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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本章主要論述研究動機與目的,並說明論文內容結構設計、研究之範圍 與限制,亦將相關研究文獻予以整理歸類,介紹說明現行公有土地管理法制 現況,以為後續章節研究之基礎。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土地係國家之資源,但在所有權的處分上係列為不動產,其如何管理將 關係國家的發展與個人的生計能力,實有其值得研究之處。

壹、研究動機

台灣地區有限的土地資源,已成為政府目前實施各項經建計劃時,最難 克服的問題之一。因此,如何發揮最佳的土地使用效率,實為當前土地政策 的重點。私有土地透過自由市場機能的運作,以滿足私人在土地收益上(效 用)最大的慾望,從促進經濟生產效率的目標來看,無疑為最佳或最有效的 土地使用模式,但對於公共設施、公用設備等公共財,屬於生活品質不可或 缺的生活要素,以及具有公共利益之土地利用方式與目的,卻不可能完全期 待私有地主的慷慨提供。相對於私有土地的「自私自利」,公有土地因土地 產權屬於各級政府所有,且具下列特性,其行政管理策略與私有土地有相當 大的差異,實值得加以深入探討,並為未來土地政策的發展重心之一:(一)

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 國民全體。」,公有土地在利用效益上應考量的是國民全體效益。(二)土 地面積相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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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遍佈台灣全省,幅員遼闊,面積廣大,土地種 類各異。(三)配合政策能力最高-公有土地之行政管理權屬於各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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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民國 96 年止,我國各級政府擁有之土地,占台灣地區總面積近三分之二,總面積達 245.7 萬 公頃。

透過行政體系的運作,可適時配合公共政策需求。(四)可以不計最大生產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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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之期待效用並非全然表示在生產收益上,而應以全體國民 之受益程度衡量。(五)能介入進而左右土地市場-公有土地挾其數量上的 豐富資源,行政管理體制則有法定的相當職權,很容易影響土地市場之供需 與價格體系。(六)須特別著重社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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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在追求經濟生產效率 與社會公平正義的天平上,須特別著重公共利益的實現。因之,其在角色定 位上以公共性為優先考量。

公有土地之權屬依土地法第四條規定,分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

有、鄉(鎮、市)有四級,在管理層級上應是互相獨立,但又可透過撥用手 續相互流用,行政管理方式複雜,管理政策之擬定須有分級分權之考量。國 有土地及鄉(鎮、市)有土地,更因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明文限制,其管 理方式有不受民意機關監督之盲點。一般而言,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均對對 公有土地具有公共性及社會性的價值賦予高度期待,因而反映在公有土地之 政策制定及管理方式上,例如公地公用,只租不售原則、公地資源永續利用 等觀念,但不論是政策宣示或學術研究,所謂公有土地,雖均概指土地法所 稱這四級公有土地,實際分析之,卻可發現其討論主題應只適用於國有土地 而已。此四級公有土地在政府層級定位及機能之不同,從而其衍生之土地管 理體制與策略,自不完全相同,當然不能一概以「公有土地」視之。其在法 制面,該四種土地有不同的管理規定,卻在政策面有以公共性統一衡量之矛 盾。公有土地產權雖屬公有,但管理機關則因公用及非公用而有不同,其土 地管理之效益與處理之程序均有差別,對公共利益之實現,也應有不同之衡 量標準。如能從制度環境與政策功能,兩大面向分析各級公有土地的利用特 性,並結合探討各級政府的公地管理組織體制與行政管理效能,突破現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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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之職權為執行社會財富重分配、維護社會安全與實現社會正義,而公有土地正是政府機 關遂行公共服務、公共投資,以達成社會公平之工具,其效用考量有別於一般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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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學者 Carl J.Friedrich 曾言:「行政是政府的核心」,Curtis Ventriss 則補充:「行政雖是政府的 核心,但公共才是國家的重心。」(林鍾沂,2001:714)公有土地之行政管理也因此具有公共性

