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以上各國傳統醫藥政策及施行狀況瞭解的基礎上,工作小組再度召 開專家會議,請專家就國內外傳統醫學政策之發展,進行討論與評析,以 下將討論及評析的結果依主題較系統性地整理於下:
一、負責傳統醫學發展之專責機構成立
世界衛生組織(WHO)發表《2002-2005 年傳統醫藥全球策略》,建請 各國政府將傳統醫學發展納入現有醫療政策,並設立專責機構積極辦理。
又於 2004 年所發表之「WHO 醫學策略 2004-2007」報告中,重申針對傳統 醫學的國家政策方面,應制訂新的目標與新的內容,以期有效推動此項工 作。WHO 對於發展傳統醫學的國家,在安全性、有效性、品質和合理使用 等方面,將給予以下之充分支援:1.適當的整合入國家健康照護體系之 中;
2.提高其安全性、有效性與品質;3.增進使用之可近性和支付的能力;4.促 進其使用之合理性。WHO 對傳統醫學的公開支持,無疑是傳統醫藥復興的 契機。
國內洞悉此一趨勢,乃於 1995 年將原來屬於衛生署內部單位之「中醫 藥委員會」,改制為獨立專責機關,負責掌管全國中醫、中藥之行政管理、
研究發展及典籍資訊等項業務,也因此更加速台灣中醫藥的蓬勃發展。
二、國內傳統醫學政策之特點與優勢
「中醫藥委員會」成立後,近年來在我國對推動傳統醫藥科技研究,
致力傳統醫藥研究國際化,推動傳統醫藥國際外交,全面提昇傳統醫藥品 質水準,促使臺灣傳統醫藥現代化及國際化提供全國民眾最優質服務而不 遺餘力。對於 WHO 所發發表《2002 年至 2005 年世界衛生組織傳統醫學策
略》要求各國政府將傳統醫學發展納入現有醫療政策,針對此政策實施期 望達到的目標,我國目前傳統醫學在 WHO 所著眼強調的四個目標中,執行 成果如下:
【目標一】藉由發展、執行國家政策和計畫,讓國家的健康照護系統在適 當情況下,與相關的傳統醫學或補充替代醫學結合。
為確保傳統醫學(中醫藥)之醫療品質,使傳統醫學能在國內的健康 照護系統中有所發展,我國之國家政策與計畫中目前已施行多年之「醫師 法」早已明訂中醫師的考試資格,且需經考試及格,才得以執業中醫師;
之後必須每六年持續接受繼續教育,才能換領執業執照。
「醫師法」第一章「總則」、第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 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八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經修習醫學必要課程 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得有證明文件,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三、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中醫 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除九十一學年度以前入學者外,其人數連同 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醫師法」第一章「總則」、第三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 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 中醫必要課程,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 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其人數連同中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 定該校中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以前,得應中醫師特種考試。
已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中醫師檢覈 筆試及格,取得台中字中醫師證書,始得回國執業。
「醫師法」第二章「執業」、第八條:
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 執業。
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 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 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醫療團體定之。
對於中醫師之養成教育,國內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系雙修組及長庚大 學中醫學系是全球中醫本科教育制度中在畢業後可同時經由考試取得中、
西醫雙執照之學系。且在十餘年前,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系即開始進行中 醫教育制度改革,學士後中醫學系也自民國 96 年前開始新制教育課程;改 制後之課程結構與內涵均包含中西醫學專業知識與臨床見習,將可使國內 培育之中醫師具備符合現代與國際需求之「現代中醫師」。除了中醫的專業 教育外,畢業後,對於參加執照考試的條件要求與考試科目,可見於「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由法規之規定,國內之中醫 師培育正朝「教、考、訓、用」目標及方向一致之方向努力前進。
下表為世界主要國家中醫教育學制(以畢業後可取得「Doctor」資格 之學制為對象)之比較: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 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 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基礎理論(包括內經、難經、中國醫學導論、
中國醫學史)七學分、中醫診斷學四學分、中藥藥物學六學分、中醫方劑學四學 分、中醫內科學 (包括傷寒論、金匱要略、溫病學)十三學分、針灸學五學分,且 任修習中醫眼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其中二 科各三學分,合計在四十五學分以上,得有證明文件, 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 有醫師證書者。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 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前項以外國學歷參加本考試者,依醫師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其為美國、日本、歐洲、
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 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本考試。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包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 書,並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且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一年內完成全部學 分,得有證明文件者。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全部學 分,得有證明文件,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已入學之醫學系學生,經修習 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且於畢業時完成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並經醫師考 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六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二)中醫基礎醫學(一)(包括中醫醫學史、中醫基礎理論、內經、難經)。
(三)中醫基礎醫學(二)(包括中醫方劑學、中醫藥物學)。
(四)中醫臨床醫學(一)(包括傷寒論(學)、溫病學、金匱要略、中醫證 治學、中醫診斷學)。
(五)中醫臨床醫學(二)(包括中醫內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
(六)中醫臨床醫學(三)(包括中醫外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五官科學)。
(七)中醫臨床醫學(四)(包括針灸科學)。
本考試普通科目國文(作文與測驗)之試題題型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 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百分之四十;其餘專業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我國在「醫療法」中對於中醫師之所執行之醫療行為、醫療環境有詳 盡之規定,其中根據「醫療法」對於「教學醫院」之規定,中醫藥委員會在 為取得中醫醫院評鑑法源,行政院衛生署於 93 年 4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醫 療法》第 28 條中,明定該署應(原規定:得視需要)辦理醫院評鑑;在中 醫醫院評鑑部分,則責成中醫藥委員會規劃於 95 年度辦理。因此,在前置 作業部分,中醫藥委員會於 92 年度開始訂定訪查作業程序、訪查標準及評 量表,推動「中醫醫院暨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訪查計畫」,為正式評鑑工作之 執行奠定基礎。
並於 94 年 9 月 21 日遴聘 28 位具有中醫醫療、中藥藥事、中醫護理及 醫療管理等 4 個專業領域學者專家,組成「中醫部門評鑑作業規章研議小 組」,參考 94 年及 95 年新制醫院評鑑基準,並考量中醫醫療服務特性、醫 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及醫院功能等情形,訂定評鑑作業程序、評鑑基準及評
並於 94 年 9 月 21 日遴聘 28 位具有中醫醫療、中藥藥事、中醫護理及 醫療管理等 4 個專業領域學者專家,組成「中醫部門評鑑作業規章研議小 組」,參考 94 年及 95 年新制醫院評鑑基準,並考量中醫醫療服務特性、醫 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及醫院功能等情形,訂定評鑑作業程序、評鑑基準及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