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各國地方層級防救災管理體系之檢討
關。南韓國家防災對策廳隸屬於行政自治部,主要負責備災、應變執行、恢 復等災害對策性計畫和研擬中長期防災計畫。國家防災對策廳 NDPCH 底下 設有災害預防局,分別由災害預防計畫、災害準備、災害恢復等三個部門組 成。
圖2-2 南韓的防災體系圖
國家警察行政廳 火災管理局 人為災害預防準備局 災害恢復部門 災害準備部門 災害預防計畫部門 災害預防準備局 民防災害管理局 民防災害管理廳 行政自治部
國務總理 大統領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紐西蘭之災害管理體系(如圖2-3 所示)
紐西蘭國家災害管理體系為三級制防災體系,由中央、16 個區域、地方
(市郡)組成防護委員會,以進行災害管理。
National Civil Defence Committee國家民防(防護)委員會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國際事務部門
Ministry of Civil Defence民防部 Other Government Department其他政府部門
Regional Civil Defence Committee區域民防(防護)委員會Regional Controller區域管理人
Local Civil Defence Committee地方民防(防護)委員會 Local Controller地方管理人
圖2-3 紐西蘭之災害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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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澳洲之災害管理體系(如圖2-4 所示)
澳洲之災害管理體系主要由軍方為主,以防護隊為主要組成單位,而由 災害統籌災害管理並下轄三個重要防救機制,分別為防救計畫策略部門、企 業體管理部門以及災害防救教育部門,分別為災害防治運作進行控管。
and Coordination
Education of Training 訓練教育 Business Management
企業管理部門
Policy,Planning
策略, 計畫和協調
Emergency Management Australia 澳洲緊急事件管理部門
Commander Support Australia澳洲支援領導 Chief of Defence Force & Secretary Defence
防護軍隊領袖和防護部長 Defence Responsibilities防護責任
Emergency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 緊急事件管理責任
Minister for Defence國防部長 Australian Government澳洲政府
圖2-4 澳洲之災害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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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美國之災變管理體系
主要防災體系為聯邦與州的兩級制,這與美國中央(聯邦)與地方(州)
政治分權體制有關,當災難的嚴重性超出地方處理能力時,州便可請求總統 給與聯邦支援,由史丹福法案(Robert T.Stafford Act)編列特別經費,經聯邦 緊急災變管理署評估鑑定後,由總統宣布為國家級災難,聯邦緊急災變管理 署就災情狀況作出決定,編組聯邦救援團隊,協調相關部會,提供救災資源,
隨時通告社會大眾災情變化,在應變救災同時亦規劃修正未來方向及策略。
六、日本之防救災體系
日本防災體系分成中央與地方三級,中央防災會議常設於總理府,由內 閣總理大臣(首相)召集,共二十五名委員,其下設有專門委員,由學者及
計畫專門委員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