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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國內外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研究

本節主要探討國內和國外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現況及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 相關實證研究,茲分別論述說明如下:

壹、國內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現況及相關研究

本研究於 2013 年 4 月檢索國內博碩士論文及臺灣期刊檢索資料庫,以「教師 專業發展評鑑」關鍵字搜尋,發現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研究非常多,研究對象 大部分都以中小學教師為主大約一千多筆資料,少部分為高中職教師和特教老師大 約 87 筆資料,以幼兒園教師為研究對象甚少,只有以電子檔案推動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及幼兒園教師專業發展能力指標建構 2 篇,但不同於本研究內容方向。其他研 究內容大致分為教師參與評鑑實施的反應或意見、態度與認同;評鑑規準的建構,

以及參與評鑑計畫教師專業能力發展和心理層面反應,諸如工作壓力、情緒管理或 專業成長等相關研究。我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其實施主要目的是以協助教師專業成 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師教學品質,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教育部自 2006 年推行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以來,全國各縣市參與評鑑的學校數及教師人數有逐 年增加的趨勢,代表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和教師對教師專業發展重要性的認同。以下 為我國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各學年度的縣市及學校數如表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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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1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各學年度參與的縣市及學校數

年度 縣市 國小 國中 高中 高職 特殊教育 總計 2006 19 125 22 13 3 2 165 2007 19 166 48 17 11 2 244 2008 20 177 67 41 16 1 302 2009 20 351 115 99 41 4 610 2010 20 455 127 138 64 5 789 2011 21 572 164 198 89 7 1030 2012 22 635 209 250 121 9 1224 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網(2013)取自:

http://tepd.moe.gov.tw/chinese/04_situation/01_01list.php?year=2&cou=0

以下將探討高雄市教師專業評鑑、臺北市教學輔導系統及現行教育部辦理教師 專業發展評鑑實施作法及相關研究以作為本研究之參考依據。

一、高雄市教師專業評鑑

高雄市教育局(2000)局務會議於2000年2月通過「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專業評鑑試行要點」,同年9月試辦一年,2001年全面實施並要求所有高中職以 下學校及老師皆需參與,不得拒絕。高雄市在推行教師專業評鑑的過程中,其主要 作法,首先與高雄市教師會進行溝通,取得教師會全面的支持。該會認為教師沒有 拒絕被評鑑的權力,但是提出教師專業評鑑的機制不得作為宰制教師的工具。其次,

在教育局與教師會取得互信的基礎下,到各校宣傳推廣「評鑑與教師績效考核、不 適任教師處理、教師分級制度脫勾,提昇教師專業成長」,並且舉辦「老師的鏡子 在哪裡?」的專題演講,消弭教師的疑慮與恐懼。高雄市教師專業評鑑得以順利的 推行,歸功於良好的宣傳與溝通並且透過教師會的支持。

茲將其試行要點主要內涵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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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鑑目的

提升學校教師教學品質,透過診斷、輔導方式提供教師自我反省教學的機會,

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二)評鑑內容

評鑑內容包括教育專業知能、學科專門知能、服務熱忱、人際互動、特殊表 現等。

(三)評鑑方式

1.評鑑方式包括自我評鑑和校內評鑑,必要時報請教育局複評。

2.自我評鑑係由教師根據學校自我評鑑檢核表,填寫相關資料並逐項檢核,以瞭解 教師自我工作表現。

3.校內評鑑係由各校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評鑑。評鑑小組由校長擔任召 集人,成員包括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教師代表應包含兼行政之教師。

4. 實施評鑑時兼重過程與結果,可採檔案評量、觀察教學行為、訪談教師同儕及 家長意見等多樣途徑辦理。

5. 各校實施前應做適當宣導,協助教師於每學期開學前擬妥教學計畫,建立個人 教學檔案資料。

6.每位教師每年自我評鑑一次、每年以接受一次校內評鑑為原則。

(四)評鑑結果

1. 校內評鑑結果以文字評述為原則。評鑑結果未達一定標準者,應於一個月內提 出改進計畫,由學校提供必要協助,並接受小組評鑑;若改進無效,得由學校報 請教育局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複評及輔導。

2.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適當獎勵;評鑑成績不良且改進無效者,其評鑑結果得提 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作為教學不利具體事實之參考。

3.各學校辦理教師專業評鑑應與教育局教學視導工作相結合,並由駐區督學督導實 施。各學校實施教師專業評鑑成效列為校務評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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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高雄市實施教師專業評鑑其評鑑方式採多元化,評鑑實施兼重過程 與結果;其評鑑內容可依各校校務特色,自定教師評鑑項目指標與規準,最後以具 體事實呈現評鑑結果。

