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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人類是萬物之靈,懂得運用知識累積的方式,不斷的利用其智慧,改變自 己的生活;但自工業革命以來,人類開發地球資源以滿足物質的享受的速度越來 越驚人,短短一百多年之間,幾乎耗盡了地球孕育數十億年的資源。在不斷的追 求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忽略了保護環境的重要性,不知不覺之間,我們賴以生存 的環境,產生了巨大的變化。而近幾年來,地球暖化、氣候變遷以及環境保護相 關議題已成為一般大眾日常生活不得不正視且關注的議題。推究地球暖化、氣候 變遷等環境問題的根本原因,主要是人類思想與行為偏差所致(楊冠政,2003)。

為減少這些複雜且棘手的環境問題,國際社會與世界各國均竭盡所能以思索解決 之道,各界逐漸發現環境問題的解決,除了依靠技術革新、科技進步外,更要依 靠全人類環境意識的提高和採取自覺的環境保護行動(時軍,2009)。若要制止 或改變人類破壞環境的行為,必須設法改變人類對於環境的思考方式。

自 1965 年英國學者葉普(W.B. Yapp)建議將環境與教育兩個單字組合而成 複合名詞開始,環境教育(Environmental Education)便成為一門重要學科

(Palmer,1988)。如何改變我們對於環境的思考方式?楊冠政(2003)認為必須 透過環境教育,經由知識的傳遞、態度的培養與行動的養成等,以改變人們對於 這個世界的認知與行動,方能由根本解決環境品質劣化的問題。建立對環境的正 確認識,是有效解決環境問題的關鍵,因為教育可以改變人的思考模式與行為能 力,透過環境教育的施行方能培養人們解決環境危機的能力。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國際自然保育與自然資源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IUCN)曾對環境教育做下列定義:「環境教育是認知價值和 澄清概念的過程,藉以發展瞭解和讚賞介於人類、文化和其生物、物理環境間相 互關係所必須的技能和態度。環境教育也需要應用在有關環境品質問題的決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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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定位的行為規範」(Schmieder,1977)。

隨著人們對環境教育的日益重視,為了保障和推動 環境教 育 的 普及和 發 展,部分國 家也進 行 了各種 形式的 環 境教育立 法(張菱芷,2005),我國也 自 99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環境教育法」之後,並自 100 年 6 月正式施行,成為 世界上少數幾個將「環境教育」立法的國家,而「環境教育法」通過之後,對 於環境教育的推動有何影響?

依環境教育法第 3 條的定義:環境教育是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 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 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而我國環境教育法通 過的目的,是希望培育國民瞭解對於與自己賴以生存的環境之間,應以更尊重 環境倫理、更永續的方式來維護其生態,也希望藉由教育的方式增進國民環境 保護的知識、技能、態度與價值觀,讓環境保護的概念真正的融入生活,變成 國人生活的一部份。除了增進環境保護知識、態度之外,還要化為實際行動,

所以環境教育法不僅僅是一部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在積極的方面更是教育國 民挺身而出,成為愛護環境的永續環境公民。

但是哪些人應該接受環境教育呢?依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之財團法人,應於每 年 1 月 31 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 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課程、活動;而為數眾多的民 營企業、非政府組織等相關的環境保護機構及大部分的國民均未列入鼓勵參與之 對象,似乎是獨厚「公家機構」;另外一般認為環境教育成果較差的大專院校的 學生,也因為「大學法」的規定,享有大學自主權,所以也不需要接受環境教育 每年四小時的課程,反倒是大家公認為是環境教育推動的模範生的國小教職員 生,是務必要參加的對象。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3 條規定,每個單位均需有一個「環境教育人員」

