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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分類及管制

第二節 藥品的分類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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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藥品的分類及管理

從藥事法對藥品的定義,可以看出藥品分為原料藥及製劑,依據藥事法第 8 條第 1 項對於「製劑」定義為:「本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 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而原料藥雖未在藥事法中特別定義出來,但藥品 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提到原料藥係如此定義:「原料藥 (藥品 有效成分) :指一種經物理、化學處理或生物技術過程製造所得具藥理作用之活 性物或成分,常用於藥品、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之製造。」。

我國藥品主要採事前許可制度,依據藥事法第 39 條規定:「製造、輸入藥品,

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 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意即 藥品要上市流通,皆須事前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核發藥品許可證後,才能 進入市場。而經過許可之藥品,在藥品包裝上,則會刊載相關許可證字號資訊,

配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布之「西藥、醫療器材、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查詢」,

82以利民眾加以辨識。

另外,在製劑方面,依據藥事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 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其中,固有成方製劑為 即屬中藥範疇,本文未納入研究。以下就製劑的類別,介紹其管理制度。

第一項 醫師處方藥

所謂醫師處方藥,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定,在藥品許可證上,載明須

       

8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西藥、醫療器材、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查詢,

https://info.fda.gov.tw/mlms/H0001.aspx,最後瀏覽日:2020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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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醫師處方或限由醫師使用者。83處方藥既是限定須由醫師處方或是限由醫師使 用,即意謂藥品之風險較高,須由醫師評估病人個別狀況,是否適合使用及使用 之頻率、用量等等以及後續的追蹤觀察,常見的處方藥如抗生素、高血壓用藥、

管制藥品等,又此類藥品既屬風險較高,管制強度也就更嚴謹,包含未經醫師開 立處方,不得調劑供應處方藥84,民眾不得隨意購買到處方藥,在藥局也不得以 開架方式陳列處方藥85,在藥物廣告上,也因為處方藥本身就是必須由醫師專業 判定,因此處方藥的廣告也僅限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86所謂醫療學術性 刊物,係指僅針對醫事人員為發行對象之刊物,87以避免藥物廣告之浮濫,影響 民眾用藥安全。未遵守前述規定者,都訂有相關行政罰則。

又倘民眾自行購買處方藥服用,導致服用後產生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 重疾病等,也無法依據藥害救濟法申請補償,因未經醫囑,即自行購買使用並不 屬於藥害救濟之前提條件「正當使用」範疇,因此無法申請救濟。88

第二項 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雖然在法規上,沒有明確定義「指示藥品」,但依據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第一 條即明示:「為日常生活中常用以緩解輕微症狀之指示藥品,以蒐集國內使用情 形與國外管理規定,規範有效成分、含量範圍、用法用量、注意事項及警語,特 訂定本基準。」可以理解指示藥係較處方藥之風險程度低,且主要仍是為緩解民 眾日常生活中所常見的輕微症狀之藥品,常見像是感冒藥、止痛藥、胃腸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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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參照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 

84  參照藥事法第 50 條、第 60 條。 

85  參照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16 條。 

86  參照藥事法第 67 條。 

87  前行政院衛生署 84 年 8 月 5 日衛署藥字第 84046160 號函釋。 

88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藥品分級制度與藥害救濟--自行購買處方藥可適用藥害救濟嗎?

https://www.tdrf.org.tw/2011/01/06/knowledge03-3-8/,最後瀏覽日:2020 年 6 月 23 日。 

89  參照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目前共計有 18 類,分別為:抗過敏劑、眼用製劑、鎮暈劑、驅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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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藥品既然無需經過醫師處方,則此類藥品民眾即可在藥局、藥妝店等有 藥師或藥劑生執業之處所購得,民眾在使用這類藥品多半依賴藥師或藥劑生的指 導,也同時必須提升自我照護的觀念,在我國健保虧損嚴重,民眾過度就醫及浪 費醫療資源下,為減輕健保藥品支出成本,使健保資源有效投注於重症及長期照 護上,推廣處方藥轉類為指示藥品也是國際上常見的做法,同時讓民眾有知識及 能力對於輕微症狀作判斷,不必小病即往醫院就診,必要時,藉由藥師取得正確 用藥資訊,使民眾為自己健康作把關,建構一個健全的健康照護環境。90

第三項 成藥

成藥依據藥事法第 9 條規定:「本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 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

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並明示其效能、用量、用法,標明成藥許可證 字號,其使用不待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者。」我國成藥又分為兩類,分 別為「甲類成藥」及「乙類成藥」91,甲、乙類成藥最大管理上不同點為,甲類 成藥仍應由藥師或藥劑生所執業的藥局販售,例如常見的紅藥水、浣腸液等,而 乙類成藥得由百貨店、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兼營零售之,92例如常見的綠油精、

萬金油、藥用酒精等。

我國在 2015 年開放乙類成藥有條件式在網路得以銷售,93但其他類別藥品,

包含前述的指示藥品、甲類成藥,仍不准於網路銷售,主管機關否定網路販售藥 物,理由係以「網路係一虛擬空間,商品係寄予消費者,消費者若有使用疑難,

       

劑、瀉劑、胃腸製劑、解熱鎮痛劑、綜合感冒劑、鎮咳袪痰劑、外用殺菌及抗菌劑、外用抗黴 菌劑、外用鎮癢抗發炎劑、外用抗痘劑、尿布疹及痱子製劑、乾裂商及去角質製劑、一般皮膚 外用劑、外用痔瘡劑、點(噴)鼻製劑。 

90  黃佳偉等,國內非處方藥品使用及建構國際法規管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8 年委託 研究計劃),頁 1-2,2019 年 12 月。 

91  參見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92  參見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第 16 條。 

93  衛生福利部 2015 年 6 月 30 日部授食字第 1041404064 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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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法由廠商當面給予解說及操作示範。基於藥物不同於一般商品,自應依藥事 法之規定執行,目的為保障人民之健康安全」、「藥商登記項目於藥事法施行細 則第 9、10、11 條訂有規範,其中營業地址及主要設備等為必須登記項目,如為 不同地點,則應分別取得藥商登記,衛生機關平時亦得前往稽查」。94惟經濟活 動與網路科技日漸發達的現代,遠距醫療等技術也不斷在精進,藥品的銷售限制 是否也該與時俱進做更彈性思考,以增加民眾自我照護的可近性,也是國際上普 遍的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