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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各國環境教育法之比較

我國正值環境教育之立法初期,雖已於 2010 年 6 月 5 日公布「環境教育法」, 但因環境教育制度的建立,並不單單決定於環境教育法條文的內容是否完善?相 關的施行細則及子法對整個環境教育法的落實與成效均將扮演相當重要的色;通 常母法是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也是該管制事項的原則與制度之骨架,而施行細 則則是對管制制度具體化與細緻化的規定;將施行細則與母法結合來看,才能看 到整個制度的全貌,制度也才夠具體可以實行(葉俊榮,1999)。因此,要完善 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之訂定,方能使環境教育法在完成立法之後, 順利發揮規 範的效力,並能順暢運作。

一、各國環教法宣告之政策或目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尤其我國剛施行環境教育法,若要建立完善的環境 教育法制,有必要學習及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因此,本研究將以國外已公布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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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巴西、日本、韓國、菲律賓的環境教育法進行探討,因為它們在法律體制及 施行策略上,逐漸趨向成熟與完備;為了讓我國環境教育法制的建構能與世界接 軌,將蒐集前述國家之環境教育法,及其他國家與環境教育法相關的文獻資料;

探討其立法背景、目的及重點等內容,以找出我國環境教育相關立法可以借鏡之 處,俾期能有助於健全我國環境教育的法制(吳鈴筑,2010)。

接下來將從環境教育立法精神及主要目的,整理分析各國之環境教育法,

說明如表 2-1 可知:每個國家的環境教育立法目的,或多或少均反映其國家情 勢及社會整體的需要,同時也受到國際環境教育思潮所影響,例如聯合國教科 文組織及環境規劃署所大力推動的永續發展理念、「21 世紀議程」及「聯合國 永續發展教育十年(2005 至 2014 年)」,這些永續發展與教育理念是巴西、日 本、韓國、菲律賓及台灣制定環境教育法的重要參據。由此可知,環境教育法 制化,對於永續教育的推廣有其重要性(吳鈴筑,2011)。

同時在各國環境教育法之立法目的或政策宣告中,所規範對象皆以「全體 國民」為主,這代表著各國環境教育法在立法之初,均認定環境教育是「全 民」的責任,正如巴西所明列「人人都有接受環境教育之權利」。另外,在各 國環境教育法中所定義的「環境」,均是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 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換而言之,世界各國環境教育法對

「環境」的定義,皆採取廣義的認定,亦要求將地球生態與人文活動視為環 境之整體予以保護,此即所謂「整合性環境保護」(Integrat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的理念(王毓正,2006),同時受到全球環境意識思潮的影響,永 續發展與教育理念均出現在各國的環境教育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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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永續理念:

各國均將永續發展目標納入立法目的中,並積極的將國家的環境教育方向 朝向永續環境發展邁進,這情形符合當前國際環境教育趨勢。

(二) 規範對象:

在各國環境教育法的規範對象皆以「全體國民」為主,希望讓國民瞭解人 與環境之關係,藉由環境教育的推廣提昇全民環境知識、態度、技能及價值 觀,進而激起國人主動關切與積極採取保護環境的行動,也就是環境教育是 普及於全民,且人人皆不能置身事外。

(三) 主管機關:

各國環境教育法的主管機關大多以環境機關主導,除了日本由 5 大部共同 負責外,各國的環境機關遇到環境教育法推動時涉及其他機關時,將再分別 與其協調、聯繫,而這種讓環境教育的權力集中由單一主管機關管理時,將 更加有效率,責任也更加明確。

(四) 重視學校環境教育:

各國都非常重視學校環境教育的推動,因為學校教育是各國推動各項政 策、宣導最有效的場所之一,如果能明確的規範各級學校在環境教育法推動 之後應負責及辦理事項,透過各級學校的養成教育功能,一定能夠將環境教 育的理念、知識、技能、價值觀等等從小紮根,深植於國民心中。

(五) 推動社會環境教育:

