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美國與國內房屋仲介業倫理規範之發展
第三節 國內房屋仲介業常見之交易糾紛問題
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中,常聽到有不法之不動產經紀從業人員,如何恃著自己 對專業知識、相關法規的嫻熟、瞭解,而對於較無經驗及專業判斷能力之交易相 對人,於道德上預留許多對自己有利之空間,而相對人因該預留空間而喪失利 益,因此也造成許多人對不動產經紀從業人員之誤會及不諒解,彷若他們是披著 羊皮的狼一般。也由於不動產的交易金額龐大,一般消費者終其一生大都只能有 少次的交易機會,故於購買經驗相當有限的情形下,且市場上購屋資訊不足之影 響,再加上不動產經紀人員素質良莠不齊,不肖業者往往為達成交易或委託,而 故意隱瞞重要交易訊息、欺騙消費者或擅用職權等,而做出違背職業倫理之情 事,所以消費者與不動產業經紀業者間不公平的交易行為,也就屢見不鮮。
根據,上述之分析得知不動產經紀人員因素質良莠不齊,不肖之業者往往為 達成交易或委託,而故意隱瞞重要交易訊息、欺騙消費者或擅用職權等,而做出 違背職業倫理之情事。以下則針對目前國內較為常見之不動產交易糾紛列舉說明 如下,並依其型態可大致區分為隱瞞事實、欺罔行為及擅用職權三類。(請參照 表4-6)
表4-6 國內不動產交易糾紛常見之問題
類型 細項 說明
交易資訊
房屋仲介業者未誠實告知消費者房屋的實際情況,例如凶 屋、海砂屋、輻射屋、法拍屋,或隱瞞土地已設定他項權 利等。
契約審閱 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三日。
斡旋金
自1997 年 9 月 1 日起,房屋仲介業者應告知購屋者可選擇 交付「斡旋金」或採用「要約書」以進行房屋議價;如購 屋人選擇交付斡旋金,則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金之目 的,明確告知購屋人之相關權利及義務。
要約書
消費者看屋後,房屋仲介業者未告知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 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甚至主動提供空白本票由消 費者簽訂作為斡旋金。
隱
瞞
事
實
稅費負擔
房屋買賣契約書中應載明各種稅費由誰負擔,除依法規定
(如契稅應由購屋者繳納及土地增值稅由出售人繳納)
外,其餘稅費之負擔,應於契約中明訂,以免日後發生糾 紛。
坪數不足
公共設施比例未在契約內容說明清楚,造成消費者誤會,
以為購買後可取得坪數如契約上所載,而忽略了公共設施 部份。
屋齡不符
中古屋的屋齡往往是影響其房價的重要原因,屋齡長其折 舊率亦相對提高,而房屋本身的價值也隨之降低,因此,
不肖之仲介人員可能為了房屋的價值而欺騙消費者。
產權不清
消費者於支付定金前,應先要求房屋仲介公司人員出示該 標的之土地、建物(房屋)之登記謄本,詳細查閱所有權 人、有無設定抵押或被查封等情事。
不實消息 仲介業者為了達成委託或交易,故意謊稱其標的物已有許 多消費者有意願購買,催促其趕快下定決心完成交易。
欺
罔
行
為
不實廣告
不動產經紀人員於銷售過程中,刊載誇大不實的廣告,並 向買方虛報房屋坪數,而實際上廣告上所宣稱的銷售坪數 往往多於實際權狀上所記載的坪數。
續表4-6 國內不動產交易糾紛常見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