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幼兒教育補助模式之演變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我國幼兒教育補助模式之演變

本研究旨在探討幼兒園行政人員對我國現行幼兒教育補助模式之觀點。本節分析我 國歷年幼兒教育補助模式、扶持五歲幼兒教育計畫、以及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一、 我國歷年幼兒教育補助模式分析

我國幼兒教育尚未納入正規國民教育體制內,因此相較於小學、中學的義務教育來 說,政府對六歲以下幼兒的教育監督和關注顯得寬鬆許多。研究者查閱我國政府歷年來 的相關法規、補助辦法及文獻資料(陳莉容,2010;陳怡如,2003;黃定遠,2003;盧 美貴、施宏彥,2000)發現,在1990年以前並未有重要的幼兒教育相關政策,直到幼兒 教育券之前,政府對幼兒的補助政策大多屬於福利性質、非教育補助的育兒津貼。

然而,我國幼兒教育在現今社會的變遷下所面對的困境,包括:幼兒教育機構供給 呈現城鄉差異不均、弱勢家庭幼兒的資源缺乏、以及國家對幼兒教育的忽略及不重視,

皆造成幼兒教育品質良莠不齊。幼兒教育是其他教育階段的基石,所以國際上多數先進 國家皆逐年增加對幼兒教育的投資(教育部,2011)。有鑑於此,政府在近年來也開始 挹注經費於幼教各項補助,研究者針對我國歷年各項幼兒教育補助加以說明。

(一)幼兒教育券

有關幼兒教育券的緣起,於1962年傅立曼(M. Fried-man)在其著作《資本主義與 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中首先提到教育券制度,家長以政府所發給的教育券 支付部分的學費,因此可以為子女選擇任何學校去就讀,而不再受到學區的限制,促進 學校的良性競爭與發展,並提升教育品質,以符合家長與幼兒的需求(引自盧美貴、謝 美慧,2001)。陳麗珠(1998)提到1970年代當時美國為解決弱勢學生教育機會不均等 與不公平而產生「教育券」(Education Voucher)的補助政策。

我國政府為改善幼稚園及托兒所生態與環境,進而提升幼兒教育水準;以及縮短公 私立幼稚園與托兒所學費差距,以減輕家長育兒之經濟負擔。北高兩市最先在 1998 年

27

開始發放幼兒教育券,自 2000 年起全省實施幼兒教育券政策,希望增加家長教育選擇 的機制,以促進幼教機構品質全面提昇(邱志鵬,2001)。此方案之補助對象為全國年 滿五足歲且實際就讀私立幼稚園(托兒所)之幼兒,每人每學期 5,000 元,每年計 10,000 元之「幼兒教育券」。每人每學期限領一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 申請。此方案不僅鼓勵幼兒就讀合格立案幼稚園;另一方面,也引導未立案之私立園所 積極申請立案(段慧瑩,2007)。教育部與內政部公告《發放幼兒教育券實施方案》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廢止。

從政府開始發放幼兒教育券政策以來,教育學界已有很多期刊論文對幼兒教育券之 實施情形與成效進行探討,大多數的研究結果顯示,政府幼兒教育券的發放並不會顯著 影響家長對幼托園所的選擇;幼兒教育券的補助方案約略能減輕家長經濟上的負擔,但 不能有效拉近公私立園所學費的差距,因此未能達教育資源分配公平的目標(陳莉容,

2010)。不過,徐聯恩與丘嘉慧(2003)指出基於研究者的觀點或理論基礎的不同,會 導致類似的研究結果,卻被給予兩極化的建議。例如,有研究者認為幼教券有促進幼托 合法化之效益以及縮短公私立差距之功能(王保進,2002;邱志鵬、巫永森,2001;趙 康伶、鄭瑞菁,2003;盧美貴、謝美惠,2001);也有少數研究支持此政策已經達成預 期目標且達到提昇幼教品質(盧美貴、謝美惠,2001)。但也有部分研究者(巫永森,

2001;陳淑美,2004)認為此政策之成效不彰應立即停止;余致力與劉麗貞(2003)則 認為此政策在提升幼教品質的實際運作上,未見其利卻先蒙其害,沒有呈現具體成效。

邱志鵬、巫永森(2001)的研究對政府發放幼教券的政策表示肯定,但由於倉促實 施無法避免產生瑕疵,因此建議教育券政策檢討是否有使家長發揮選擇權及擴大弱勢幼 兒就學機會的功能,以此來解決資金來源與發放策略。

張芳全(2001)則認為發放教育券只是短時間救急部分學童及家長幼兒教育問題,

以長時間來看,並非國家經濟能力所可負擔的,對於弱勢族群政府應該透過補償性的教 育,而非讓所有的家庭都享受補助;此外,國家應針對目前教育所面對的問題,例如教

28

師的教學負擔過重、偏遠地區的教師流動率過高、城鄉的教育資源差距太大等,恐怕是 政府首先該處理的問題所在。

Hirsch(2002)認為政府以教育券(Educational Voucher)幫助私立學校的政策是增進 家長進行選擇的有效政策之一,理論上實行教育券政策可增進家長對學校的選擇,同時 增加學校間的競爭,藉由學校彼此間的競爭以提升教育品質。臺灣所實行的幼兒教育券 政策,目的也在提升家長對學校的選擇,進而促進幼兒園之間的競爭,最後達成提昇幼 教品質的目標。徐聯恩與丘嘉慧(2003)指出許多經濟學家相信競爭可以提昇產品的品 質,因為消費者的自由選擇將造成市場競爭,供應者為了佔有更多的市場,必須提昇產 品品質,換言之,支持發放教育券政策的學者都認為透過家長的學校選擇(School Choice)