馮莉雅(2010)利用文件分析、問卷調查和訪談三種方法,分析高雄市連續三 年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國小的評鑑運作方式與成效。其研究發現如下:一、高雄 市國小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模式在舊有的基礎上進行深化的改變;二、各校的評鑑模 式整體架構相似,但部分評鑑系統要素反映學校文化;三、教師對教師專業發展評 鑑模式持肯定的態度,較不認同學校行政的協助與支援;四、時間的規劃是決定教 師認同評鑑的關鍵因素;五、「評鑑指標與流程的了解程度」、「評鑑過程與結果的 公平性」能有效預測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對教學的影響;六、部分教師仍未充分明白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目的,時間的不足、缺少有效的獎勵制度等會影響教師的參 與。

二、臺北市教學輔導系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改進教師教學,提昇學校教育品質,委託臺北市立師範學 院及臺北市教師會組成規畫研究小組,於 2000 年擬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設立教學導師制度的試辦要點草案」,2001 年選定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小 學開始第一年的試辦工作,同步進行制度的修正及改善工作。教育局於 2002 年第 911 次局務會議通過「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學輔導教師設置試辦方案」,該方案 所稱教學輔導教師,係指能夠提供教師同儕在教育專業上有系統、有計畫及有效能 之協助、支持與輔導之教師而言。實施期間經過兩次修正, 在 2005 年設置試辦方 案的主要內涵如下(張德銳,2006c):

(一)申請設置教學輔導教師之學校,應提出實施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 教育局審查實施計畫核定後實施。

(二)經核定設置教學導師之學校,其教學導師之遴聘,應經甄選、儲訓等程序,

合格人員由教局造冊候聘,並頒予教學導師證書後再由學校依規定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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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教學導師儲訓人選由甄選小組負責提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公開審 議通過後,送請校長推薦後,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參加教學導師儲訓人選之 教師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1.八年以上合格教師之教學年資;2.具學科或學習領域 教學知能, 並有二年以上教學經驗;3.有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之意願;4.能示範並輔 導其他教師教學,提供相關教育諮詢服務,協助教師解決問題。

(四)各校推薦教學導師儲訓人選,應參加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舉辦的三週儲訓課 程。經儲訓合格者,為候聘教學導師。經聘任後之教學導師,每年應參加臺北市教 師研習中心所舉辦之二天在職成長課程。

(五)各校聘任教學導師時,應考量學校設置教學導師之任務需求,由校長就校內 具教學導師資格者,聘請兼任之。各校教學導師之聘期一任為一年,連聘則連任,

任職期間,輔導與協助下列服務對象:1.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不含實習教師);

2.新進至學校服務之教師;3.自願成長,有意願接受輔導之教師;4.經學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認定教學有困難之教師。

(六)各校教學輔導教師之職責如下:1.協助服務對象了解與適應班級(群)、學 校、社區及教職之環境;2.觀察服務對象之教學,提供回饋與建議;

3.與服務對象共同反省教學,協助服務對象建立教學檔案;4.在其他教學性之事務 上提供建議與協助,例如分享教學資源與材料、協助設計課程、示範教學、協助改 善班級經營與親師溝通、協助進行學習評量等。

(七)各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擔任教學導師,每位以輔導一至二名服務對象為原 則。每輔導一名服務對象,得酌減原授課時數二節課,但最多以減授原授課時數四 節課為上限。前項減授鐘點,確因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時數時,得改領鐘點費。

(八)各校每學期至少應舉辦一次工作檢討會,並於每一學年度及實施計畫結束時,

提出實施報告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為了有效協助試辦學校進行教學輔導工 作,除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將之列為重點視導工作之外,另委請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進行專案訪視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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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學輔導教師設置試辦方案只試行至 2006 年。高紅瑛、

張德銳與丁一顧(2007)採問卷調查與焦點團體訪談二種研究方法,研究結果發現,

臺北市國民小學實施「教學輔導教師制度」所發揮的功能獲得相當高程度的肯定,

若能全面推廣,既可協助初任與新進教師解決教學、班級經營、親師溝通及輔導學 生上的問題,又能達到促進教師進行教學省思,協助教師持續專業成長,進而建立 學校同儕互動等目的。實施遭遇的困難,包括:(一)、部分夥伴教師,特別是教學 有困難的教師接受輔導與協助的意願不足,影響教學輔導的成效;(二)、教學輔導

若能全面推廣,既可協助初任與新進教師解決教學、班級經營、親師溝通及輔導學 生上的問題,又能達到促進教師進行教學省思,協助教師持續專業成長,進而建立 學校同儕互動等目的。實施遭遇的困難,包括:(一)、部分夥伴教師,特別是教學 有困難的教師接受輔導與協助的意願不足,影響教學輔導的成效;(二)、教學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