除了學校環境教育之外,各國對於社會環境教育推動也非常的重視,但因 應各國的國情民風,對於社會環境教育推動方式就有所不同,例如尚屬開發 中國家的菲律賓直接宣告每年 11 月訂為「環境意識月」,希望藉由活動的宣 告,提醒「環境破壞對人類衝擊及健康之影響、公民環境責任、自然資源之 保存、保護及復育、以及環境與永續發展關係」等;經濟及環保意識較先進 的日本,則強調各主體的自發性參與、提供環保體驗機會及環境教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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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環境教育專業人員:

因為環境教育專業人員負責執行國家環境教育法的重要政策,環境教育專 業人員執行能力好壞,將顯著影響國家環境教育成果,所以各國均非常重視 環境教育專業人員的培訓課程,以確保環境教育工作夠順利推行。有些國家 除了研訂環境教育人才培訓計畫外,更有專責的培訓機關,或是明訂在國家 的教育政策裡面,以菲律賓為例,在其國家環境意識與教育法即明訂:做為 國家服務培訓計畫之一,大學學位課程及兩年制以上之職業課程中進行培育 環境教育人才。可見世界各國對環教人才培育均非常重視。

(七) 提供經費:

穩定的經費來源,對於法律的推動,有非常重要的影響,以美國為例,就 曾經因為經費不足,造成法案無法推動的窘境,而世界各國除了菲律賓外,

均對於環境教育經費來源皆明確的規範,希望藉由穩定的經費來源,幫助環 境教育法的順利推動;以台灣為例,在環境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 環境保護基金來源為:自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 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 賣所得款項,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自各級主管機關收取違反環境 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撥入。希望藉由規定相 關的財政措施或稅制、補助民間團體或環境教育專案之經費,以擴大環境教 育之成效。

(八) 環境教育場所:

目前世界上僅有日本及台灣在法案中明列環境教育場所,但兩國的作法不 同,日本是努力促進土地或建物之所有者或使用者,自發性提供該土地或建 物做為適合多數人加強環保意識之自然體驗場所及據點。而台灣則由政府整 合規劃具有豐富環境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的場域經由認證,成為適合環境 教育活動進行的環境教育場域,認證通過之後,方可登錄為何逞之環境教育 設施、場域,證書的有效期限為 5 年,到期前可再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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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獎勵表揚:

美國由聯邦政府撥出專款對環境教育和環境保護工作具有卓越貢獻的人 士,應頒發國家環境教育獎,如羅斯福總統獎、梭羅獎等,其透過獎勵表揚 來鼓勵不同領域的人對環境教育有傑出貢獻,且明列授獎對象與金額等。台 灣則由各級政府機關對於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亦兩國均利 用獎勵表揚,激勵各界人士更積極 推展環境教育。

(十) 認證主體:

各國對於認定或認證的主體皆不同,日本著重於培育或認定具有環保知識 與環保指導能力「人才事務」之「國民」、「民間團體」等,其人才培育或人 才認定等事務必須向主管部長登錄後才能進行;韓國辦理環境教育「專案」

認證;而台灣的認證種類是最多元的,包括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機 構」、「設施及場所」之認證。各國對於認定或認證作業都非常的重視,皆訂 有一套很完整的程序,從申請、收費基準、有效期限、撤銷與管理等都有詳 細規定。尤其日本及韓國為確保執行品質,對於不符合規定者可處以罰金,

而在此方面台灣目前尚未規範,僅以「限期改善」及「應撤銷其認證」等方 式進行處罰,在未來可以納入研訂相關子法之考量。

經由比較 6 個國家有關環境教育法中對環境教育的規範內容,筆者歸納如 下:立法目的應符合環境教育發展理念、規範對象為全體國民、環境教育主管機 關大多環境機關、重視學校環境及社會環境教育推動、著重環境教育專業人員養 成、提供環境教育推動經費、以獎勵方式獎勵環境教育有功人員及配合國情特別 規範環境教育相關認證。

除此之外,部分國家因屬開發中國家,該國的環境教育法比較著重於污染防 制和環境衛生(如病媒蚊防制、清潔打掃等),較先進之已開發國家,就和台灣 類似,會結合企業、政府、學校、社區一起推動的環境政策,可見因為經濟發展 程度不同,環境教育法著眼的地方也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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