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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國外鐵路改革案例

一、英國(捷達集團):

(一)改革背景:

英國鐵路原是由英國鐵路理事會主導國內鐵路營運事務,並交由英國國鐵營 運。1991 年歐洲委員會公布 91/440/EEC 法案要求歐洲各國進行鐵路組織改革,

增加鐵路運輸效率,促進歐洲鐵路市場的良性競爭,以達成歐盟各自會員國能自 由營運於每個國家路網的目標。改革重點包含:(1)確保鐵路事業管理的獨立性。

(2)創建或分離軌道基礎設施與鐵路營運業者的財務帳戶。(3)確保基礎建設的財 務平衡,包括政府為特定的社會義務補助款項。(4)為推行各國鐵路機構能自由 營運於不同國家之路網,91/440/EEC 法案指示歐盟各國應達成基礎設施與營運 管理者的分離,並且建議帳務分離、實質分離及整體機構分離三種分離型態。

1992 年英國政府隨即於公佈「鐵路政策白皮書」,且於 1993 年通過「鐵路 公司法」,提供英國鐵路路網的開放競爭,最終導致英國國鐵的重組再造以及後 來的英國國鐵分割民營化發展。

(二)改革過程:

1979 年起,英國即戮力執行柴契爾首相國營事業民營化政策。鐵路民營化 前,英國自來水、瓦斯、電訊以及電力事業早已完成民營化,在這些獨占事業轉 為民營化的過程中,英國政府一方面限制廠商調整價格的彈性,另一方面收取使 用費將共用基礎設施開放,藉由價格管制與開放政策確保供應端業者維持良好的 自由競爭市場。由於預期民營化後可獲利,且民營化過程未發生太大問題,鐵路 事業中的公路接駁、廣告、車站餐飲、飯店及車輛維修先逐步民營化;而後歐盟 公布 91/440/EEC 法案時,獨占事業民營化概念自然延續下來,因政府將軌道路 網視為基礎設施,因此很自然地將供應端業者(鐵路營運業者)轉換為自由競爭 市場,由 1994 年成立的國有民營英國鐵路軌道公司,負責軌道、電力設備、號 誌系統、車站的管理維護作業,以及鐵路時刻表排點,由於無法確保鐵路服務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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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為英國鐵路民營化後所面臨最重要的問題,例如民營鐵路公司為節省人力而 忽視安全的考量,再加上基礎建設者為減少成本而忽視路線的維修,導致民營化 後重大事故連連,2001 年發生哈特菲爾德事件後,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導致鐵路 軌道公司 2001 年宣告破產,後由英國政府收回重組為英國鐵路路網公司,仍維 持官股民營公司屬性,設置獨立的監理單位,監督路權分配的公正性,透過週期 性的檢查以確保鐵路基礎設施的品質與容量,藉由鐵路經營業者益本比分析了解 經營狀況,若無法達到標準則可對鐵路經營業者開罰,因此近年來鐵路客貨運營 運公司皆已轉虧為盈。

(三) 改革後組織架構:

捷達集團由數家民間公司組成,在鐵路事業上與維京集團結盟,組織依地 區及事業性質,區分為鐵路、北美及巴士等三個營運單位,其中巴士又依營運 地區區分為倫敦及地區兩個營運單位。

(四)與政府關係:

1. 建設經費來源:英國鐵路建設與維護皆由英國鐵路路網公司負責,鐵路路網 公司的營運經費來自於英國交通部及蘇格蘭交通部編列預算、資產的商業 收入,以及各鐵路公司依特許權繳交的權利金等三個部分。

2. 資產產權歸屬:英國鐵路力行車路分離,資產產權區分複雜,路線基礎設 施(包括軌道、號誌、隧道、橋梁、平交道以及車站)為國家所有,包括 營運、維護、重整等工作皆由英國鐵路路網公司負責,民營鐵路公司依據 特許權經營各路線之列車服務,部分民營鐵路公司自行購買車輛,擁有車 輛的產權,部分民營鐵路公司向車輛營運公司租賃車輛,車輛產權屬於車 輛公司,就捷達集團而言,自主營運的兩條路線皆租賃車輛來營運,並沒 有自己的車隊。

3. 營運資本籌措:英國鐵路營運公司毋須負擔軌道基礎設施的建設及維護成 本,但需支付路線使用費用,因此票箱收入成為營運資本的主要來源,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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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收入來源為政府的補貼機制。英國政府的補貼項目,主要可分為特許 權合約支出、收入補貼、地方交通補助及路網費用補助。

(五)結果成效:

英國鐵路改革最初是將路網維護、時刻表規劃統一交由英國鐵路路網公 司經營,開放鐵路運輸服務市場讓營運業者自由競爭,面臨的最大問題是鐵 路公司過於重視成本導致無法確保安全。由於維運軌道設施之單位不易獲利,

因此將原來的國有上市公司改組為國有民營公司,建立監理機關,以確保鐵 路設施的安全性,督促鐵路營運業者必須提供足夠安全的鐵路運輸服務。

二、德國(德國國鐵):

(一) 改革背景:

由於鐵路運輸業的高額補助以及累積債務負擔沉重,西德政府被迫進行鐵 路改革,因此於 1989 年起草「德國鐵路重建法案」,接著在 1991 年,適逢東西 德合併,以及歐盟 91/440/EEC 法案通過,德國政府遂於 1993 年底啟動德國鐵 路的重整工作。

