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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貧困等 或者產生 各種不 的 擔 包括個人 擔 子女 擔 他 護人義務等 和 務 擔 還 些產生 單純的特權 語法學家 演說家 養老 榮譽 動員等 時 護人如果因為智力 體力的相 缺 或 他 觀原因 而 或適當 護人職 時 許多國家的法 賦予了 辭 職或拒絕擔任權29

述 護人 督的 漸 視 反 了羅馬法 護 的目的 質 社 會 能的變 從 護 的 展 程來看 益法 質的體現 在 護權 質的轉變—從 益 到 益 的轉變 益主體的轉變—從維護家族 益向維 護被 護人 益轉移 權 義務觀念的轉變—從權 念轉向義務 念 任主 體的轉變— 家庭向社會 等面向30

第 國 護之意涵 演

護 護人 護人為 身體 產 照顧 設計之 中

護人 為 護者 護或 告人則 護者 之目的 在 法

院之 告 護 益 使 護者不因為精 礙或 他心智缺 不

能處 自 務 或 從 法 為時遭 損失 簡言之 法 之 護 護 護人之身體 產為目的 使 之人擔任 督 護職務 並使

為 護人之人管 護人 產 產 之 為

考究中國固 之法 並無 護之 概念相近之 顧

亦僅為習 且僅是 德 之義務 法 的 護無法 概而論 直 大 清民 草案 大 院 例 而 國民法親屬 在 1930 中國 大 訂 並在 1931 開 期間 灣尚在 統治 仍 灣 作為 主要規範 1945 10 25 開 在中國大 訂 的民法親屬 開 在

29 魏慶爽 羅馬法 護 完善 國 護 的 示 慶科 學院學報 社會科學 第 15 期 頁 62 63 2010

30 趙 婉 羅馬法 護 督 的 益法 念 示 棗 學院 商 第 13 期 頁 2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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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適用 僅在 灣 澎湖 門 馬祖等地 效 又參 德國 近 立法

國國情 親屬 特 設立 護 之 為規 立 護 31

1930 民國 19 12 26 在中國大 之民法親屬 共計 7 171 條條文 護規 第四 共 23 條條文 第 1091 1113 條 護

為 人之 護 禁治產人之 護 在 50 餘 1985 7 3 民法親屬 修 並增訂部 法條 護部 修法 護人之損害 賠償 任 規 禁治產人之 護準用 人 護之規 1999 12 30 修 第 千零九 四條 關法 護人之規 32 2002 6 4 除第 千零 條 或禁治產人訂 產 契約之法 人 意權33等 直

2008 護 大修 2014 12 30 修 第 千

條之 關 護人資格之規 34 目前 護 為 人 護 人

護 關 護 者 文稱為 護 並 第

第四節 結

國憲法 身心 礙者權 約 護 之演 等 梳 知人權 的意涵 範疇隨時 應 變 而自 20 世紀 來 護 的 展趨

31 陳棋炎 樂 郭振 民法親屬 論 頁 433 2009 8 修訂 8 1 民書 陳 馨 民法親屬 頁 3 2016 3 出 第 1 照

32 修法 因 九 大地震 為能徹底照顧地震中 害之 人 故特強 規 條

之修 溯自民國 九 起生效 參照自立法院法 系統異動條文

33 原條文規 人 禁治產人訂立 變更或 妻 產 契約時 應得 法 人之

意 民法 則規 不符 為 免 務適用 之困擾 並期體例 爰 除 條規 參照

34 原條文之規 固 為 免 供照顧者 擔任 護人 人時之 益衝突 務 容 能

護人之 父母 兒女 手足 女婿 媳婦或岳父母為 供照顧機構之 表人 人

或 法人或機構 僱傭 任或 他類似關 之人 就近 供照顧之情況 原條文 排

除適用 恐不符 之需要 爰增列 為 護 告之人之 四親等 之血親或 親等

之姻親 但書予 排除 另 若 類型 護人就特 護 務之處 益衝突之情

得依民法第 千 條之 準用第 千零九 條第 規 任特 人 資因應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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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 說是 人 護的擴張 和帶 人格 視之禁治產 漸 亡 如原

條文 禁治產 詞 護 來 修法 為 禁治產 只含 禁

管 自 產的意義 無法涵蓋修法目的 在 護 護 告的人 維護 人 格 嚴並確 權益

如德國自 1992 1 1 起 禁治產 較 彈 的 護 法 的照管 之35 自 2000 4 1 起 禁治產

的 護 即 和 見之 36 法國則是 據

2007 3 5 第 2007-308 法 法國民法 除了禁治產

法 管 父母均在或 中 人死亡 人 護 父母均 去世 和 人的法 護措 凡是經醫療 因精 或身體 能損壞 不能表 自 意思 無法自 益的 人 37

國 去繼 德國 面剝奪 護人之 為能力之禁治產 而因

侵害 禁治產 告者人 嚴疑義 且禁治產 告 並 考 告者之自 意思 世界各國 且為 國憲法 般人格權 護之自 決 權 背亦 符合世界潮流

結而言 近 來 世界主要 國家 護 革出現了 系列共 趨勢 法 更 面地 入 護關 也更 被 護人的意志 更 緻地 被 護 人的需求 類型 為生活中的弱者 供更人 的 護和支援 確 他們 等地

現法 賦予的權 國亦無例外 關 國從禁治產 告 演 為

護 之 程 試 論述之

35 德國民法 第 1773-1921 條 參見陳衛 德國民法 第 538-575 頁 法 出 社 2006 第 2

36 民法 第 883-876 條 參見 濤 最 民法 第 178-189 頁 法 出 社 2006

37 法國民法 第 389 條 第 390-413 條 第 425-494 條 參見羅結珍 法國民法 法 出 社 第 130-131 頁 第 130-136 頁 第 138-157 頁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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