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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救災據點及避難空間規劃

第五章 中和市都市防救災系統規劃

第二節 防救災據點及避難空間規劃

時的安全性確保、避難地、避難路徑確保、災難後復舊、復興等活動的空間,

500-1000M 車道寬度若大於步道 與沿道綠地之合計寬

(1)救援活動之場地。

機能、規模 執行層級

都市內及地方生活圈為單位 五百公尺以內二公里左右

遮斷石化工業儲油槽地帶 及週遭市街地之緩衝綠地

鄉鎮(市)等

消防活動據點 救援部隊之駐紮地、衛星通訊設 施、緊急車輛、大型直昇機起降場、

補燃料及供油設施

縣(市)、鄉鎮(市)等

消防、救援活動據點 直昇機起降場、廣播通訊設施、儲 備倉庫、耐震儲水槽

中央、直轄市、縣(市)等

救援、復舊、復興活動等後備支援據點 救援部隊之駐紮地、衛星通訊設施、緊 急車輛、大型直昇機起降場、補燃料及 供油設施

情報通訊設施 緊急輸送路

居家生活周遭附近具防災 活動據點機能之防災公園

(防止延燒、自主防災活動據點)

災害發生之第 一時間場合:

居住、工作等 緊急避難地之防災公園 (鄰里公園、地區公園等,

規模 1ha 以上)

避難路(綠帶、園道等) 廣域避難地之防災公園 (都市中心公園等,規模 10ha 以上)

廣域防災據點之防災公園 (國家公園、大規模公園等 規模 50ha 以上)

圖 5-12 防災公園空間體系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修改自都市綠化技術開發機構--防災公園計畫設計準則,大藏省印刷局,1999.8

三、中和市都市公園之整建基準研擬

(一)中和市都市公園整建基準架構

由於國內對於防災公園之整建,目前僅有台北市都市計畫綠地系統建構 藍圖中,為維護 1 公頃以上之大型公園,乃制定「台北市大型公園都市設計 規範」;而在規範之第 3 條規定為重大災害或急難緊急救災之需要,公園除 特殊地形外,其餘應規劃百分之四十以上面積作為防災避難使用之之廣場式 鋪面或草坪空間,以提供市民短期避難使用,故乃先將各行政分區依 1 公頃 以上公園、面前道路寬度、是否比鄰學校,防災避難圈內警政、消防與醫療 體系配合程度等,分別提出一個既有公園作為指定為防災公園之對象,再漸 次引入防災避難必要設施,提升公園之防災避難能力;但對此只具有指定之 名而無防災上之實質功能,對此本研究則參考相關文獻中所述及防災公園避 難據點之功能、需求以及中和市震災時之實質環境影響,試以研擬中和市都 市公園之整建基準,其中乃以「防救災避難據點之整建」、「環境限制之條件 狀況」、「相關單位、設施之整合」作為防災公園之整建目標,另再依其目標 建議其標的與準則,其整建基準架構及說明,如表 5-4 及圖 5-13 所示。

(二)中和市都市公園整建基準空間內容

由於國內對於防災公園規劃之相關資料非常缺乏,更不用提及具有防災 公園整建計畫之機制,對此,本研究以日本防災環境據點整備研究會之防災 公園整建提案作一探討,以此作為中和市都市公園整建基準空間之項目內 容,並將其防災公園所應具備的機能、設備與規劃要則等資料作一初步整 理,如表 5-5 所示。

表 5-4 中和市防災公園整建準則說明表

鄰近相關支援單位之

表 5-5 防災公園整建提案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