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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融合教育的實施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國內融合教育的實施現況

一、 我國融合教育之安置情況

近年來,我國特殊教育已朝向融合教育的精神,主要受到國際教育思潮 的影響,且國內學者研究大力的推行及教育改革的迫切需要,加上政府法律 的規定等因素,融合教育已成為目前教學現場之重要安置現況指標。

而在現今世界融合教育潮流之下,融合教育對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都有 很大的衝擊。因此,對融合班教師而言,除了普通教育的問題外,亦需同時 肩負特殊教育的責任,其身心的負擔勢必更為加重。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工 作小組編製的「100年度特殊教育統計年報」中,身障生就讀普通班的概況 如下(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2012年3月22日,取自

http://www.set.edu.tw/frame.asp):

(一) 學前教育階段:

100 年度台灣地區學前教育階段的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在一般學 校的學生人數有10,294人,其中在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有5,833人,約 佔56.66 %。在資源班接受服務的有88人,約佔0.85%。

(二) 國小教育階段:

100 年度臺灣地區國民教育階段的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在一般學校 的學生人數有39,869人,其中在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有6,690人,約佔 16.78 %。在資源班接受服務的有19,297人,約佔61.66%。

(三) 國中教育階段:

100 年度臺灣地區國民中學教育階段的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在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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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的學生人數有23,816人,其中在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有4,554人,約 佔 19.12%。在資源班接受服務的有14,193人,約佔59.59%。

(四) 高中職教育階段:

100 臺灣地區高中職教育階段的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在一般學校的 學生人數有17,993人,其中在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有10,107人,約佔 56.17%。在資源班接受服務的有2,939 人,約佔16.33%。

由以上數據顯示,我國特殊學生的安置型態逐漸朝向聯合國以及國際倡導組 織所呼籲的融合教育方向邁進。身心障礙者可在普通班接受教育,已是世界的潮 流,聯合國(Inclusion Interational,1996)曾在1993 年會員大會中通過「障礙者 機會均等實施準則」,其中第六條明示:普通教育有責任提供身心礙者融合式教 育,並在學校體系中給予障礙者必要的支持性服務以及教師所需的支援系統,而 且只有在普通學校體系無法滿足身心障礙者的特殊需求時,才考慮提供特殊教育

(邱上真,2001)。由此可知目前國內對於身心障礙兒童的安置大多以普通班為 主,再依其不同的學習能力、進度將特殊兒童抽離或外加時段至資源班進行接受 補救教學。

二、 實施的法律基礎

(一) 憲法的保障:

我國憲法的立法精神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權利有明文規定,並予以 保障,現將相關條文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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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2:憲法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法律條文

法律條文 內容

第21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第159條 國民受教育的機會一律平等。

增修條文第九條 第六項

國家對於殘障者之保險與就醫、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生 活維護與救濟,應予以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二) 法令的保障:

民國 86年5月14日新修訂的「特殊教育法」包含了以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 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提供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輔導的相關做法。另於民國 87 年5月29日通過「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50 文中明定身心障礙學生與普通學生 一起就讀的原則做法。我國與融合教育相關法律條文整理如下表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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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3 我國與融合教育相關的法律條文

法律條文 內容

特殊教育法

第27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 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 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 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 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 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法 施行細則

內容

第7條 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兒童,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就學 為原則。

第13條 … 輔導特殊教育學生就讀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時,該班級 教師應參與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且應接受特殊教育 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所提供之諮詢服務。

第18條 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 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其在普 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班)

之時間及項目。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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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育部的相關政策:

1.公佈相關辦法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於普通班的學習環境能接受到支援服務,教育部於民國 88年公佈「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同年公佈「各級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要求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應結合特殊教育機構及專業人員,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有關評 量、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並要求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擬定辦法辦理特殊教 育推廣活動,提供普通學校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與資訊。另 外,民國88年又公佈的「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中的第二條明文規定:

「特殊教育設施之設置,應符合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融合及現代化原則」。

2.改革方案及工作計畫的配合

教育部於民國 87年提出『教育改革行動方案』,於其中加強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教育部,民 88)。其執行事項如下:

(1)落實回歸融合教育理念,促請省教育廳及北、高二市特教學校,在不增加 班級數之前提下,減少現有國中、小班級數,調整增設高職部(執行期間 為 88 年度致 92 年度)。

(2)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辦理教師研習,加強普通班教師特教專業知能及 特教專業輔導能力(執行期間為88年度致 92年度)。

(3)辦理特教教師及普通班教師鑑定專業知能研習(執行期間為88年度至 92 年 度)。

教育部於民國 88年擬定之「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計劃—加強身心障礙 學生教育」中加強推動增班設校、融合教育及各種特殊教育措施,達到所有 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均能獲得適當的特殊教育服務,以實踐零拒絕的理論。

從 88年度到 92年度將執行的計劃要項中包含:

(1)補助並督導改善學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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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強教育人員特殊教育基本知能:辦理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辦 理普教預行政與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知能研習、編印一般教育人員特教 知能基本教材。

(3)強化特殊教育諮詢專線。

三、 小結

「融合」的理想很高,但是並非一蹴可及。政府公布相關辦法與法令,

目的即是為了能夠讓學生盡量安置於融合的環境當中,並且接受更完善的教 育服務。除了提升融合班教師之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也針對專業服務團隊訂 定相關辦法,並且重視家長權利、提供諮詢。此外,相關辦法也強調無障礙 硬體設施之重要性,政府機關透過行政法律的保障,期望能讓台灣的融合教 育成效更加彰顯,才能讓融合在普通班級的特殊生得到更好的照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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