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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道系統規劃目標與原則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高齡者步行運輸相關法規與執行措施

2.2.3 步道系統規劃目標與原則

John J. Fruin (1971)在《Pedestrian Planning and Design》一書中曾論及步 行規劃的七項目標:

(1) 步行安全性(Pedestrian Safety):基本上可透過人車分離(平面分離、垂 直分離、時間分離)、安全設計(止滑、耐壓等)等方式達成。人行道若 設有階梯,其級寬、級高應維持一致尺寸。

(2) 步行安穩性(Pedestrian Security):人行道的夜間照明、路口的安全視距 及避免死角空間的形成等,提供行人安穩的步行空間。

(3) 步行方便性(Pedestrian Convenience):人行道提供足夠的設施,除步行 外,考慮行人停留及活動的空間,維繫使用者的方便性。

(4) 連續性(Continuity):鄰近地區人行道應儘量維繫高程、設計元素、色 彩、質感等一貫性或連續性。

(5) 舒適性(Comfort):人行道應以提供舒適之外部環境、考慮行人之安全,

並以無障礙環境設計為原則。為避免長距離步行者可能產生不適,應適當 設置休息區並設置座椅,休息區應與主要人行道空間區隔。

(6) 系統一致性(System Coherence):人行道相關設施使用及操作方式儘可 能統一,避免使用者因位置改變需重新熟悉使用方式。

(7) 吸引力(Attractiveness):人行道之舖面、植栽、街道傢俱(包含:休息 座椅、標示系統、垃圾箱、花台及燈具等)之形式風格、顏色及材質應與 周圍環境景觀配合,且應儘量選具當地特色之元素。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無障礙交通環境規劃之研究(1990)中提 到,相對於不同類型的使用者,因其活動行為的相異,於規劃無障礙環境系 統時,其考量的因子亦不相同。但其最終目標卻不外乎創造整體社會無障礙 環境的共通性,以達成永續建築環境的環境理念。因此在無障礙環境規劃的 共同理念上,其具有下列共同目標:

(1) 安全性:老人在使用行為的活動中可能因為被使用的空間或設備的設計或 是裝置不當,而導致受傷害。

(2) 可及性:去除動線上之臨時障礙物,合理佈設各種輔助設備,使各類使用 者皆能使用,如考慮高齡者之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主要活動空間與出入口 之距離與樓層等,使高齡者能方便地使用公共建築物與活動場所之各項設 備。

(3) 方便性:影響老人使用無障礙設施設備方便性的因素係指考慮使用者之動 線及距離,將使用者之動線之間作有效之連結,以提高無障礙環境系統之 可及性以及空間量的大小及空間型態關係等是否符合老人使用行為需求 的方便性。

(4) 連續性:無障礙環境系統之動線設計應以連續、直接為原則,藉由指示圖 說及標示,指引使用者流動之方向。而影響老人辨認性的因素包含採光設 置方式、照明設備型態、通道路徑安排、符號標示系統、色彩鮮明度、樓 層可辨性、住宅門口形式可辨性、建築規模複雜程度等。

(5) 舒適性:藉由合理的輔助設備及服務水準之設定,以減少使用者於移動延 滯或不方便所造成之不經濟性,並配合外部影響因素的控制,是使用者有 舒適之感受。

藍武王、林文雄(民80)認為完善之人行道應具備下屬五項基本功能:

(1) 舒適性:對天候變化具有充分的應變能力,以及足以增加行人舒適感之設 計。

(2) 方便性:考慮步行者之起迄點及步行距離,並以簡明之方向指引設施將行 人之起迄點與步道作有效之連接,提高人行步道系統之可及性。

(3) 安全與保安性:提供人車分離之徒步空間及合理之穿越方式。此外,應考 慮照明設備、通視狀況,維護行人之人身安全。

(4) 美觀性:行人步行空間應考慮人性對美感的需求。

(5) 通行有效性:人行道之有效寬度指人行道總寬減去障礙物寬。另外對移動 障礙者之通行亦應注意其有效性。

陳敦基(民82)曾經提出關於行人系統乃是都市設施之基本要素,因此 在都市開發過程中對於行人系統之規劃,應該秉持五大理念:

(1) 交通基本功能之賦予:可及性與易行性。

(2) 人性訴求系統之設計:舒適性、便利性、安全性。

(3) 系統連接介面之整合:一致性、連續性。

(4) 無障礙環境之供應都市空間配置之協調。

(5) 景觀之問題。

Allen Jacobs(1993) 在《Great Streets》中提及步行的八個目標:

(1) 安全(safe walking):為了保護行人,較寬的街道上需有行人的專屬步道 及休息空間以和車輛作區隔。路緣石及人行道僅能提供物理上的區隔,若 想讓行人心理上有安全感則需在靠近車道的一側種植樹木。在較窄的街道 則應讓人車混合,限制車輛速度以配合行人的步調,同樣亦可達到安全的 目標。

(2) 舒適(physical comfort):欲鼓勵行人重回街道,確保步行環境的舒適將 是必要的。影響的主要因子是微氣候。透過街道兩旁建築物的高度及配置 方式,可保持街道上行人的舒適。在寒冷的地區需能讓陽光灑落街道,並 應提供避風處(一般而言,都市地區的風較原野多25~40﹪),或是避免 讓風的威脅更鉅(如高樓風);炎熱的地區則需提供陰影。植樹亦是降低

