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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各國毒品管制方式

雖然聯合國三大反毒公約,要求聯合國簽署的會員國遵守各該公約規定,以 共同防堵毒品的危害,公約可以說是最基本的管制要求,然各國仍可就其所發展 之物質使用狀況,就各自國內情形進行相關法規制定,因此,參考各國管制之方 法,仍具有相當之參考意義。本文分別以美國、日本為例作探討。

第一項 美國管制方式

美國對於毒品這類物質係規範於管制物質法(Controlled Substance Act, CSA),管制物質共分為五級,根據物質的醫療價值、濫用或是依賴性作為分級,

第一級是屬於濫用風險最高的而且不具有醫療用途,例如:海洛英(Heroin)、大 麻(Marijuana)26;第二級具有高度濫用可能性的藥物,雖可能有醫療或不具醫療 價值,但其使用可能導致嚴重的心理或身體依賴,例如:鴉片(Opium)、甲基安 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嗎啡(Morphine)等;第三級則是具有中度至低度的 依賴性,可做為醫療用途,例如:愷他命(Ketamine)、同化類固醇(Anabolic steroids)、睪固酮(Testosterone)等;第四級則是定義為較小的成癮性及依賴 風險,有公認的醫療用途,例如:阿普唑他(Alprazolam)、巴比妥(Barbital)、

二氮平(Diazepam);第五級則屬於較前述級別中濫用風險更低者,常見具有止咳、

止瀉、止痛醫療用途,例如:可代因含量在 200mg/ (100 ml or 100 gm) 以下製 劑、乙基嗎啡(Ethylmorphine)含量在 100 mg/(100 ml or 100 gm)以下製劑。27 判定物質是否應列入管制或是是否要移除於表列,管制物質法(Controlled

       

26  美國聯邦政府目前仍將大麻(Marijuana)列為第一級管制,即視為無醫療用途,惟美國各州仍 各自立法決定大麻相關政策。 

27  United States 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Drug Scheduling, https://www.dea.gov/drug-scheduling,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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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tance Act, CSA)中也有做了更多的說明,考量因素包含下述八項:(1)濫 用的實際或相對可能性。(2)其藥理作用的科學證據,如果已有相關資料。(3)

關於物質的現有科學知識情報。(4)其歷史和當前的濫用模式。(5)濫用的範圍、

持續時間和重要性。(6)是否對公共衛生產生風險。(7)心理或生理依賴性。(8)

該物質是否是已列管物質的前驅物。28

在美國,對於某一物質是否要進入列管或是已列管物質是否要改列級別,甚 至解除列管等決定,除了配合聯合國國際公約對於物質管制的決定外,依據管制 物質法(Controlled Substance Act, CSA)規定,可以是由美國毒品主管機關美 國緝毒局(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DEA)、衛生福利部門(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 DHHS)提起,或是由民間團體,如藥商、醫學公 協會、藥物濫用防制相關公益團體、州地方政府、一般民眾等的請願,當美國緝 毒局(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DEA)收到請願之後,開始啟動物質資 料的調查,在司法部長授權之下,也可請求衛生福利部門(DHHS)依據科學及醫學 專業做出具體的評估及建議以決定該物質是否列管之參考,之後美國緝毒局 (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DEA)會將草案預告在聯邦系統上,廣徵意 見,相關利害關係人得要求舉辦聽證,最後再正式公告。29

而物質評估的根據,如上述幾項參考要素,而儘管「濫用可能性」未在管制 物質法(Controlled Substance Act, CSA)中被明確定義,但從該法案的立法歷 史,以下指標可提供該物質有可能被濫用的評估參考:(1) 有證據顯示個人正在 服用該物質,足以對他們的健康或其他人、社區的安全引起危害。(2) 出現從合 法管道移轉流用的現象。(3) 個人主動服用該物質不是根據醫生的建議。(4) 該 物質是一種新藥,其作用與已經被列為有可能濫用的其他物質相似,致使該藥物 可能具有相同的潛力遭濫用,因此可以合理地假設可能會導致從合法管道的移轉

       

28  Section 201 (c), [21 U.S.C. § 811 (c)] of the Controlled Substance Act. 

29  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Drugs of Abuse, 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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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用,未透過醫療建議的大量使用,或該物質具有極大的對個人健康或社區安全 產生影響。當然,需透過物質實際濫用的證據,以顯示該藥物有被濫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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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美國列管程序31

第二項 日本管制方式

日本管制毒品的法源主要以「麻藥及精神藥物取締法」、「大麻取締法」、「鴉 片法」、「覺醒劑取締法」等 4 部法律管理,通稱「藥物四法」無統一的分級制度,

屬於較分散型管制,另外配合 1988 年「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影響精神物質        

30  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同前註,  頁 8-9。 

31  林淑娟等,國際管制藥物列管及分級制度研究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6 年度委託研 究計畫),頁 36,2017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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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制定「國際協力下防止關於管制藥物不正行為之麻藥及精神藥物特別條 例」,針對麻藥及精神藥物所產生之不法所得等處罰及沒收等程序,以及對於外 國裁判之執行加上前四法,通稱為「藥物五法」,也成為日本主要管制毒品的法 律。32

日本的麻藥列管方式,一則當物質受到國際公約納入管制,則相關簽約國則 有義務在 180 天內納入國家之管制;二則當日本境內出現濫用物質狀態下,則會 進入評估程序,蒐集該物質的依賴性,精神影響毒性,及調查日本的濫用情況和 程度,並了解是否有工業用途等作為相關參考,透過專家評估,也依據行政程序 公布讓民眾評論,以獲取意見後,才會指定為麻藥或精神藥物。

隨著新型態毒品類似物的竄起,也在日本造成嚴重影響,為了不讓這些脫法 藥物因前述管制程序的繁瑣及冗長,而無法及時管制,因此日本也在 2006 年修 正藥事法(現改名為医薬品、医療機器等の品質、有効性及び安全性の確保等に 関する法律,藥品及醫療器材法)增加一種類別稱為「指定藥物」(指定薬物)。33 指定藥物是指排除上述麻藥四法所規制的物質以外,具有高度蓋然性具有中樞神 經抑制或刺激作用,或是幻覺作用效果(包含更強或相等)者,而指定藥物品項則 由厚生勞動省徵詢藥事及食品衛生委員會意見後決定。34為了加速管制範圍,2013 年更擴充到「包括指定」,係以核心結構(如大麻、卡西酮)為主,將結構中可能 的替換之取代基逐一列舉後,將其系列物質一併列入納管,並且為了加快指定藥 物的管制時效,每個月召開一次委員會,並且省略預告的程序。而當指定藥物的 濫用風險或是危害性證據明確具體時,則指定藥物可以列入「麻藥及精神藥物取        

32  明照博章著,李錫棟譯,日本取締毒品案件的法律制度-以取締覺醒劑的歷史演進為中心,警 大法學緒論集第 37 期,頁 45,2019 年 10 月。 

33  Ruri Kikura-Hanajiri, Survey of current trends in the abuse of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and plants in  Japan, Legal Medicine, Volume 13, Issue 3, P109, May 2011. 

34  Japanese Law Translation, 

医薬品、医療機器等の品質、有効性及び安全性の確保等に関する法律(Act on Securing Quality,  Efficacy and Safety of Products Including 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http://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law/detail/?id=3213&vm=04&re=01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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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法」中進行管制。35

圖 2-2、日本管制分類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