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高齡者步行運輸相關法規與執行措施
2.2.2 國外高齡者步行運輸相關法規及執行措施
「交通無障礙法」5 (交通バリアフリー法)係日本為保障高齡者及身心障 礙者等利用大眾運輸工具的便利性及安全性所訂定的法律。其中法律之基本 方針「道路」及「號誌」為:所謂道路的相關基準意指地方政府完成基本構 想後,道路管理者推動人行步道、道路用電梯等的設置,以及人行步道的落 差、傾斜、坡度等的改善工作時的設置義務基準。
1. 為使高齡者以及身心障礙者得以輕鬆移動,道路上應設置人行步道(含 自行車道),確保人車分離的通行空間。
2. 人行步道:
(1)為使輪椅使用者得以會車,路幅應確保連續在2公尺以上。
(2)因車輛進出須切割人行步道時,應確保連續2公尺以上的平坦部分。
(3)為確保視覺障礙者得以安全的通行,應設置高度15公分以上的緣 石,以區隔人行步道與道路。
(4)人行步道的高度以5公分為標準,為確保行人可安全且輕易通行之 故,必要時應配合植栽或柵欄的設置。
(5)鋪裝原則上以透水性鋪裝施作。
(6)坡度原則上垂直方向於5%以下;水平方向於1%以下。
(7)人行步道與行人穿越道銜接部分之落差,以2公分為標準。
3. 指示設施:
(1)在主要的交叉路口,醫院等之設施、電梯等輔助移動設施應以標誌 或是導盲磚來指引。
(2)於上述指示中,因應需求設置點字或是聲音等指示標誌。
4. 立體穿越設施:
(1)為減少垂直方向的移動,不鼓勵立體穿越設施的設置。
(2)為使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均可輕易移動,立體穿越設施原則上須設 置道路用電梯。
5. 其他:
(1)公車站、輕軌車站、停車場等之建設應注意移動的便利性。
5 http://www.mlit.go.jp/ 日本國土交通省
(2)於積雪寒冷地帶,於必要地點設置融雪設施,確保冬季時亦可輕易 的移動。
所謂號誌的相關基準意指地方政府完成基本構想後,都道府縣公安委員 會為推動其交通安全相關工作時的設置義務基準。就號誌而言,設置音響機 能及行人綠燈時相的延長機能,以確保穿越道路的安全性。道路標示及標誌,
以容易辨識、易於了解為設置原則。
(二)歐洲
英國1995 年身心障礙者歧視法案6(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Act)規定,在 提供服務及設施上對殘障人士作出歧視是違法的。此法案中關於大眾運輸的 部分包含計程車(Taxis)、大眾服務車輛(PSV)、鐵軌車輛(RailVehicles)等類,
對於便利性、設施等許多方面皆做了規範。另外英國的運輸部(Department for Transport)在”Older People:Their Transport Needs and Requirements Summary Report”7中對於老人的運輸需求問題提出了許多建議,涉及了不同階段的旅程 與不同的運具等問題,主要包括:
1. 旅行規劃:資訊的缺乏、服務便利性差、運輸網路不符合老人需要、
長途旅行的困難。
2. 步行:大量且快速的交通、橫越道路設施不完善、道路鋪面狀況不佳 及障礙物。
3. 公車:到站牌的步行距離、必須站立與等待公車、上下車困難、車上 環境不良、費用、換乘公車的需要、複雜的轉乘。
4. 鐵路/地鐵:進入車站的途徑、車站內通路 – 階梯、自動升降扶梯、
費用。
5. 駕駛:路口能見度差、辨認標誌困難。
瑞典衛生暨社會事務部(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Affairs)制訂了高齡 者政策(Policy for the elderly),其中關於運輸方面:市政當局提供運輸服務給 因為身心功能障礙而不能使用大眾運輸的人。此服務使身心障礙者能夠搭計 程車、或特別改造的車而只付跟大眾運輸同等費用的價錢,不過很多市政當 局都對每人的旅行次數設有上限,地區性及全國性的旅行也都可能適用在此 系統架構下。
德國聯邦在2002年5月特別針對交通、建築物與住家間的無障礙進出之研究領 域,從而訂定了一個關於無障礙法案(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而運輸部 門特別在機動性的議題中特別強調身心障礙者在運輸場站間之行的問題,亦 即此法案之焦點係身心障礙者應享有與身心健全者「行之便利」之公平機會。
6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1995 (c. 50) 1995 Chapter 50
7 http://www.mobility-unit.dft.gov.uk/older/needs/summary/06.htm
(三)美國
美國高齡者法案(The Older Americans Act, OAA)由詹森總統於1965年7 月14日簽定,除了創建”高齡署Administration on Aging, AOA8”之外,高齡者 法案授權撥款給各州進行社區規劃與服務計畫,也推行與高齡相關的研究、
示範與訓練計畫,之後此法案的各項修正針對地區性機關所進行的高齡者相 關工作,例如確定地方需求、規劃、服務執行等提供所需資源,協助範圍包 括社區的營養計畫、對於無行動能力老人的協助、對於原住民老人的協助、
對於少數族群低收入老人的協助、增進健康預防疾病等計畫的執行、居家照 顧、長期照顧巡查計畫等。
而運輸工程協會(Institute of Transportation Engineers,ITE)在1998年出版 的『行人設施的設計與安全Design and Safety of Pedestrian Facilities』,總共 對於以下15個項目進行專文討論並提出未來的設置建議:
1.道路設計考量 6.行動障礙的行人 11.人行道與步道
2.行人與駕駛標誌 7.號誌設置 12.行人穿越道與停止線 3.行人中途分隔島 8.行人道欄杆 13.路側停車限制
4.立體分隔交叉 9.學校相關措施 14.社區交通控制手段 5.行人導向的環境 10.大眾運輸場站 15.施工區行人安全
其 中 人 行 道 的 設 置 建 議 依 照 美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提出,人行道的需求應依照土地使用、道路功能區分、
住宅區密度等進行不同的規劃,準則如表2.5。
表2.5 美國人行道設置準則 土地使用/道路功能區分
/住宅密度 新都市內與都市周圍街道 現存都市內
與都市周圍街道 商業與工業(所有街道) 兩側都要設置 要盡力達到兩側都有
住宅(主要街道) 兩側都要設置 兩側都要設置
住宅(連接性道路) 兩側都要設置 若是多住家,兩側都要設置 若是單一住家,至少要一邊設置 住宅(地方道路)
超過每畝四單位住宅 兩側都要設置 兩側較佳,但至少要有一側 超過每畝四單位住宅 兩側都要設置 兩側較佳,但至少要有一側 每畝1-4 單位住宅 側較佳,但至少要有一側 兩側至少要有4呎寬的路肩 每畝不到一單位的住宅 最好一側有設置,或者是在
道路兩側有足夠的路肩 兩側至少要有4呎寬的路肩 註:學校兩個路口範圍內的地方性道路,由於是上下學的通道,必須要有人行道的設 置;新道路的一側若是明顯無發展需要或是明顯行人通行需求較少,則可以不必設置;
在次要性道路上,靠近主要道路的那一側可以不設置人行道;較不可能發展的鄉村道 路,路肩應至少要有四呎寬,主要公路上至少要有八呎寬,路面也要平整適於行走。
資料來源:Traffic Engineering Council Committee ITE (1998)
8 AOA 網頁http://www.aoa.gov/defaul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