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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四節 專家訪談

為增加本研究的深度及廣度,本研究擬對抽樣問卷調查中具代表性之樣本進 行深度訪談以瞭解第一線承辦人員及推動人員的對於環境教育法推動時困難所 在,訪談後,彙整其意見與看法後,作為解決問題的參考依據。

一、訪 談 對 象

本研究專家訪談樣本的選取採立意抽樣,篩選問卷調查結果中具代表性之各 機關之環境教育承辦人員:中央政府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公營事業 機構、財團法人等各 1 名,高中職、國中、國小各 1 名,及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環境教育法推動人員,各 1 名,共計 1 名為訪談對象。另外為增加訪談之內涵,挑選對於環境教育法有深入 研究之學者專家 2 名,進行專家訪談(表 3-1),共計 12 名。研究者先以電話或 電子郵件告知受訪者本研究內容,並詢問是否接受訪談,若同意,則納入本研究 之訪談名單,進行訪談。

二 、 訪談研究工具

( 一 ) 訪談研究工具之編製

根據本研究的研究目的及相關文獻回顧整理後,編製半結構式之 「環境教 育專家學者訪談大綱」, 經 2 位環境教育相關專家學者的審查後,與指導教授討 論研議,修訂成為本研究正式訪談大綱,以確定訪談內容能符合研究目的,確立 訪談大綱專家效度 。

( 二 ) 訪談大綱內容

訪談大綱主要分成二大部分,茲分述如下:

1 . 受訪者基本資料:包括受訪者的姓名、性別、服務單位、擔任職務、環境教育 法推動/執行相關學經歷及專長 。

2 . 環境教育法實施的現況問題探究,可分為環境教育承辦人員及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四個類別,訪談綱要如下:詳細之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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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請參見附錄一:

( 1 ) 第10條環境教育機構及人員認證及其衍生問題 ( 2 ) 第14條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其衍生問題 ( 3 ) 第18條環境教育推動人員及其衍生問題 ( 4 ) 第19條環境教育活動及其衍生問題 ( 5 ) 第23、24條罰則其衍生問題

( 6 ) 綜合評估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表 3-6 環境教育法執行成效及困難專家訪談大綱之審題人員

服務單位 姓名 背景資料

教育部環境保護小組 張子超 環境教育學會常務理事

臺中教育大學 林明瑞 環境教育學會常務理事

國立科學博物館解說員 蕭瑞棠 環境教育學會專員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三、研 究 步 驟

在進行正式的訪談前,先選擇一位受訪者進行試驗性訪談,讓研究者熟習整 表 3-5 環境教育法執行成效及困難專家訪談名單

服務單位 姓名 背景資料

教育部環境保護小組 張子超 環境教育學會常務理事

臺北市教育大學 陳建志 環境教育與資源碩士班所長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陳志昌 業務承辦人

臺中市沙鹿區衛生所 周郁琦 業務承辦人

溪湖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陳玉鈴 業務承辦人

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 宋隆衡 業務承辦人

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張晴芳 業務承辦人

屏東縣立牡丹國中 董貴妹 業務承辦人

臺中市立大甲國小 鄭月香 業務承辦人

行政院環保署 黃雅雯 業務承辦人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 黃英豪 業務承辦人

教育部 陳冠佑 業務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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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訪談的過程與技巧,並了解受訪者的反應,期望能對訪談的內容、程序及用語 做最好的修正。訪談步驟如下:

(一)先以電話及 e - m a i l 聯繫,約定受訪者可以接受訪談的時間、地點及訪談方 式, 並向受訪者簡單說明本研究的研究目的與訪談內容。

(二)在進行正式訪談之前,先以電子郵件將詳細之訪談大綱內容寄給受訪者,以 期能獲得較完整的答案 。

(三) 爲不影響受訪者回答的意願及顧及內容之完整性 , 訪談時間約為 4 0 分鐘,

至多不超過 1 小時。

(四) 進行訪談時,先徵得受訪者的同意,進行錄音。研究者依半結構式的訪談大 綱逐題訪談,不刻意引導受訪者的談話方向,避免涉入個人意見。訪談過程 中研究者也隨時做筆記加以記錄,並就不清楚或需進一步了解的地方,請受 訪者再予以說明。

(五) 訪談結束後,以筆記紀錄為主,錄音紀錄為輔,盡可能使紀錄內容貼近受訪 者之原意 。

(六) 爲確認訪談內容與受訪者原意相符,將訪談重點摘錄資料整理後,附上回郵 寄給受訪者簽名確認,以確保訪談內容與原意相符無誤,建立專家訪談結果 之內在信度。

四 、 資料整理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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