專門負責環境教育的推動事宜,這些環境教育人員如何取得相關認證?負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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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的機構本身需要具備哪些資格?取得認證資格的環境教育承辦人員如何依 據各機關人員的特性,提供或建議適合的環境教育課程或活動,方能符合所屬機 關、學校、公營企業內教職員、工、生所需?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指出:環境教育課程或活動可藉由「環境保護相關 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 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因此在環境教育課程或活動的設計方面,是非常具 有彈性的。但是也因為具有相當的彈性,反而讓環境教育承辦人員產生了難以抉 擇的困擾?若想要找尋適合的環境教育教學場域,有哪些是符合環境教育法第 14 及 20 條所規定的場域、設施?身為第一線推動環境教育法的承辦人員及各主管 機關的推動人員,面對上述問題無法妥善獲得解決時,勢必會讓各單位環境教育 法的推動產生很多雜音或疑惑,也不免影響到環境教育法的施行成效,讓立法的 美意大打折扣。依據環境教育資源管理系統(EEIS)100 年 12 月之統計資料顯 示,全國各機關環境教育成果的申報率以公營事業的 16.33%最高,部分機關甚 至掛零,可見環境教育法對推動人員有諸多困擾,而環境教育法承辦及推動人員 除了倚靠主管機關委託中華民國環境教育學成立的「環境教育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1-540)」及「環境教育輔導團」之外,還可以尋求哪些協助?如何採取 有效的策略來解決環境教育法推動的問題?

因此本研究希望藉由專家訪談、問卷調查、參加環境教育研討會的參與式 觀察及利用「系統性問題解決策略」來探討不同背景條件下承辦人員及推動人 員採取策略之影響,深入瞭解在環境教育法推行初期,各機關、學校及法人團 體環境教育推動及執行所遭遇到的實際問題,並提供出有效解決之策略。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環境教育法正式施行之後,會產生許多的問題,遇到執行上有困難的時 候,應該向誰求助?對於新法上路時,除了觀望之外,還可以做哪些積極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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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要用什麼方法才能轉「阻力」為「助力」呢?

本研究係針對環境教育法及其相關子法的內容,以問卷方式調查全國各 級公家機關、公營企業、基金會、中等以下學校等需要接受環境教育之「環境 教育承辦人員」,瞭解第一線的承辦人員在環境教育法正式施行後,其單位內 推動環境教育所遭遇的問題,並彙整各項問題,試著找出解決方式,以期協助 其推動時的困難。另外,也以問卷方式瞭解中央主管機關(即環境保護署)、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農委會、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如環境保護局)

之「環境教育推動人員」,希望藉此瞭解主管機關的推動者在面對基層機關推 動環境教育法時所產生的困境及提供的解決方法。希望能夠過整合各基層單位 承辦人員與主管機關推動人員雙方的意見與想法,讓環境教育法在推動時能夠 更加順利。藉由篩選出具有代表性之受訪人員,進行專家訪談,以深入瞭解環 境教育法實施之困難癥結。最後筆者也藉由參加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於 100 年 12 月 17 日舉辦之「全國環境教育研討會」,以「參與式觀察」瞭解與會學者 專家之報告,瞭解各界在推動環境教育法時的困境與解決方案,彙整後提供本 研究問卷調查對象解決問題之參考。故根據以上之研究背景與動機,本研究之 目的分述如下:

1. 為能瞭解各級公家機關、公營企業、基金會、中等以下學校環境教育承辦人員 推動環境教育法所面臨的問題並提供解決之法。

2. 為能瞭解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環境教育推動人員 在執行環境教育法所面對的問題,並提出因應之道。

3. 不同的背景條件下,各機關、學校之環境教育承辦人員面臨環教法推動問題及 採取的解決策略是否有顯著之影響。

4. 不同背景條件下,各環教主管機關推動人員遭遇到環教法推動問題及採取的解 決策略有無顯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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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係以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所規定之「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之財團法人」等單位「環境教育 承辦人員」為第一類問卷調查對象,第二類研究調查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之 環保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農委會、經濟部)及各縣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之「環境教育推動人員」為研究對象。

二、研究限制

由於本研究所調查的對象為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所規定之「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之財團法人」等 單位環境教育承辦人員,或是中央主管機關之環保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如農委會、經濟部)及各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環境教育推動人員。

所以無法推論到各公、民營環境教育訓練機構、或環境教育場域、設施等依 環境教育法規定所聘請的之環境教育推動人員,或是其他依法取得環境教育 推動人員資格者(如民間 NGO 環境保護團體、民間企業如大型遊樂場等所

所以無法推論到各公、民營環境教育訓練機構、或環境教育場域、設施等依 環境教育法規定所聘請的之環境教育推動人員,或是其他依法取得環境教育 推動人員資格者(如民間 NGO 環境保護團體、民間企業如大型遊樂場等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