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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壹、研究動機

行政院組織改造及六都升格均為民國 99 年重大的政府制度變革,制度改變連 動政策優先性及推動成效、影響民眾尋求公共服務的管道,因此改制成果為何,

有研究必要。尤其中央政府組織改造涉及組織架構、業務的配置及功能的發揮,

經重新檢視業務後予以調整,不僅改變機關原來的運作模式,對未來地方政府政 策落實成效、民眾感受政府行政效能提升等均有影響。

在「制度是長成的,不是移植的」行政生態學概念下,應了解我國推動政府 再造的背景及過程,而非直接仿效國外經驗。各國進行組織改造或有類似原因,

惟其政治、經濟、社會環境各有不同,我國組織改造過程除考慮業務配置、控制 幅度、以往及現行制度及未來發展方向等因素,對各部會的去留仍有政治因素的 考量,經過多次政治角力而獲最終決定。

擇以中央體育行政機關作為研究對象係因體育發展情形為衡量國家軟實力的 重要展現。對於處於外交困境的臺灣,競技運動的榮譽是增加國際能見度的方式,

國民具備健康的體魄更為國家發展的基礎。在全球經濟成長萎縮、面臨產業轉型 困境之挑戰,卓越的競技運動表現伴隨全民對運動的熱愛、運動產業隨之發展,

各國莫不重視體育的附加價值,發展體育不僅能厚植運動文化之能量,對運動產 業的投入也具提振經濟之效益。為達我國「健康國民、卓越競技、活力台灣」之 體育政策目標,現行制度運作是否有助體育發展應予探究。

體委會於改制後與教育部體育司合併改制為教育部體育署,亦受過去體育隸 屬於教育範疇的歷史遺緒,及機關一旦成立便難以裁撤的組織病象,未如國外多 數體育權責組織,為多元業務共存的綜合性組織(曾賢亮等人,1999:6-9),而以 單獨機關型態存續。又體委會由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改制為教育部所屬三級機 關,得就機關層級、隸屬關係等不同面向分析組改成果,且其為民國 101 年 1 月實 施政府新架構後隨即配合者,可觀察之時間較長。

另因作者自民國 102 年 6 月至 105 年 7 月於教育部體育署任職 3 餘年,歷經教 育部體育署改制後之時期,發現組織改造對組織及人事配置有所影響。例如體委 會時期並無政風單位(圖 1-1),改制後始設政風室專責辦理政風業務(圖 1-2、1-3)

4,爭取政風室員額長達 2 年多的時間,本研究希望藉此了解機關層級下降是否如 部分文獻所指,對體育事務推動有不好影響、各不同層面有何差異等。

圖 1-1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09)。〈關於體委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簡史〉。

http://oldsac.sa.gov.tw/WebData/WebData.aspx?wmid=181&WDID=2116。2013/06/22 檢索。

4 圖 1-2 為教育部體育署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成立後之組織架構,並接續體委會時期管理之國家 運動訓練中心,然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民國104 年 1 月 1 日改制為行政法人,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圖 1-2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表(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教育部體育署(2013)。〈關於體育署─體育署簡介─組織圖〉

http://www.sa.gov.tw/WebData/WebData.aspx?wmid=181&WDID=2116。2013/06/22 檢索。

圖 1-3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圖(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

資料來源:教育部體育署(2015)。〈關於體育署─體育署簡介─組織圖〉 http://www.sa.gov.tw/wSite/ct?xItem=3118&ctNode=276&mp=11。2015/11/06 檢索。

此外,在業務推動過程中,不同對象曾敘說組織改造後的影響,涉及府際關

貳、研究目的

不同行為者在組織改造推動過程的角色各異,行政院組織架構應如何設置,

除行政部門參考國外組織架構、專家學者意見及民意外,立法部門、民間體育團 體的意見亦具關鍵,決策後對被改制的機關制度及行為者產生衝擊,在此過程中 的政府作為及改制後的影響應予分析,基此,本研究目的可分為三部分:

一、釐清組改過程中的體育組織定位

我國中央體育行政組織的變遷在不同政治經濟環境下,主要可分為教育 部任務編組(國民體育委員會)、教育部內部單位(教育部體育司)、委員會 型態的單獨機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所屬單獨機關(教育部體育署)

等四種型態。

體委會在改制過程面臨不同組織型態的建議,各種意見均有其考量及優 缺,部分學者或體育界人士主張應維持二級機關的地位,行政院研考會則曾研 議與文建會或教育部合併,惟其組織型態究為部內設置「司」或單獨機關「署」,

各有不同意見,最後為何定案為教育部體育署需予釐清。

二、探討教育部體育署成立後之運作

體委會和教育部體育署於機關層級和組織型態明顯不同,體委會係在 8 部 2 會的組織架構外,以「委員會」形式增設,係為符合「行政院組織法」的規 定。惟以委員會方式設置應發揮「合議制」強調政策規劃和協調的性質,實際 卻為執行業務的「首長制」機關,改制後可解決部與委員會的功能混淆問題。

另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5所示,改制後影響範 圍涵蓋業務、組織、經費、人事等層面,例如上級機關由行政院改為教育部,

體育事務之訂定、落實須配合教育部的制度或相關政策,本研究希望藉由新制 度主義探討改制後內部的組織文化、行政運作及外部的隸屬關係、府際關係、

與民間團體互動等變化,了解改制前後之差異及組織改造成果。

三、提出改制後相關運作之建議

在了解體委會組改過程及改制後行為者與制度間的互動,可對教育部體育

5 99 年 2 月 3 日制定公布、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1 條 規定略以,「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後,為辦理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財 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及權益保障等事項,特制定本條例。」

署現行運作提出相關建議。本次組改後,制度會穩定維持一段期間,因此探究 改制前後中央體育行政機關變化,能了解組織改造目的是否實現、目前面臨哪 些困境,並就內部的行政制度、人力配置、對外關係及未來組織架構的調整等,

提出相關建議以為改善,使我國體育行政事務能在更好的組織環境中運作。

此外,為使本研究更加完整及所提建議具體適切,文獻回顧部分綜整國外中 央體育行政組織設置情形,及我國體育行政組織變遷歷程,在參考國內外發展脈 絡後,了解現行制度運作有何阻力,使機關藉由組改機會重新檢視組織、業務、

人事設計及配置是否妥適,以達組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