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國內外防救災相關法令分析 一、國內相關法令
國內「災害防救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正式公佈實施。災害防救法是 災害防救最根本的母法,在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中層級最高,其內容包括八個 章節共五十二條。
(一)災害防救法主要架構
災害防救法規定地方政府需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及鄉(鎮、
市)災害防救會報,同時並將災害防救計畫分類為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 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防救計畫等三種不同層級之災害防救計畫;其中災害防 救基本計畫層級最高,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擬定,為一整體性、長期性 的災害防救計畫,且對於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事項也有 規範。
(二)災害防救法相關法令探討
自災害防救法制定後,國內防災相關法令的種類雖漸趨完備,但大多仍 著重於災害救護與災後救助的制定面,對於防災規劃之相關法令仍多欠缺。
目前國內防災相關法令主要以防災設施與設備取得、自防救團體組織、災害 救助、救災組織訓練、災害支援等五個面向為主,內容則主要為推動災後的 實質災害補助措施,以及訂定災害救難的組織與權限;而在災害防護規劃相 關法令中,則以消防法系之危險設施配置與救災動員法令較為具體。
(三)國內相關防災法令彙整
本研究茲將最近三年來國內衍生之防救災相關法令彙整如表2-1 所示。
表2-1 國內災害防救法令彙整表
91.08.27
後備軍人組織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參
88.10.20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
二、日本防救災相關法令
日本早在阪神淡路大地震之前即已建立災害對策基本法(一九六一年)、災 害救助法、建築基準法、大規模地震對策特別措置法、地震保險法等法制,
日本平成七年(一九九五年)阪神大地震後即頒訂「建築物耐震改修促進法」、
「受災市街地復興特別措置法」,並修改「建築基準法」,公布「官廳施設總 合耐震計畫基準」。
日本建設省於一九九六年亦針對政府機關建築物頒布一套「官廳設施之 總合耐震計畫基準」政令,該基準對於國家機關之建築物及其附帶設施之位 置、規模和耐震安全性,均要求比一般建築物更嚴格之基準,以避免政府機 關遭受震災摧毀而無法進行救災行動之運作;平成九年(一九九七年)制訂「密 集市街地防災街區整備促進法」。
三、美國防救災相關法令
美國的營建規範則是將全美分為一至四級的地震危險區,以加州的建築 法規範為例,每三年檢討修改一次,一九八九年北加州舊金山地震及一九九 四年南加州的北嶺地震發生之後,相關單位立即針對不健全的法規加以修 正,對建物的耐震度再加以更嚴格的限制;美國在震災之後的重要工作之一,
即為全面檢討並修正防災法令,加強建築物耐震度,以儘量避免日後再遭遇 相同的災情;而美國主要之防災法令乃依據FEMA 防救災制度(聯邦應變救災 計畫)進行規劃。
四、中國大陸防救災相關法令
中國大陸針對以往發生之唐山大地震,及日本發生阪神淡路大地震之經 驗,在一九九五年訂定所謂之「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又於一九九七年制定 全國性通用之「防震減災法」為其防災之基本法令。
五、各國相法令比較與探討
台灣災害防救法比日本災害對策基本法,起步時間約晚40 年左右,比中 國大陸防震減災法約晚 3 年。日本的防災法令從基本法令、專門災害防治、
災後救助、及其他災害配套法令措施等皆相當完整,乃是值得引為借鏡的關 鍵角色。國內目前之防災策略多引用日美先進國家的經驗與主要策略,且相 關配套法令業已多數建構完成;唯在地方特定災害防範(如地方災害防治條 例等)上,則仍待加速推動制定條例與落實法令實施等工作。
定之相關防災業務與規劃推動等法令規範,縣市層級以下之災害防護規定亦 1963 防災基本計劃、1997 密集市街地防災街區整備
1997 核子損害賠償法、2001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