微氣候造成的不舒適感之有效工具。

(3) 包被感(Definition):亦即步行空間需有明顯的邊緣界定帶給人的安全感,

垂直面的界定元素包括街牆高度、沿街種植的樹木;水平面則為街道或空 間的寬度。以往被認為只是數學問題:街道寬與建築物高度形成某一比例 即可,街道越寬,兩旁的建築務必需要更高或是更密集才能界定出所謂的

「街道空間」來;但後來有研究發現:只要寬度超過137公尺,這個空間 就很難被界定、與兩旁建築物的高度無關,即身處裡面的人無法感受到建 築物所提供的包被感、這個空間跟空曠的原野在感受上便沒有差別。

(4) 吸引視線的元素(Qualities that engage the eyes):人們行走時視覺是動態 的,街道上各種景物--如植栽、旗幟、燈柱、甚至其他行走的人們--

的光影變化都將映入行人的眼簾。複雜的建築立面可提供較富變化的趣 味、地面層作為商業使用並設置櫥窗等,可吸引行人在街道中行走。在街 道中亦需安排適當的端景或是標示,使人得以辨識方向而不致迷路。

(5) 透明度(Transparency):或者稱之為視覺穿透的程度。主要是在私人空 間與公共街道交界的處理--窗、門或是圍牆等--所造成的視覺和實際 上的穿透度。通常,透明的程度跟空間為公共或私有、使用類別有關;商 業使用常以大量的玻璃櫥窗(透明度高)來告知並吸引顧客上門消費;但 對於私人住宅而言,居民的要求則是隱私,透明度當然就必需下降(可能 是用植栽或圍牆處理)。商業區中主要街道的領域的公共程度應較強、透 明度高,有利於吸引行人在此活動。

(6) 建築物的和諧(Complementarity):沿街兩旁建築物的天際線、沿街立面、

建築樣式等等是否和諧,這將直接影響到整個街道呈現的風格。這些建築 物也許不盡相同,但其高度、樣式應盡力取得協調,不應為了彰顯建築師 個人風格而與街區其他建築物格格不入。另外,應強調重要建築物(如教 堂)的尖頂樣式與其他一般建築物不同,可提供行人辨識方向。

(7) 持續性(Maintenance):樹木、街道的鋪面材質、建築物、及其他街道 構成要素的連續性、一貫性是好的步行環境不可或缺的。以商店為例,比 起孤立在荒野的商店,人們較傾向至一整排的連續商店街中選購,而空屋 或是未在沿街面開口的建築亦可能使同排其他商店失去吸引力。是以維持 沿街的牆壁、櫥窗的乾淨明亮,重視鋪面材質、街道傢俱元素的一貫性,

維持地面層為便利商店、飲食店、等對行人友善的零售商店,並保持一定 的排列韻律,都將對改善步行環境有所助益。

(8) 設計與施工品質(Quality of construction and design):街道景觀的良窳、

能否確實發揮功能端視設計與施工品質而定。材料本身並無所謂好壞;而 是看設計者怎麼使用它。好的設計師應考量當地氣候、地理環境因素,選

用合適、經久耐用、價格合理的材料,並與整個環境的調性(Tune)一致。

應揀選具一定水準的施工團隊,因這將直接關係到施工品質與呈現之最終 結果,同一區的最好由同一個團隊承包、可維持較一貫的品質。

黎韋利(民88)提出完善之人行道應能提供下述之基本功能:

(1) 舒適性:對天候變化具有充分的應變能力,以及其他足以促進行人感受舒 適之設施。

(2) 方便性:考慮步行者之起迄點及步行距離,加上簡明之方向指引設施將行 人之起迄點與步道作有效之連接,以提高人行步道系統之可及性。

(3) 安全性:提供與車道分離之徒步空空間及合理之穿越方式,如林蔭步道、

陸橋或地下道、行人號誌等保障行人之安全。

(4) 保安性:人行道應考慮照明設備通視情況,街頭活動頻率及型態,提供行 人人身安全之維護。

(5) 經濟性:藉合理之步道寬度及服務水準之設定,以減少行人由於步行之延 滯或不方便所造成之不經濟。另由於行人環境之改變而促使土地使用情況 改變,提高經濟價值。

根據美國公路容量手冊(2000)之分析,行人行走服務水準應考慮:

(1) 是否有遮蔽設施保護行人免於風吹日曬之舒適性。

(2) 方便性以考慮步行者的起迄和行走距離。

(3) 人車分離與號誌控制之行人安全性。

(4) 保安性如照明設備等。

(5) 行人步行空間考慮符合人性對美感需求之美觀性。

台灣地區公路容量手冊(2001)指出行人流常用的度量指標除了與車流 相似的如選擇速率和超越他人的自由度之外,還有一些專屬於行人的度量指 標,如:

(1) 穿越行人流的難易度(或超越慢行者的可能性)。

(1) 穿越行人流的難易度(或超越慢行者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