署、體 育署內部單位間、體育署和教育部內部單位等互動,均緣於隸屬關係改變後,體

內部溝通的部分可分為三個層次加以說明,包括教育部決策者和體育署、體 育署內部單位間、體育署和教育部內部單位等互動,均緣於隸屬關係改變後,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