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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環境教育實施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環境教育實施現況

1975 年貝爾格勒憲章(Belgrade Charter)中,即明白指出環境教育主要對 象可分為兩類( UNESCO,1975,引自楊冠政,1997):

1. 正規教育部分:

包括學前教育、小學、國中、高中及大專高等教育,以及教師們與環保職業 人士的訓練與再訓練。

2. 非正規教育部分:

包括青少年與成人,涵蓋社會各階層,無論是個人或團體如社區家庭、工人、

商人、管理人員、社會團體…等。

因此,以下將就我國環境教育的推動分為正規及非正規的環境教育,前者因 大多數都在學校完成,因此可以稱做學校環境教育,後者依據楊冠政及汪靜明教 授的定義,亦可稱之為社會環境教育(楊冠政,1997;汪靜明,1995)。

一、 學校環境教育:

學校環境教育部分,主要是由教育部所推動,教育部為推動學校環境教育及 加強學校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於民國 79 年 11 月成立「環境保護小組」,負責其 所屬各級教育機構的環境保護及環境教育之整合推動及各級學校校園污染防治 之輔導工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2011)。

而行政院亦自民國 80 年設置「環境教育委員會」,負責各部、會、局、署 間環境教育工作協調、整合及追蹤工作,後來隨著「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之成立,環境教育委員會改制為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的永續教育組。在全 球永續思潮下,環境保護小組擬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環境教育輔導小組計畫作 業要點」(教育部,2005),以配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教育組」

行動計畫表工作內執行「永續發展之環境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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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行學校環境教育工作,環保署並與教育部會銜訂定「加強學校環境教 育三年實施計畫」,其執行內容包括:(1)訂定(修定)永續校園環境管理計畫,

(2)發揮環境保護小組組織功能,(3)執行校園環境管理,(4)培育環境教育師資,

(5)開發利用環境教材,(6)舉辦環境教育教學活動,(7)舉辦環境保護競賽、科學 展覽及會議,(8)落實推動生活環保,(9)大專院校社團進行環境教育與環境保護 工作輔導,(10)建立功能性環境教育學習場域,(11)選拔表揚推動環境保護有功 學校、教師及學生,(12)參加及舉辦國際會議等 12 項工作。所以縣市環保局若想 在學校中推動環境教育,需與教育局及學校合作,方能有效於校園中進行環境教 育宣導活動,達教育宣導之成效(張世昌,2008)。

從 2001 年開始實施的九年一貫課程,可說是國內環境教育改革的具體推 動與落實,「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納入了環境教育議題,將環境教育融入學 校教育中(教育部,2011)。

課程中除了規劃七個學習領域與國民應具備的十項基本能力之外,還將包 括「環境教育」等六個重大議題融入課程(教育部,2003)。本次課程設計主要 以發展學校本位課程為主軸,並且透過合科、統整教學的方式,培養具備人本 情懷、統整能力、民主素養、鄉土與國際觀,以及能終身學習的健全國民,同 時將課程分為:語文、數學等七大學習領域,內容除重視科目間的「橫向統整」

之外 ,也強調國中與國小課程之間的「縱向銜接」。

除了規劃七大學習領域之外,也特別提出環境教育等六大議題。而在九年 一貫課程綱要之「課程計劃」中,更明白揭示有關「環保、生涯發展」等六大 議題應於課程計畫中妥善規劃融入各領域課程教學,足見環境教育已成為國際 性及社會性之重要課題。就教學的內涵而言,環境保護議題是最近國內外所關 注的焦點,而且呼籲學校教學能做適度回應,九年一貫課程中保留環境教育融 入的空間與彈性,正可以表現此課程的國際觀與現代性。

因應環境教育法通過之後,高級及中等以下的學校每年 4 小時的環境教育 活動應如何規劃?一般而言,除了較常用的「演講、影片欣賞」之外,以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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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概念作為主要內容的環境教育活動、課程,是比較適合學校師生來進行 的;若能邀請、召集各領域的授課老師針對不同課程的參與對象,進行課程內 容規劃,並設計成模組化的課程,更可以達到預期課程教學的成效。

舉例來說,高級及中等以下學校學生適合採融入式環境教育教學,以國 中、小學為例,九年一貫課程中與環境教育相關的領域課程,計有自然與生活 科技、社會、健康與體育及綜合活動等四領域,可請相關老師規劃在這四個領 域的課程,以「外加」課程方式,每一學年各一小時的環境教育融入式課程來 進行環境教育法所規定之 4 小時環境教育活動、課程(林明瑞,2011)。

