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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政府對文化創意產業產業範疇的界定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文化創意產業

3 文化產業的特徵

5.1 各國政府對文化創意產業產業範疇的界定

各國政府往往以其國家自身之競爭優勢,界定其文化創意產業之範疇。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文化創意產業,包括音樂、出版、視聽技術、

電子、電子遊戲和網際網路。更進ㄧ? 的說明:文化產業的概念一般包括出版和

多媒體、視聽、錄音和電影的生產、工藝、設計和印刷。在某些個國家,也接受 視覺和表演藝術、建築、體育、樂器製造業、廣告業和文化旅遊業9(UNESCO 網站)。

英國—根據英國文化、媒體及體育部界定,包括建築、廣告、藝術和古董市 場、工藝、設計、時尚設計、電影和錄影帶、互動休閒軟體、音樂、表演藝術、

出版、軟體和電腦遊戲、電視和廣播,共 13 項(DCMS)。

法國--最典型的包括影像(電影、電視等)、影音(錄音帶、CD 等)、書 籍出版(劉大和,2003)。

日本--一九九九年日本通商產業省發表「感性產業10」,包括三大類:內容製 造產業,包括網路、個人電腦、工作站、電視、多媒體系統建構、數位元影像處 理、數位元影像訊號發送、錄影軟體、音樂錄製、書籍雜誌、新聞、汽車導航;

休閒產業,包括鑑賞休閒、學習休閒、運動設施、學校、補習班、體育比賽售票、

國內旅遊、電子遊戲、音樂伴唱;時尚產業,包括化妝品、時尚設計(朱信泰、

李傳房,2005)。

中國— 據 2005 年版文化藍皮書,將文化產業分為兩大區塊:1.傳統意義上 的文化產業,以出版、新聞、廣電和文化藝術等為主構成的”核心層”2.改革開 放以來開始發展的新興文化產業,以休閒娛樂、網路文化、文化旅遊、廣告及會 展為主所構成的”外圍層”(張曉明、胡惠林、章建剛主編,2005)。另根據祈述 裕(2004)主編之文化產業國際競爭力報告,文化產業的範疇包括主體產業,如 電影、廣播電視、報刊、圖書出版、音像、娛樂業、廣告業等,以及相關服務配 套行業,如發行、印刷、金融、諮詢、文化經紀人、教育培訓等。

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03)認為文化創意產業範疇包括「廣告、建 築、藝術、古董與工藝品、設計、數碼娛樂、電影與錄像、音樂、表演藝術、出 版與印刷、軟件與電子計算及電視與電台(p.9)。」

韓國--金成均根據《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整理韓國文化創意產業具體行業 門類有:電影、音像、影像、遊戲、出版品、印刷品、定期刊物相關、廣播節目、

文化遺產、含藝術性、創意性、娛樂性、餘暇性、大眾性而能創出經濟性的附加 價值的玩俱(誤:應為具)、動畫、設計(產業設計除外)、廣告、公演、美術品、

9 出自其網站另ㄧ篇文化產業問與答 25 資料。

10 日本所推動的文化創意產業稱為感性產業—可以感動人心的產業。

傳統工藝品、用雙方向11媒體技術的媒體內容、其他傳統衣裳、食品(陳姿月,

2004)。其中韓國特別強調的,是與數位內容有關的產業,而瞄準方向、開足火 力、全國一致向前衝的結果,韓國在世界線上遊戲產業的版圖與成果,亦有目共 睹。

新加坡—根據新加坡<<創意產業發展戰略報告書>>分為三個部份:文化藝 術,包括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文學藝術、攝影藝術、手工藝、圖書館、博物、

畫廊、檔案、拍賣、文物遺址、藝術表演場所、各種藝術節及其他藝術輔助事業;

設計,包括廣告、建築、網路和軟體、製圖、工業產品、時裝、室內外裝修;媒 體,包括廣播(包括電台、電視台和有線廣播)、數位媒體(包括軟體和電腦服 務)、電影和錄影帶、唱片發行和媒體印刷( 中宣部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辦公室,

文化部對外文化聯絡局編,2005)。

丹麥—根據丹麥技術協會研究報告,包括音樂、劇院、書籍出版、視覺藝術、

電影/影帶、平面媒體、廣播/電視、建築、設計、以及兒童玩具、主題樂園等領 域相關的公司企業,其中運動並不包括在內(The 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 / The Ministry of Culture, 2000/2003)。其中特別的是由於丹麥有樂高玩具公司,2000 年 玩具製造和兒童樂園產業佔丹麥文化產業出口總額,高達 69%(中宣部文化體制 改革和發展辦公室,文化部對外文化聯絡局編,2005),因此丹麥特別將玩具製 造、兒童樂園和遊樂園列入獨立為一項產業。

澳洲—分為十類,包括自然類、文學、圖書類、音樂類、表演藝術類、美術 類、電影錄影帶類、廣播電視類、藝術教育和大眾文化類、娛樂健身類、體育類。

其中規模最大、經濟效益最顯著的事表演藝術、影視、圖書出版和商業性藝術展 覽(中宣部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辦公室,文化部對外文化聯絡局編,2005)。

阿根廷—劃分為三大類:出版類,包括圖書、報紙、刊物;視聽類,包括電 影、電視、廣播;有聲類,包括唱片、光碟及其他影音製品(中宣部文化體制改 革和發展辦公室,文化部對外文化聯絡局編,2005)。

南非—包括手工藝、電影和電視、音樂、出版等四大部門( 周雅菁、曾啟雄,

2005)。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各國在定義其文化創意產業範疇時,皆因應其國家、

11 即「互動」。

民族、文化之特殊競爭優勢,而在文化創意產業範疇界定上互有增刪、並不一致;

由此可知,一味的仿效、抄襲先進國家的定義、範疇並無意義,切實瞭解並妥善 運用自己的競爭優勢,才是致勝與發展的關鍵。台灣亦然;清楚認知台灣文化創 意產業如此大的範疇中,獨具世界性競爭力的項目,才能在世界舞臺上真正佔有 一席之地,這也是研究者探討台灣婚紗產業之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