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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國外幼兒教育相關補助政策

世界各國的政府在最近三十年間,在幼兒教育及照顧工作上扮演重要的角色,投入 的資源也不斷增加。努力的目標包括提升幼兒教育品質奠定個體未來的學習基礎、支援 家長和鼓勵婦女投入就業市場、處理持續下降的生育率、扶貧及補助弱勢家庭(香港教 育統籌委員會,2010)。雖然,每個國家所採取的幼兒教育與福利政策皆不同,大部分 國家的幼兒教育也均屬非強制性質,但是家長若有意願,其子女均可獲得接受幼兒教育 的機會。

本研究旨在探討幼兒園行政人員對我國現行幼兒教育補助模式之觀點。上一節說明 我國歷年幼兒教育補助模式,本節分析國外幼兒教育相關補助政策,研究者針對丹麥的 幼兒教育補助與香港的學前教育資助進行討論,並與我國現行幼兒教育補助進行比較分 析。

一、 丹麥的幼兒教育補助

北歐五國中,公共托育服務發展最早、提供量最大的是丹麥;丹麥是世界上社會福 利最好的國家之一。丹麥教育部指出丹麥政府每年將國民生產總值的 7.2%用於教育和 科學研究上,占公共財政預算的 13%,是世界上教育支出占 GDP 比例最高的國家(劉 璐,2009)。在丹麥的總教育經費支出當中,幼兒教育占 10.6%(北歐百科,2010)。研 究者之所以選擇丹麥的幼兒教育補助進行探究,一方面是由於北歐五國中,丹麥的幼兒 教育較少被討論;另一方面,丹麥是一個福利國家,丹麥的幼兒教育不管在教育體制、

教育理念和教學方法等皆與我國有著很大的差異,值得深入了解,何況丹麥政府對幼兒 教育的重視,使得丹麥的幼兒教育早已成為值得各國借鏡的典範。

丹麥的兒童托育、育嬰假及稅制設計,對兼顧家庭及工作的婦女非常有利;當丹麥 人育有新生兒時,他們擁有法定有給薪的育嬰假,當孩子出生的第一年,丹麥政府提供 父母帶職帶薪的育嬰假(陳照雄,2011)。丹麥的幼教政策目標有三:1. 給予幼兒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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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的幼兒教育;2. 支持父母(特別是母親)就業;3. 實現男女平等(Dr. Chang's 文 化研究事務所,2009)。在幼兒托育服務方面,由地方政府提供零到六歲的日托服務,

這項服務的目的除了幫助幼兒身心發展健全之外,更重要的是讓父母能安心的工作,托 育費用的上限是家戶收入的 33%,其餘由政府支出(商業週刊,2007)。針對一至九歲 的兒童,政府則提供了課業輔導和休閒活動的日托照顧(Ploug & Leksikon, 2007)。以下 是丹麥政府所提供的幼兒托教補助的相關措施。

(一)育嬰假

在孩子出生後,丹麥父母享有 24 週的休假,前 14 週僅適用於母親,而父親在該期 間內有兩週的休假;第 15 至 24 週的育嬰假,則由夫妻共同協調是由父親或母親休假來 照顧嬰兒;此外,孩子出生後的第 25 和 26 週,父親有兩週的育嬰假(Dr. Chang's 文化 研究事務所,2009)。

(二)「親職假」或稱「病童照顧假」(Childcare Leave)

父母有權利因為得照顧零至八歲的兒童,而選擇短暫離職(8 至 13 週);如果小孩 未滿一歲,則有 8 至 26 週的親職假;親職假的期間可享有 60%的失業補助津貼,不過,

親職假最多不得超過 52 週(Dr. Chang's 文化研究事務所,2009)。

(三)幼兒教育補助

丹麥The Ministry of Children and Education(檢索日期:2013年1月16日)網頁介紹 到丹麥的學前教育可分成收托出生六個月至兩歲幼兒的托兒所、三到五或六歲幼兒的幼 稚園,以及專收五至六歲幼兒的幼稚園(或稱學前班,以下稱學前班)。其中專收五至 六歲幼兒的學前班,是學前教育和小學教育的橋梁,雖然並沒有強制一定要上這一類型 的幼稚園,但是幾乎所有的孩子都上過。以2004年為例,丹麥全國只有246個孩子沒有 上過幼稚園(潘思劭,2007)。

由於學校經費的來源不同,丹麥的幼稚園和托兒所有公私立之分,公立的幼托機構 占三分之二,經費是由政府提供;私立的幼托機構占三分之一,經費則是由父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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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能從政府獲得部分津貼補助(劉璐,2009)。丹麥的公立幼稚園和托兒所對該國公 民是免收學費的,公立幼托機構均由各市政府出資,家長只需付教學材料的費用;不過 若家長選擇就讀私立幼稚園,他們根據自己的收入情況為孩子支付相對的費用,例如,

高收入家庭的父母必須支付一定的學費,而低收入家庭的父母則可免付學費(劉璐,

2009)。然而,丹麥政府將照顧福利服務推向「地方自治」與「稅金支付」結合,因此 私立的幼托機構的經費大部分是來自於地方稅收以及少部分自付額(陳怡君,2006)。