地政策上,僅視公有土地為資產財源的保守觀念,以及行政組織體制上管理 功能的僵化,促使各級公有土地發揮其應有的公共效益,將有助於政府各項 經建計畫的執行,臺灣地區的土地政策,亦將因公地資源得以有效利用管 理,而更具活力與彈性,並得以與政治發展、經濟發展、社會福利、民眾心 理等其他領域之發展相互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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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切合地盡其利,資源永續之土地政策本 旨。

公有土地之行政管理層面,並不只限於土地產籍資料之清理與整理,舉 凡使用、收益、處分、各級政府間的土地撥用等,均應列入研究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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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 過深入分析現階段公有土地之行政管理問題,並予以歸納分類,將可了解問 題之核心,進而建立課題,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管理工具在公部門的廣泛 應用,使公共管理成為新世紀公共行政之主流。公共組織面臨的制度環境是 一個政經領域分界模糊的複雜環境,印證於公地政策,其將影響到國家經濟 的發展,各級政府財政收入來源之挹注,全民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等,其制 度與政策面即涵蓋了經濟、財政、社會等領域,傳統單向的政策分類領域,

無法適應新的政策需求。策略規劃與策略管理的應用,使公有土地的行政管 理可以廣泛的包含:財務資源管理、公共組織的設計、組織間關係的管理,

促進行政革新的效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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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全面性的探討公地管理組織與制度環境之應 對關係,並應用於公地管理組織體制之設計與行政管理模式之建立,強化中 央與地方政府分級、分權、分責的行政體制,具體推展於各級公有土地之行 政管理,有效整合土地政策與公共管理的目標與手段,體現公有土地行政管 理之最佳效益。因之,如何運用公共管理理論結合創新的公地產權用益政 策,將開創公有土地行政管理之學術研究另一新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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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政策為土地政策之一環,土地政策非獨立於政府行政體制之外,其功能制定與目的實現均與 政府社會、政治、經濟各領域互有關聯,並相互支援(李承嘉,199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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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土地法第 25 至 27 條、國有財產法及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之立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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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規劃的理論與實務源於企業界,其影響組織的本質、作為與使命之基本決策及行動。在行政 管理新發展的領域,例如:公共組織的行銷策略、資訊資源的管理等,亦有顯著的成效(吳瓊恩等 著,2001:120)。

因此,本論文希望能透過行政管理理論與土地管理策略的結合應用,政 策功能性與制度環境面的綜合思考,討論台灣公有土地之行政管理議題,提 供政府機關制定公地政策之參考,並期能發揮結合地政學術與公共管理學術 兩大領域的統合效益,為未來土地行政管理學奠定學術研究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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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目的

(一)研究問題

公有土地之本質在國民經濟上之意義,具有公共性;但在產權上之屬 性,則具有財產價值。因此,在現行政府體制中均以財產視之,而以財產管 理為其行政管理模式,卻無法呼應其在公共性上之公平正義要求。本研究所 探討之內容,期望能重新分析公有土地之定位,以及各級公有土地之政策與 行政管理模式之差異,並順應世界潮流,應用新公共管理之模式,探討未來 公地管理策略的發展趨勢。

(二)研究目的

針對上述問題,本研究有三點研究目的:

1.檢討分析中央與地方層級之公有土地屬性與定位之差異。

2.以公地撥用為例,利用流程再造理論,檢驗並設計新的公有土地行政 管理模式。

3.應用永續發展理念,評估現行公有土地之處理模式;並援用新公共管 理觀念,探討臺灣公有土地之行政管理策略,以知識管理、委託開發 等管理方式為討論議題,提供政府機關制定公地政策之參考,並期能 開創公有土地行政管理策略之新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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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的土地,包含水、陸及天然富源,(土地法第 1 條)。從廣義言之,土地行政管理是否能獨 立成為一個研究發展領域,見仁見智。如果僅是應用行政管理學的學術理論於土地行政工作,則無 發展獨立研究領域之必要;如果能結合土地管理技術之專業性及土地本質之特殊性,則土地行政管 理可以發展出有別於以往禁錮於狹隘的土地政策與法制之內的研究內容。本論文企圖以此兩種學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