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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日本國有鐵路事業民營化改革措施
日本國鐵自明治五年(1872 年)在新橋與橫濱間開闢了第一條鐵路起,不斷 建設擴充路線,鐵路網普及全國,一直擔任著日本工業火車頭的角色。隨著汽車 的普及化、空中運輸的競爭和其他各種因素之影響,日本國鐵自 1964 年東海道 新幹線通車之時起,開始發生經營虧損。然而日本國鐵不但未縮減支出,反而在 面對石油危機及民營鐵路公司與其他運輸業之競爭時,為達成「照顧偏遠地區交 通」及「提供高品質便捷運輸工具」之政策任務,仍繼續從事巨大投資建設,雖 自 1968 年起開始接受政府補貼,但仍持續虧損;經數次改革,亦成效不彰。至 1985 年時,日本國鐵單年度赤字已高達 2 兆 3 千億日圓,也就是相當於每天日 本國鐵平均虧損 63 億日圓,截至 1987 年移轉民營前 23 年間,日本國鐵累積虧 損已達 25 兆 4 千億日圓。加計其未來應負擔之員工退休年金費用、鐵路建設之 資本支出及辦理民營化所需費用,負債總額高達 37.2 兆日圓,約等於日本當時 一年之稅收。鑑此日本國會於 1986 年 10 月 24 日,在自民黨、公民黨、民社黨 的壓倒性贊成下(社會黨退席,共產黨反對),在眾議院『日本國鐵改革特別委 員會』中通過了『日本國鐵改革關連法案』,結束了多年國會為日本國鐵改革的 攻防戰,因此日本國鐵改革在日本實質上被認為是一項『政治改革』。日本國鐵 虧損主要原因如下:
一、規模龐大、老化,無法提昇競爭力、生產力:
日本國鐵除二次大戰結束後,為安置戰後回國人員就業,國鐵員工人數一度 高達 62 萬人外,自 1950 年至 1982 年止,員工人數始終維持在 40 幾萬人,為當 時日本最大企業。日本國鐵雖然員工遍佈全國,並有種類極多的工作部門,卻僅 有國鐵總部有決策權,其所規劃的許多營運計畫往往忽略了地域性的需求,指揮 命令也經常無法有效貫徹到現場,面對競爭更是反應遲緩,故於 1960 年代汽車 及航空業發達後,無法與此等新興運輸行業匹敵,加上(一)年齡結構老化。(二) 借款利息、退休金及人事費用負擔沉重。(三)工作人員普遍存有鐵飯碗意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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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工會彼此陷入複雜的對抗狀況,爭奪會員,敗壞工作場所紀律。等四項因素,
使 1970 年代早期的「國鐵生產力改善運動」推動失敗。
二、外部干預過多:
公營事業正因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在國防上更具特殊性,所以預算、人事、
運費、重大投資等等之決定權,均掌握在政府及國會議員手上。日本國鐵經營者 的各種運作及決定,都必須取得議會的許可。而在 1960 年至 1970 年間日本高度 經濟成長時期,各國會議員更以城鄉必須均衡發展為由,大張旗鼓地在自己的選 區進行新線鐵路建設之遊說,並抑制運費調整,致使日本國鐵運費與當時的物價 有著明顯不合理的差距,加速日本國鐵邁向虧損。
三、缺乏自主經營權:
日本政府為避免日本國鐵藉國有土地運輸權壓榨私人企業,而制定『日本國 有鐵路法』來限制其營業。日本國鐵經營項目均須與鐵路相關,各種私人鐵路可 以經營的事業項目均被限制不得經營,收入來源唯有靠鐵路本業,而且其投資計 畫、董事長任命、票價費率及預算等主要政策決策權,均過度受控於政府及國會,
致經理階層權責不明,員工無奮鬥誘因,無法展現私人鐵路的經營彈性及自主性。
(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及臺鐵局因公出國報告,2005 年:6-7)
四、巨額的利息負擔:
受到 1973 年石油危機的影響,原本應限制國鐵設備投資的增加,以減少赤 字和利息的累積,卻因自民黨的介入反而增加設備資金的金額,為了籌措巨額資 金,國鐵借款和利息激增,影響日後再造能力。
五、不安定勞資關係:
國鐵勞資問題起於 1969 年實行提高生產性活動,遭到公會抵制,引發罷工,
加深勞資雙方的對立,並於 1971 年引發大規模抗爭,加速降低國鐵的生產力。
(林淑馨,20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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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鐵民營化方式係採用「分割」方式,依據地域特性及經營規模適切的 劃分,以符合企業經營需求,並制定改革國鐵之相關法案,將經營責任明確劃分,
並塑造公平自由競爭的環境,讓經營者得自主判斷以推展各種事業經營,主要措 施如下:
一、設置相關推動組織:
(一)設置「臨時行政調查委員會」(由財政、行政、勞工等專家組成),該組織係 政府的調查會,屬於內閣中的組織,在該委員會答辯後,即將討論結果做成 整理,向國會提出報告。
(二)在內閣設置「日本國鐵重建監理委員會」,此委員會成員係由相關閣員所組 成,經過二年的時間提出相關建議(即於 1985 年 7 月 26 日提出「國鐵改革 相關意見」),內容包括虧損原因的探討、經營及組織之相關問題等,爾後此 一「國鐵改革相關意見」於 1985 年 10 月 11 日經「國鐵法案關係閣員會議」
議決通過。
(三)在運輸省設立「國鐵改革進行本部」。
(四)在日本國鐵設置「重建實施推進本部」、「剩餘人員對策推進本部」,並在該 兩個推進本部下設 22 個作業組,負責推行各項民營化計畫與員工之溝通宣 導。
二、訂定特別法:
1986 年 11 月由內閣提出經國會通過「國鐵改革關連八法」,使各項執行工 作均有完整依據,此八法之立法目的及重點說明如表 1:
表 1 國鐵改革關連八法彙整表