丹麥和瑞典是北歐托育制度代表,其特點為公共提供、平等普及,並且充分配合父 母的工作需要,北歐托育制度將幼兒教育和照顧規劃在同一個托育體系裡。曹能秀(2008)

指出丹麥有將三歲以下的幼兒送到學前幼托機構接受保育與教育的傳統,因此,在丹麥 幼兒教育及三歲以下的學前幼托機構的發展時間比較早,此外,大約50%的三歲以下幼 兒進入專為三歲以下幼兒設立的學前幼托機構,還有一些進入混齡的學前幼托機構,因 此,幾乎80%以上的三歲丹麥幼兒都會在學前幼托機構中度過兩至三年。

Ketola(1997)提出丹麥在政策目標上,不單只是解決幼兒照顧與教育的問題,同時 也結合了人口、教育、家庭福利、婦女與勞工的就業問題、社會經濟等政策,形成一種 奠定社會穩定及永續發展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引自陳怡君,2006)。丹麥政府在政策執 行策略方面,除了擴大兒童照顧公共投資外,亦採取行政統整、幼托服務整合以及增進 專業人員的水準等,以有效提升服務品質。

北歐國家的福利制度有一個特點,就是其補助和服務對象涵蓋中產階級(陳怡君,

2006)。研究者認為多數的國家(包含我國)在福利或是補助政策上,主要對象為弱勢 家庭提供免費或不同額度的托育服務或津貼補助,但是北歐國家的福利政策將中產階級 也納入補助對象。

(四)比較與分析

實行社會民主主義的丹麥,私立幼托機構的比重少於 30%,而且其中又有相當高的 比例為政府補助的「非營利」幼托機構。選擇就讀公立學前教育機構,家長只需付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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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的費用;選擇就讀私立學前教育機構,幼兒學費與托育費用均以家庭收入多寡,決 定所繳交費用的高低,最多也只需負擔部分學費,不足部份由政府補助。研究者整理丹 麥的幼兒教育補助與我國幼兒教育補助的同異處,歸納如下:

1. 文化傳統的差異

丹麥與一些歐洲國家因為較重視學前教育的傳統,因此學前教育發展較快,文化傳 統不同是造成世界學前教育發展不均的一項重要原因。在臺灣,由於學前教育的觀念近 年來才慢慢被重視,因此在幼兒教育的相關政策、法令、補助、制度等發展較晚也較不 完備。

2. 我國相關的福利措施

提高國家的整體國民素質應從幼兒階段就採取扶助政策,而且是對所有的幼兒,正 因為如此,弱勢家庭的幼兒才更值得政府和所有教育機構關注,所以幼兒教育應當充分 的考慮到「增加各類兒童受教育機會」的問題。在丹麥,政府提供育嬰假及親職假讓家 長可以安心就業,不用擔心其子女若突然生病或是突發狀況而無法抽身,因此家長可以 育兒與工作兼顧,也不用擔心養不起小孩,造成國家生育率下降。

我國也有家長安心生兒、育兒的賦稅優惠與托育津貼補助,例如:納稅義務人申報 扶養五歲以下子女享有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中央政府友善婚育各項措施,包括:青年 安心成家方案及各縣市的生育補助等;育兒津貼,包括: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針 對兩足歲以下幼兒家長的育兒津貼以及中低收入戶子女生活補助;托育及教育補助,包 括:針對兩足歲以下幼兒家長的保母托育補助、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補助(二至未滿 六歲)以及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二至未滿五歲);各種親職假,包括:安胎假、

陪產假、產假、育嬰假(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以及家庭照顧假;子女若為未滿三歲,政府提供勞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公保育 嬰留職停薪津貼(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2012)。

研究者認為我國雖有育嬰假的福利制度,但只有在公務人員系統較落實實施,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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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企業任職的家長就未必能申請到帶薪的育嬰假,因此並非每位家長都能享有育嬰 假的福利。此外,我國雖然有以上幾項福利及津貼補助,不過申請資格皆有條件限制,

並非對每位國民的家庭實施普及補助,必須由符合資格者主動提出申請。由此可見,我 國的家庭福利政策無法像丹麥等福利國家對每個國民全面落實,家庭福利政策不夠普 及。

3. 幼托機構經營方式不同

在丹麥私部門提供服務的比重少於30%,私立的幼托機構大多屬非營利,政府會補 助學校的費用,家長只須自付少部分的費用。反觀我國的私立幼兒園供應數量較公立幼 兒園高出許多,大部分為營利性質,家長必須負擔的費用高,育兒負擔重,五歲免學費 或弱勢家庭幼兒加額補助方案,對弱勢家庭或是經濟上有困難的家庭的幫助有限。

4. 幼兒教育政策所涵蓋的面向不同

丹麥的托育制度是將幼兒教育政策、福利政策和勞動政策作結合,此外,丹麥對孩

丹麥的托育制度是將幼兒教育政策、福利政策和勞動政策作結合,此外,丹麥對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