(二) 改革過程:

在 1994 年 1 月推動第一階段組織改革,將德意志聯邦鐵路特殊公司化,合 併「西德德國聯邦鐵路公司」與「東德意志鐵路公司」成立「德國鐵路公司」, 此時的體制類似於車路分離模式,將基礎設施回歸國家管理,設置聯邦鐵路局和 聯邦鐵路財產局;德國國鐵營運主體改制為國營鐵路公司,由政府掌握全部的股 份,公司分為貨運、短程客運及長程客運等三個主要部門,為暫時性過渡組織型 態。

1999 年 7 月推動的第二階段組織改革,由「德國鐵路公司(DB AG)」成立 5 家子公司,並持有所有子公司的股權,德國鐵路公司正式由國營鐵路公司轉為國 有民營鐵路公司(控股公司),由 DB AG 負責管理所有列車營運公司的執照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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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路網運作,列車營運公司經內部支付支應路線使用費擁有鐵路使用權;2001 年歐洲委員會公布 2001/14 法案,法案中明確規範鐵路客運市場的開放和保障,

使各私營鐵路公司爭相經營地方性鐵路,由聯邦鐵路局統籌辦理相關招標案和規 範,曾有國家補貼的區域性鐵路公司進入地方性鐵路經營市場,也有私鐵公司進 入長途服務市場;2008 年德國鐵路公司將鐵路服務相關業務統籌至德鐵機動物 流子集團(DB Mobility Logistics AG, DB MLAG),為 DB MLAG 子集團上市民營 化做準備,惟適逢金融海嘯,上市民營計畫已被凍結。

(三) 改革後組織架構:

德國的鐵路經營係採車路分離架構,主要營運者為總部設於柏林的德國鐵路 公司,於 1994 年由西德德國聯邦鐵路公司與東德意志鐵路公司合併組成,目前 是歐洲最大的鐵路營運及基礎設施維護單位,每年運送的旅客量約 20 億人次。

目前德國鐵路公司的組織架構,除了行政、人資與鐵路技術研究部門之外,由設 施與服務部門專責管理軌道、車站、能源等多家子公司,在 DB AG 管理的 DB 機 動與物流子集團中,分別由旅客運輸、貨物運輸與物流以及鐵路服務等部門管理 其他子公司。

(四)與政府關係:

1. 建設經費來源:德國軌道建設與管理,係由德鐵軌道(DB Netze Track)及德 鐵車站(DB Netze Station)負責,路網的設計、興建、維護與重置等工作,

同時可決定鐵路營運公司在各軌道路段上的運行時間,以及停靠車站,鐵 路營運公司在使用德國軌道設施時,必須繳交鐵路通行費予德鐵網絡,費 率係參考軌道維護及未來的重置費用,以滿足維修需求與機構營運為原則。

2. 資產產權歸屬:根據歐盟鐵路車路分離目標,德國國鐵將鐵路軌道設施財產 交由德鐵軌道(DB Netze Track)與德鐵車站(DB Netze Station)主管,換 言之,鐵道軌道設施財產目前隸屬於德鐵兩家路網公司。

3. 營運資本籌措:德鐵移動物流集團(DB mobility logistics sub-group)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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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服務經營集團,使用德鐵網絡之軌道時,須支付通行費作為軌道 設備的維護及重置費用,政府的常態補助主要是由區域議會補助。

(六)結果成效:

德國政府將鐵路機構轉型為控股公司,對員工生產力有提升效果,可強化鐵 路整體基礎建設,並善用控股成立子公司彈性,發展龐大的附屬事業機構。控股 公司可保有大部分車路分離的特點,但較完全車路分離(如英國)更能整體規劃 國鐵長期發展方向,不易推卸維運責任。

三、法國(法國國鐵) (一)改革背景:

於 1938 年由 5 家鐵路公司合併而成,政府握有 51%的股份。1991 年,歐盟 推行 91/440/EEC 法案,要求歐盟各國重整組織,以達成歐盟各自會員國能自由 營運於每個國家路網的目標。1997 年法國為落實歐盟鐵路車路分離政策,將法 國國鐵原有的鐵路路權及基礎設施交由法國鐵路路網公司(Réseau ferré de France, RFF)管理,法國國鐵只負責鐵路營運業務。但 2015 年法國又重新將其 二整併為法國國鐵集團。

(二)改革過程:

歐盟車路分離政策下,法國國鐵將軌道基礎設施交由法國鐵路路網公司 (RFF),法國國鐵(SNCF)專司鐵道營運管理者工作,由於法國鐵路工會對國鐵的 改革相當敏感,多數員工不願離開國鐵公司,亦堅決反對法國國鐵之民營化,故 法國國鐵在法國鐵路網公司分離出去後,仍維持國營事業,負責鐵路營運,但因 多數鐵路維修員工不願離開,因此制訂法令規定鐵路維修業務委託法國國鐵維護;

雖然法國朝向車路分離的目標明確,但整體分離結果並不完整,起初法國國鐵分 割時,為處理債務而將鐵路資產及債務交由法國鐵路網公司承擔,然而至今,法 國國鐵與法國鐵路網公司仍背負龐大債務,且總金額縮減的幅度亦不如預期。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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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法國鐵路網公司雖擁有產權,但實際卻由法國國鐵維護,為有效解決這

一方面,法國鐵路網公司雖擁有產權,但實際卻由法國國鐵維護,為有效解決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