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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開發方式評析

第五章 促進公有土地管理效能的管理模式分析

第一節 國有土地開發方式評析

依國有財產法第 47 條之規定開發方式可歸納為委託開發、合作開發及 信託;又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三點中提及之開發方式有出租、設定 地上權、信託、聯合民間開發。以致政府明文規定國有土地開發方式,計有:

出租、設定地上權、委託開發、合作開發及土地信託等五項。本研究乃依據

國家之政策與法令,選定上述五種常見的開發方式做為探討。此外,除上述 五種開發方式外,又加入出售之開發方式,主要是因近年來政府都是以出售 之方式,為經營管理國有土地,所以本研究將出售也納入探討。

壹、國有土地永續發展指標之建構 一、指標建構於國有土地永續利用之意義

根據行政院制定之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國家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綱 領,提到國家永續發展的指標面向分為生態、經濟與社會,並根據全國國土 計畫永續發展指標系統的建立,結合兩者之定義與指標,本研究得以建立出 國有土地永續利用之指標。

(一)生態面

永續發展於生態面所追求的目的為保護自然環境,對公害的防止及修復 和環境規劃。本研究所提出永續生態面上之三個指標中,國有土地資源保護 之目的在維護自然環境;公害防止及整治指標(建立環境影響評估機制)之 目的為對公害防止及修復;國土規劃發展指標之目的是環境作完善之規劃。

此三者之共同目的乃在維護國有土地現有之生態環境,避免不當開發而危及 後代子孫對國有土地為使用收益之利益,且對國有土地之環境更事先地作出 完善規劃,以符合「永續發展」之意旨,故此三個指標對於永續發展之生態 面上實為不可或缺的考量因素。

(二)經濟面

永續發展指標於經濟面的所追求的目的為長久持續且最大之經濟效 益。本研究所提出永續經濟面上之三個指標中,效能開發雖為追求最大利 得,但尚須配合非斷頭消費、國有土地最有效使用等兩個指標,使得永續經 濟面上的指標更臻完整。因為在追求最大利得的情況下,尚須顧及「永續發 展」之意旨,因此非斷頭消費所追求之長久利得以及將國有土地開發程度達

到最適規模(國有土地最有效使用)避免損及國有土地未來的經濟效益也是 不可忽視的,故此三個指標對於永續發展之經濟面上實為不可或缺的考量因 素。

(三)社會面

永續發展於社會面所追求之目的為公平正義、土地儲備及地利共享。本 研究所提出永續社會面上之三個指標中,公平正義之目的為顧及後代子孫之 生存與福祉;土地儲備之目的為預先籌備足夠之國有土地以供國家社會未來 發展所需,地利共享之目的為防止利益被特定多數人所寡占;這三個指標相 輔相成,共同達成永續社會之目的,故此三個指標對於永續發展之社會面上 實為不可或缺的考量因素。

二、永續利用指標建立

國有土地永續利用指標之建立,乃以當前行政院所提出之國土永續的理 論基礎為本研究之依據,並將其限縮為國有土地的利用,藉由指標之建立,

以檢視當前國有土地開發之情況,是否符合國有土地永續利用的目標。

圖 5-1 永續指標架構圖

住地能夠源源不絕地供後代來使用,而國有土地更是需要有如此之職責。由 於國有土地為環境保護之先驅,更為全民共享之資源,故不可為不當開發,

更不可恣意破壞,因此在為任何的開發使用時,對其存在於國有土地上之資 源必須加以維護,以免造成無法挽救的結果。有基於此,對於國有土地資源 必須予以保護,尤其對於會影響生態環境的土地更需要加強保護,避免流入 私人所有以為不當利用;同時,針對會影響生態之私有土地更應促使其維持 國有,以確保全民之福祉。

(二)公害預防及整治(政府長期監控)

由於土地開發具有不可回復之特性,故在做相關的使用之前,必須事先 規劃並定期監控,避免因不當開發使用而破壞土地自我的回復性,而國有土 地由於背負相當程度的社會責任,於使用國有土地時,必須注意到後續所帶 來之影響。基於此,政府勢必要長期監控土地的使用,以達成公害之預防,

並對已經有遭受破壞之國有土地,給予整治。國有土地負有維護環境之重 責,以使土地能夠為後代使用。政府必須要能隨時掌握土地的使用情況,並 且有權限制與改善其使用方式,以達長期監控之目的。

(三)國有土地規劃發展(依照政府法令政策)

國有土地於利用前當以其土地容受力、環境承載力為優先考量,在其他 非公用尚未開發之土地,需配合國土永續發展作為上位指導原則,始得進行 開發。而在配合上位指導原則下,並依照現行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環 境基本法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甚至未來即將通過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等等,