至於高中職課程部分,因其課程相對較為複雜,但可以領域會議方式經由 互相協調方式,也可以比照國中小課程辦理;在普通高中部分,適合採融入式 環境教育教學之科目較多,包括:物理、化學、生物、生活科技、地球科學、

地球與環境、地理、公民與社會、健康與護理及家政等十科;而高職課程部分,

可以在一般科目中的物理、化學、社會(地理、公民)等三科中,或自然、生活 科技、社會(地理、公民)等三科中,以融入式環境教育課程,進行教學,至於 各科各應融入環境教育課程的比例應佔多少?可由各領域開會決議,進行安排 與調配,各科總計環境教育課程時數,須能安排每班全學年達 4 小時以上。

在學生進行環境教育課程時,負責領域課程的教師,因事先需要規劃、設 計出融入環境教育的相關課程大綱、教案,並進行教學,所以其進行環境教育 融入其他相關課程的教學時數,亦可視為參與環境教育的活動時數之中。老師 一方面除藉此豐富教材內容、增加教學經驗,另一方面可以同時達成環境教育 法所規定之時數,可謂一舉數得,相信一定可以大幅增加老師的備課意願及學 生對環境教育課程的吸收程度(林明瑞,2011)。

二、 社會環境教育:

汪靜明(1995)的研究指出「社會環境教育」是指透過社會、人力和物 力等資源的結合,在正規學校體制外的教學環境中來薰陶和教導社會大眾,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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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受到潛移默化的影響,產生關愛並進而保護其周遭所處的自然和生活環境。

社會環境教育雖然是一種非強制與義務性的非正規教育方式,但是在當 前兩種主要環境教育的管道中,卻扮演了整體環境教育推動體系中的輪軸角 色,其重要性不容忽視,並值得進一步全面推動。黃淑貞(1995)的研究也指 出環保課題是今日全國關注的焦點,其工作成果有賴於完善的環境教育,如果 單靠學校教育系統,想要讓受教育者在學校畢業後,仍持續保有良好的環境行 為是相當欠缺且困難重重的,所以應該搭配社會環境教育,才能達成環境教育 法立法目的。

鑑於環境教育的重要性,在我國環境教育法第 1 條就明文公告立法的目的 是: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 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 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同法的第 3 條,也指出 我們要能:「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 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 之公民教育過程」。既然想要培育永續發展的環境公民,環境教育不僅於要在校 園之內推動外,更應該結合社會各界的力量,教育出具行動能力的環境公民。

就我國社會環境教育組織的發展來看,環保署是中央政府推動社會環境教育 宣導的主導機關,而根據「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權責劃分表」,各縣市政府的環境 保護局為地方環境教育宣導主辦機關。除了中央及地方政府的環保機關之外,許 多社教單位及民間的 NGO 組織、企業公司均投注許多的心力,讓環境教育跨出 學校牆籬,走入社會各角落,茲將其相關環教教育活動條列扼要如下:

(一)社教機構:

結合環保局、文化局、社會局、民政局等政府機關合作執行「社區總體 營造」、「推展城鄉新風貌」等工作,並辦理社區辦公室做環保評比活動, 及 飲用水安全宣導說明會等,促進政府機關的環境知能。另外農委會或其他公家 機構所屬的大型森林遊樂區,如東眼山、奧萬大森林遊樂區、特種生物中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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紛紛轉型為自然中心,辦理許多保護森林、飲水思源、淨山、體驗自然的環境 教育營隊,讓許多喜歡親近大自然的民眾,除了沐浴在芬多精的洗禮之中,還 增進了許多環境教育、環境保護的概念,綜而言之,國內許多社教機構在環境 教育法尚未通過之前,就已經投注許多心力進行環境教育。

(二)民間組織:

包括中華民國自然生態協會、野鳥保護協會、主婦聯盟、荒野保護協會 等,因深感環境保護、資源回收、保護動物等環境保護及環境教育活動,除了 理念上的認同之外,還需要透過身體力行才能融入國人日常生活之中,所以結 合理念相近的民眾,進行環保義工招募、訓練, 並透過義工及協會志工帶領 進行「自然生態保育」、「動物保育」、「環境整頓」、「有機堆肥廚餘推廣」與「資 源回收」等活動,以及透過義工與種子教師至社區、機關、學校、事業單位及 公司行號協助環境措施、環保知能之教育宣導,並配合環保單位辦理環境保護 有功團體、義工之遴選。而由政府機關委託台北鳥會經營的「臺北市關渡自然 公園」更是率先通過環境教育法認證之場域,更顯見民間 NGO 組織的旺盛活 力及企圖心。

(三)公民營企業:

因應環境保護是時代所需,所以很多公民營的企業均投入大量的人力、

因應環境保護是時代所需,所以很多公民營的企業均投入大量的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