資料來源: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及臺鐵局因公出國報告,2005:11
法案名稱 立法目的及重點
1、日本國有鐵路改革緊急 1.長期債務負擔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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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臺鐵局因公出國報告,2005:12四、日本國鐵資產與負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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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餘資產與負債均移轉給國鐵清算事業團。
(二)日本國鐵長期債務分配情形:
JR 成立當年(1987 年)日本國鐵長期累積債務總額為 37.1 兆日圓,包括日 本國鐵的長期債務 25.4 兆日圓,鐵路公團債務 4.5 兆日圓,本四公團債務 0.6 兆日圓,及估計未來所需國鐵員工年金負擔 5.0 兆日圓,為促進國鐵剩餘人員再 就業所需經費 0.3 兆日圓,以及為填補 JR 北海道、四國、九州等多家公司成立 早期預期之虧損,所成立之經營安定基金 1.3 兆日圓。此 37.1 兆日圓扣除由本 州 3 家客運公司、貨運鐵路公司及新幹線保有機構分別承受之 11.6 兆日圓,尚 餘 25.5 兆日圓由國鐵清算事業團承接。有關 25.5 兆日圓債務的還款來源,國鐵 清算事業團擬訂債務處理方針,由出售日本國鐵土地,收入約 7.7 兆日圓、出售 所持有各客、貨運鐵路公司股份(視將來營運情況出售)收入約 1.2 兆日圓,其 餘所餘 13.8 兆日圓則由政府編列預算承擔,日本國鐵長期債務之繼承與分割如 圖 2。
圖 2 日本國鐵長期債務之繼承與分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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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臺鐵局因公出國報告,2005:15
(三)資產之處理:
及臺鐵局因公出國報告,2005:22
項目 東日本 東海 西日本 北海道 四國 九州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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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數
(人)
82,470 51,540 21,410 12,720 4,460 14,590 187,190
註:發行股票每股面額為 5 萬日圓
五、日本國鐵債務的清償:
有關國鐵長期累積債務的檢討如何處理,在日本運輸省的處理方針上大致有 (一)自主財源償還(二)財政投資資金或是減免利息償還(三)減輕繼承稅等的優 惠發行無利息國債(四)修正財政支出(五)交通機關使用者負擔(六)由 JR 公司負 擔(七)以鐵路使用稅等方式由搭乘 JR 旅客負擔(八)活用汽、柴油稅等道路財源 (九)轉入國鐵清算事業團的一般會計(十)增稅由國民負擔等十種方法。
1997 年 12 月 17 日日本政府在『財政構造改革會議』中,決定了國鐵長期 債務的 27.8 兆日圓累積債務的處理方式,有利息債務為 16 兆日圓,無利息債務 為 8.3 兆日圓,合計 24.3 兆日圓,做為國家的債務予以繼承,以政府一般會計 每年約一兆日圓分 60 年償還,日本國民每位平均分擔 50 萬日圓。
六、日本國鐵員工安置處理:
(一)安置方式:
日本國鐵員工人數一直維持在 40 幾萬人左右,從 1981 年開始才逐漸減少,
到 1986 年日本國鐵分割成立 JR 等公司前的員工數為 277,020 人。國鐵員工安置 係由分割後各新公司先決定國鐵員工可否移轉至新公司。選擇自願退職之員工,
則儘量輔導其再就業;而未移轉至新公司、亦未自願退職者,則交由清算團於 3 年內進行職業訓練及輔導就業,並支付其 3 年內之薪給,惟 3 年後若仍無法輔導 就業時,則予以解僱。對於多餘人力之訓練與輔導就業,除請各級機關、地方自 治團體雇用外,並由總理大臣親自主持會議,呼籲全國各民營事業提供就業機會 (日本國鐵員工安置方式如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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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臺鐵局因公出國報告,2005:26(二)法制面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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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計劃」規定,以 3 年時間完成員工的再就業及轉業的協助;最後在 1990 年 的 4 月 10 日由內閣決議「有關國有鐵路清算事業團員工雇用對策總部之廢止」
案,完成對員工權益之處理。
(二)安置結果:
JR 成立時,經各公司評估,合計只要 183,020 人,因此有 94,000 人成為所 謂的剩餘人員。為避免造成社會問題,日本政府實行優惠退休制度,以加發 10 個月的月薪鼓勵員工自請退休,另就未優退人員,協調政府各公家機構採用國鐵 員工,最後剩下 23,660 人則交由國鐵清算團輔導再就業。經國鐵清算團 3 年的 輔導協助,最終有 1,047 人被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