合法地為國有土地之開發使用。此外,國土開發利用前理當先訂定整體計 畫,從長遠使用來考量,以求國土使用能有一慣性,且在依據整體環境承載 力下所訂定之發展限制條件,於國土開發使用時必須嚴格遵守,以符合國有 土地負有維護整體環境完整之義務。國有土地於開發前,應以現行政府法令 政策為依據,並針對整個後續使用管理或經營上有長久性的計畫;換言之,

即是必須考量未來長久之使用下,所做出開發之決策,特別是有關環境保護

之部分更是如此,在不違背政府政策下,透過長遠性之計畫使用下,將可使 土地能夠達到永續利用的目的。

B.永續經濟

(一)非斷頭消費(重視長久利得)

雖然未來的一元必然小於現在的一元,但是現在的一元畢竟也拿不到未 來去花費。因此在經營管理國有土地時,應該以能夠長久取得「使用金」的 方式為優先,使其能夠源遠流長成為一筆「固定收入」;不要短視近利地為 了在一時取得大量金錢,而拋棄其未來可得源源不絕之收益。土地的特性之 一為「耐久性」(亦即不易消失之特性) 。因此,只要政府一直保有土地的 所有權,透過取得的租金、權利金等「固定收入」之方式,就可以源源不絕 的收入流入政府口袋,使政府永遠都可以有一筆長久的利得。

(二)國有土地最有效使用(最適開發)

國有土地之開發與經營可透過公開方式與民間企業合作,以國有土地未 來依然維持公有、公共利益不會被犧牲為前提,將使用權放出,由民間企業 經營。讓私人開發國有土地,才不會因為要保有國有土地資源而讓其閒置,

沒有效益;且私部門的開發都是為追求自身之最大的經濟效益,所以透過私 人開發可使土地達到最有效利用,使經濟發展的淨利益增加到最大的限度;

並且建立完善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模式,讓我們知道每一塊國有土地為何種 用地,可以做何種使用,依規定來使用以達到最有效利用。

(三)效能開發(最小成本開發)

效能是為達成目標的程度;是指資源運用以後所產生的結果。凡是完全 達成目標者即為效能。由於國有土地屬全民資產,因此政府對國有土地所為 之任何開發皆與「全民公益」息息相關。國有土地的效能開發,就是指政府 在開發國有土地時所運用的開發模式,須能達到以最小的成本,且讓全民公

利,享有更佳的福祉。由於國有土地被賦予較多的社會責任存在,因此對於 國有土地的使用,除了須以永續發展為前提所衍生出之「永續環境」、「永 續社會」外,更應當兼顧「永續經濟」之層面。而國有土地之經濟效益如欲 達到最大,定當以「以最少成本達到最多利潤」之方式開發。因此,在以「永 續經濟」為前提下之效能開發,實為我國對國有地之開發管理所必須正視之 課題。

C.永續社會

(一)土地儲備制度(保護後代子孫福祉)

國有土地自使用時應考量長期影響。國有土地在土地開發市場上所扮演 的角色除了追求開發利益外,應兼顧公共利益的實現。因此政府對國有土地 之管理使用,應盡量保有所有權,讓土地資源之使用能夠源源不絕。亦須考 慮市場性及未來發展,而具備土地儲備的功能;如將使用權放出而不是所有 權放出之方式,可在現在收取租金,又保有土地以備未來須要時使用,滿足 了我們當代的需要,而又不致危害到未來世代經營國有土地。是故,政府應 保有相當之國有土地,以便將來發展之所需,而於必要時,透過照價收買、

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或優先購買等方式取得土地,建立土地儲備制度,使未 來世代仍有土地使用。

(二)公平正義(水平公平、垂直公平及社會正義)

國有土地當以實現公共利益為主,所以不但須顧及水平間的公平,亦須 考量垂直間的公平。保有國有土地為公有,讓全民擁有土地資源,為國有土 地資源的共有人,是符合其水平間的公平;而垂直間的公平則需透過其它既 能夠保有所有權又能有效積極的開發方式,以開發土地,致使國有土地既能 滿足當世代的需求,又能顧及未來世代的使用,始符公平原則。國有土地不 能將其閒置不用,而應該予以開發,用於現今社會所缺乏的地方,必能使公 共利益得以實現,此為社會正義之實現。政府應貫徹其國有土地使用之規 定,讓國有土地依照原訂的都市計劃來加以利用;也就是依預定計畫及規定

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避免有閒置、低度利用、不經濟使用或被占用情事之

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避免有閒置、低度利用、不經濟使用或被占用情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