所造成學校間的競爭,將可提昇教育品質。

使用幼兒教育券讓家長擁有其幼兒就讀幼兒園的自由選擇權,學校透過教育券作為 部分經費來源,提升教育品質與效能,才能擁有園所特色,吸引家長支持與學生就讀。

許芳懿(2009)提出教育券的本意是期待藉此市場機制,增進幼兒園辦學的良性競爭;

然而,市場化理論須以利潤與大多數人的需求為考量,經濟弱勢的家庭幼兒往往是私立 營利學校在市場化選擇下所排除的對象,家長可能負擔不起品質較佳但學費也相對較高 的園所,即使擁有幼兒教育券的補助,也無法發揮教育券的精挑細選的美意。林明吟

(2004)也指出家長為子女選擇幼托機構時,受幼兒教育券的影響不大。

洪嘉佑(2008)認為幼兒教育券的推動,使社會不公平的情況更加惡化。因為教育 券的補助,弱勢家庭的幼兒更無法進入私立幼兒園就讀,即使每學年10,000元的補助,

相較於私立教保機構動輒每學年90,000元以上的學費(彭漣漪,1999)根本是杯水車薪,

尤其對於弱勢家庭來說,私立教保機構的學費負擔太大,幼兒教育券在實質上並沒有產 生太大的意義。

許芳懿(2009)認為現行的幼兒教育尚未納入義務教育,政府介入較少,普遍私立 營利幼兒園為迎合家長喜好的課程規劃,可能失去幼兒教育本質與精神。即使家長握有

29

幼兒教育券,但許多家長選擇園所的基準不在學校的辦學品質,而是考量到離家距離、

交通接送是否方便、學費低廉與否,最後,幼兒教育券的運用反而在精心規劃子女教育 的中上階層的家長身上,才能發揮其理想的目的。由此可知,教育券提升幼兒園教育品 質的成效有限。林明吟(2004)的研究指出,幼兒教育券的政策雖然能促進未立案的幼 托機構走向法制化,卻因無其他配套措施,僅靠家長的選擇,因此未能有效改善整體的 幼教品質。

有學者認為推動幼兒教育券,其中一個隱含的意義,就是在阻止公部門擴張公立的 幼兒教育機構,避免公立幼教機構排擠私立幼教機構的生存。然而,幼兒教育券也會因 國家財政預算的排擠,造成政府趨緩對公立幼兒園的開辦經費挹注,導致無法設置偏遠 地區的公立幼兒園,使偏遠地區的幼兒,縱使有幼兒教育券的政策,但是也無法享受到 該福利(洪嘉佑,2008)。

綜合上述,我國實施幼兒教育券的主要目的,為縮短公私立幼兒園學費之差距,並 提供家長多元的教育選擇權,促進公私立幼兒園間良性競爭。事實上,根據許多研究結 果發現,家長對幼兒教育的認知與需求影響其對子女選擇學校的偏好,而這些偏好往往 是家長選擇學校前就已存有的定見,因此政府發放幼兒教育券的政策,對家長的選擇權 影響不大。因此,即使有幼兒教育券的補助對於家長的選擇權仍影響不大。此項補助政 策僅能略為減輕家長的經濟負擔,但不能有效減少公私立園所學費之差距,對於幼教品 質的提升也十分有限,且未能達教育資源分配公平的目標,就整體成效而言,此項補助 的政策未達到預期目標及結果。

(二)弱勢家庭幼兒之托教補助

教育部為了確保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地域性等條件不利之幼兒接受均等 及優質的教育機會,中央與各縣市政府協調與訂定弱勢家庭幼兒優先入園措施。在「我 的 E 政府」有關學前幼兒補助的說明中,政府將下列五種身分之幼兒列為優先就讀公立 幼兒園之對象:身心障礙幼兒、低收入戶幼兒、中低收入家庭幼兒、原住民族幼兒以及

30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除此之外,政府針對弱勢家庭的學前幼兒有其他的托育補助款如 下︰

1.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自2003年開始至今,內政部與教育部為了落實照顧中低收入家庭學齡前幼兒之受教 權益,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規劃中低收入家庭學齡前幼童就讀(托)幼稚園、托兒 所之托教補助(「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2004)。此方案之補助對象為 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幼兒,就托於公私立托兒所者,且於當年度9月1

自2003年開始至今,內政部與教育部為了落實照顧中低收入家庭學齡前幼兒之受教 權益,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規劃中低收入家庭學齡前幼童就讀(托)幼稚園、托兒 所之托教補助(「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2004)。此方案之補助對象為 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幼兒,就托於公私立托兒所者,且於當年度9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