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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政策建議

一、 我國勞動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討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制度存在合 理性與必要性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規定創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制度,導致公 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得分別就勞工法令及公務員法令擇優適用,創設了 一種優於公務員與勞工的新制度,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公務員與國 家間關係為公法上職務關係,而非私法上僱傭關係;勞工與雇主間屬私法 上僱傭關係,因此,公務員、勞工與國家(雇主)間關係本質上應不同。「公 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制度、勞動基準法 2016 年 12 月修正相關規定及勞動 部 2018 年 8 月 31 日勞動條 1 字第 1070071976 號書函等,導致交通部與 臺鐵局對於員工管理產生嚴重管理面困境,影響鐵路事業體營運,產生臺 鐵營運上危機,造成我國鐵路交通癱瘓國家安全問題。

因此,筆者以為我國勞動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討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制 度存在合理性與必要性,認清公務員與勞工本質及特性上不同事實,應予 以區隔,不應在兩套制度上再建立出一套「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新制度,

混淆了不同種類人員權利與義務關係,造成交通部與臺鐵局對於員工管理 產生嚴重管理面困境。

二、 應讓我國政務首長體認臺鐵局民營化政策推行必要性與重要性,

全力支持與推動臺鐵局民營化政策

如前所述,我國交通部過去曾經推動臺鐵局公司化政策,惟最終均宣 告失敗,筆者以為最大原因在於該項政策過去係採由下而上方式推動,未 能受到政務首長(總統、行政院長)高度支持與全力推動,致遭受工會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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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執政黨於國會力量,全力支持與推行國鐵分割民營化政策,最終成功 推行該項政策,令日本鐵路事業得以完成改革作業。

筆者以為,鐵路事業民營化改革涉及面向之廣,如欲順利推動該項政 策,應採取由上而下的方式執行,先讓政務首長(總統或行政院長)體認臺 鐵局民營化政策推行必要性與重要性,全力支持與推動臺鐵局民營化政策,

並結合執政黨於國會力量,推行民營化相關配套法案,將能使臺鐵局民營 化政策順利推行。

三、 我國交通部可參考日本國鐵分割民營化經驗,由組織面、人員 面及多角化經營面等三面向研擬臺鐵局民營化方案

現行交通部研擬臺鐵局公司化方案較為規範性、原則性方案,未見研 擬具體內容與作法,諸如多餘人力安置與轉移、一般人員與主管人員如何 選擇留任或汰換及組織文化形塑等,鑒於日本已成功完成國鐵分割民營化 過程,並且民營化後的 JR 鐵路公司也展現出有別於國鐵時期營運績效與 成效,因此,筆者以為我國交通部可參考日本國鐵分割民營化經驗,由組 織面、人員面及多角化經營面等三面向研擬臺鐵局民營化具體方案。

四、 成立鐵路事業行政法人,接手偏遠及虧損路線營運,維持鐵路 事業公共性,保障偏遠地區民眾交通權利

民營化後鐵路公司,為了提升營運績效及利潤,勢必會檢討虧損或偏 遠地區路線,影響偏遠地區民眾交通權利,此舉恐造成民眾對於民營化政 策影響公共性疑慮,進而反對及抗拒臺鐵局民營化政策推行。日本為了解 決前開疑慮,由政府介入設置鐵路第三部門接手偏遠及虧損路線營運,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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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鐵路事業公共性,保障偏遠地區民眾交通權利,消除民眾疑慮,轉而支 持民營化政策推行。

我國已於 2011 年 4 月 8 日完成行政法人法三讀程序,規範行政法人,

其目的在於打破以往政府、民間體制上的二分法,在傳統行政機關之外,

成立公法性質的法人,將不適合由行政機關及民間辦理的公共事務,改由 行政法人來處理,具備人事及財務自主性、強化經營責任及成本效益及賦 予一定監督機制等特性。因此,筆者以為,為了維持鐵路事業公共性,於 臺鐵局民營化為鐵路公司同時,亦應一併成立鐵路事業行政法人,接手偏 遠及虧損路線營運,保障偏遠地區民眾交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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