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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及各項子法之內容及問題探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環境教育法及各項子法之內容及問題探究

全球暖化、氣候變遷,加上對生物與環境之破壞、能源與糧食嚴重短缺,已 經嚴重威脅人類及環境,為解決這些棘手之環境問題,除尋求科技解決外,治本 之道有賴長期深入推動環境教育,讓每一個人從認知、價值觀及態度上來落實環 境保護之行為(林明瑞,2011)。

環境教育之落實,上從政府決策到下到全國國民,乃至社會各層面都必須貫 徹。而透過法律規範各層級責任,明確推行的對策,才能使環境教育徹底落實。

我國的環境教育法自 100 年 6 月 5 日正式實施之後,相關機關、學校莫不積極規 劃、運作,為深入瞭解環境教育法母法及相關子法的內容及實施時可能遇到的困 境,以下將對環境教育法及各項相關子法進行探究。

一、「環境教育法」的重要措施方面:

包括訂定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編列預算、辦理環境教 育、設立環境教育基金、辦理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環境教育人員訓練認證、環境 講習、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員辦理環境教育規劃及 推動、整合規劃辦理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認證、明確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權責、

提供環境教育人員必要支援等。

以環境教育法第 3 條為例,該條第一款指出環境教育是指運用教育方法,培 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

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簡單來說是希望 增進國民的環境素養,若藉由清潔打掃、美化綠化等活動來做為環境教育活動是 否可行?該如何轉化處理呢?如果進行時先讓學生、教職員瞭解他們所進行的打 掃及美化活動背後所代表的意義,例如資源回收的意義與價值、對生態環境的幫 助、對學校、甚至整個社會有何影響?還可以指導他們如何在做這些事情時如何 更有效率、更輕鬆的做好,然後在完成之後請他寫一份問卷,看看他是否可以達 到環境教育法第 3 條所希望的: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

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若他們在問卷選項中勾選「有所增進」,才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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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符合的環境教育活動(EEIS,2011)。

環境教育法所期許的是一種外加的課程,不然很多環保局、清潔隊的人每天 都在做跟環境保護有關的回收工作,那麼這些人豈不是完全不用做環境教育活動 或課程了?環境教育法所希望的是在一般業務或是課程之外,「額外添加」的環 境教育活動。

二、 環境教育法的推動者和接受者:

推動者為中央主管機關(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如教育部)還有直轄市/縣(市)政府,而接受對象為各政府機關(構)、全體國 民、各類團體、事業、學校的教職員、工、生。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

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 於翌年 1 月 31 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 成果。而學校方面是採取學年度計算,所以在 8 月有一年級新生入學,6 月則會 有畢業生畢業離校,可是申報成果及提報計畫的時間是在每年 1 月 31 日之前,

在人數填報時該以何數據及時間點為基準呢?而為了讓環境教育活動可以獲得 最佳效益,各機關、學校舉辦環境教育活動時應該選擇哪一個時間來辦理,可以 讓最多數的教職員、工、生參與活動,以符合最佳之經濟效益?

有關人員的部分,若是機關或學校申請的替代役男、臨時約僱人員是否也需 要列入計算?聘僱的時間是長期或是短期是否都要考慮對其進行環境教育課程 嗎?如果因公借調到其他單位,該由哪一個單位負責其環境教育課程?而女同仁 若請「育嬰假」無法到單位上班,如何協助她進行環境教育課程?行政機關、事 業機構、法人機構之人員因平時都有公務在身,如何找到一個適合的時間進行課 程?是利用平日晚上或週六另外安排時間上課?另外的困難點,就是難以全員到 齊一起上課,如果是利用公務人員學習網(公務 E 學院)進行補課如何取得時數 的認證?網路學習是大家普遍覺得最容易達成的學習方式,但是能否達到預期的 環境教育目標?

已經排定的環境教育活動若遇到教職員生因故無法參加時,該如何補行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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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補行課程需以何種形式進行?是否需要問卷資料來佐證?有哪些人員需要 參加環境教育課程?參加校外的環境教育研習課程時該由誰登錄?登錄時如何 操作?

