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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美國與國內房屋仲介業倫理規範之發展

第三節 國內房屋仲介業常見之交易糾紛問題

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中,常聽到有不法之不動產經紀從業人員,如何恃著自己 對專業知識、相關法規的嫻熟、瞭解,而對於較無經驗及專業判斷能力之交易相 對人,於道德上預留許多對自己有利之空間,而相對人因該預留空間而喪失利 益,因此也造成許多人對不動產經紀從業人員之誤會及不諒解,彷若他們是披著 羊皮的狼一般。也由於不動產的交易金額龐大,一般消費者終其一生大都只能有 少次的交易機會,故於購買經驗相當有限的情形下,且市場上購屋資訊不足之影 響,再加上不動產經紀人員素質良莠不齊,不肖業者往往為達成交易或委託,而 故意隱瞞重要交易訊息、欺騙消費者或擅用職權等,而做出違背職業倫理之情 事,所以消費者與不動產業經紀業者間不公平的交易行為,也就屢見不鮮。

根據,上述之分析得知不動產經紀人員因素質良莠不齊,不肖之業者往往為 達成交易或委託,而故意隱瞞重要交易訊息、欺騙消費者或擅用職權等,而做出 違背職業倫理之情事。以下則針對目前國內較為常見之不動產交易糾紛列舉說明 如下,並依其型態可大致區分為隱瞞事實、欺罔行為及擅用職權三類。(請參照 表4-6)

表4-6 國內不動產交易糾紛常見之問題

類型 細項 說明

交易資訊

房屋仲介業者未誠實告知消費者房屋的實際情況,例如凶 屋、海砂屋、輻射屋、法拍屋,或隱瞞土地已設定他項權 利等。

契約審閱 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三日。

斡旋金

自1997 年 9 月 1 日起,房屋仲介業者應告知購屋者可選擇 交付「斡旋金」或採用「要約書」以進行房屋議價;如購 屋人選擇交付斡旋金,則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金之目 的,明確告知購屋人之相關權利及義務。

要約書

消費者看屋後,房屋仲介業者未告知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 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甚至主動提供空白本票由消 費者簽訂作為斡旋金。

稅費負擔

房屋買賣契約書中應載明各種稅費由誰負擔,除依法規定

(如契稅應由購屋者繳納及土地增值稅由出售人繳納)

外,其餘稅費之負擔,應於契約中明訂,以免日後發生糾 紛。

坪數不足

公共設施比例未在契約內容說明清楚,造成消費者誤會,

以為購買後可取得坪數如契約上所載,而忽略了公共設施 部份。

屋齡不符

中古屋的屋齡往往是影響其房價的重要原因,屋齡長其折 舊率亦相對提高,而房屋本身的價值也隨之降低,因此,

不肖之仲介人員可能為了房屋的價值而欺騙消費者。

產權不清

消費者於支付定金前,應先要求房屋仲介公司人員出示該 標的之土地、建物(房屋)之登記謄本,詳細查閱所有權 人、有無設定抵押或被查封等情事。

不實消息 仲介業者為了達成委託或交易,故意謊稱其標的物已有許 多消費者有意願購買,催促其趕快下定決心完成交易。

不實廣告

不動產經紀人員於銷售過程中,刊載誇大不實的廣告,並 向買方虛報房屋坪數,而實際上廣告上所宣稱的銷售坪數 往往多於實際權狀上所記載的坪數。

續表4-6 國內不動產交易糾紛常見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