三、 環境教育教材與課程部分:

對機關而言,要如何找到適合的教材?要去何處找到資源?哪些方法可以增 進知識?情意?技能?環保署委託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科學應用與推廣學系環境 教育及管理研究碩士班承辦之「配合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辦理環境教育實施方式 及內容規劃」專案工作計畫中,由林明瑞教授與林素華副教授率領之研究團隊,

研發設計出包含課程模組、課程教材、體驗課程、戶外參訪及環境教育推薦影片 等各式環境教育活動 4 小時範例(EEIS,2011),是非常值得環境教育推動人員 在執行環境教育活動時參考使用。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第 2 項指出:「環境教育課程設計方面得以環境保護 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 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然而相關課程如何設計?是否有足夠之網路課 程可以使用?學校基本上都是在進行教學活動,但是要透過哪一些方式來進行環 境教育?國中、小部分主要以自然與生活科技、社會、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 四個領域最適合結合環境教育課程,以學校而言,可以融入在現有學校課程時數 裡面?亦或者是以外加課程為之?是要平均分配在數個領域當中,每個年級都可 以進行,以免因為「獨厚」某個領域,而造成抱怨?高中、職學校因為其課程差 異,也需要再以領域會議確認(林明瑞,2011)。

四、 環教人員認證:

有關環境教育人員訓練與認證方面,不同的認證機關,如中央主管機關 即環保署所核發的證書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教育部所核發的證書是否 可以在不同的機關、企業、學校、基金會「一體適用」?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0 條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專 業的環境教育人員,具備下列各專業領域之ㄧ者,得分別依其學歷、經歷、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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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向核發機關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但是專業領 域分為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氣候變遷、災害防救、自然保育、公害防治、環 境及資源管理、文化保存、社區參與等八大類,但是同樣是取得認證的人員,

是否可以適用在不同的環境教育場域或是機關、企業、學校?取得認證資格的 人,是否可以成為公營企業或法人內部的「正式」人員?還是要經過公務人員 考試取得資格?若是想要獲得不同領域的認證時,是否要另行接受相關訓練?

或是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取得認證後,證書有無期限問題?經核發機關認證取得資格的環境教育 人員,是否需要定期接受相關的研習?研習的課程跟取得認證資格時的課程有 無「進階」、「初階」之分?延續資格的研習該由哪些機構辦理?研習學分或時 數不足時,有無改善時間?若因職位異動時,暫不擔任環境教育推動人員,日 後回任若證書過期,需重新受訓?還是補足相關研習時數即可?而在環境教育 推動時,但若單位內經費拮据,已無多於預算時,應如何辦理?單位同仁拒不 參加環境教育課程時,有無處罰方式?可有相關法條作為依據?環境教育推動 人員本身並無人事裁量的權力,相關人事單位能否配合處置?而單位內部獎懲 規範是否也應該配合修改?修改後是否有其法源依據或規範作用?

五、 環境教育機構:

環境教育機構涉及環境教育人員訓練與環境講習,為環境教育法推動環境 教育之主要機構,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資格需為:已設置專業人員訓練或研究單 位之各級政府機關(構)、設有環境相關系所或具有辦理相關訓練設施之大學 或獨立學院或辦理環境相關訓練或研習課程,一年累計達八十小時以上依法設 立之法人,因此曾代訓公務人員的公民營企業訓練中心,依法也可以申請環境 教育機構,但是在開辦之課程科目、授課講師、授課大綱與教材均非短其間可 以完備,由此可一窺若非中央主管機關(如環保署)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如教育部)委託請環境教育相關系所辦理之環境教育機構,一般公民營企業 訓練中心想要取得教育機構認證時,入門的門檻頗高。(林明瑞,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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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硬體設備方面,環境教育機構的場地(如教室、研究室)是否舒適?消 防逃生設施是否符合規範、衛生保健及緊急傷患運送系統是否完備?若能納入 申請資格將有更妥善的考量。授課講師方面,依規定,授課者應具三年以上環 境教育相關工作經驗,並符合現任或曾任職於公私立大專院校之環境相關系所 助理教授以上、各級環境主管機關者及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但從環境教 育人員的申請專業領域的資格來看,若想以災害防救、文化保存等領域申請

在硬體設備方面,環境教育機構的場地(如教室、研究室)是否舒適?消 防逃生設施是否符合規範、衛生保健及緊急傷患運送系統是否完備?若能納入 申請資格將有更妥善的考量。授課講師方面,依規定,授課者應具三年以上環 境教育相關工作經驗,並符合現任或曾任職於公私立大專院校之環境相關系所 助理教授以上、各級環境主管機關者及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但從環境教 育人員的申請專業領域的資格來看,若想以災害防救、文化保存等領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