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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護人或 人 告人之關

原民法第 千 條第 之法 護人 序缺 彈 必符合 護 告之人之最佳 益 修 不僅法院應依職權就 四親等 之親 屬 最近 之 他親屬 主管機關 社會福 機構或 他適當之人 外 亦 人或 人為 護人 考 護職務 時 複雜 或 業 故法院得 複 護人 統計資料 見圖 7 略知 護人多為子女 弟 妹 共 護人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 機構 人則多為子女 父母 弟 妹 共 人或

圖 7 護或 人 告人之關

護 告 告

第 節 現 規 國 身心 礙者人權 約之比較

第 身心 礙者權 約第 條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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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 生俱來的權 亦是 球自 1945 來 追求的 世價值 而各 種法 和 國 和國家的落 仍端賴 社會文 的 展 社會大眾的 體 意識 聯合國 2006 12 身心 礙者權 嚴國 約 國則 2007 7 身心 礙者 護法修 為 身心 礙者權益 法 又隨

高齡 社會的衝擊 家庭 能的式微等背 國 2008 民法 禁治產

相關規 修 展為 的 護 告 告之 法 護

然而 目前 之九 的 護人多 家屬擔任 必熟知和 護人 護人之法 職 協 護人為意思表示方面 亦 善盡 護之 權益維護46

文關注之 護 身心 礙者權 約最密 相關之條文為第 條 依據身心 礙者權 約第 條 在法 面前獲得 等 Article 12 - Equal recognition before the law

1.締約國 身心 礙者 在法 面前的人格在任 地方均獲得 的 權

2.締約國應當確 身心 礙者在生活的各方面在 他人 等的 礎 法 權 能力

3.締約國應當 適當措 便 身心 礙者獲得他們在 使 法 權 能 力時 能需要的協

4.締約國應當確 使法 權 能力 關的 措 均依照國 人權 法 供適當和 效的防 濫用 些 應當確 使法 權 能力 關 的措 人的權 意願和 擇 無 益衝突和不當 響 適應 人情況 適用時間盡 能短 並 期 個 資格 獨立 的當 或司法機構覆

供的 應當 些措 響個人權益的程 相稱

5.在符合 條的規 的情況 締約國應當 適當和 效的措 確

46 社會 之社 師 接獲法院來函時 須 聲請 護 或 告之相關當 人 訪視評

並出 報告 時常遇到聲請擔任 護 或 人者詢問 被 護 或 人醫療 務

等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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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 礙者 等權 擁 或繼 產 掌管自 的 務 等機會獲得 銀 抵 和 他形式的 融信 並應當確 身心 礙者的 產不被 任意剝奪47

中 第 條第 締約國應當確 身心 礙者在生活的各方面在 他人 等的 礎 法 權 能力 當中的 法 權 能力 legal capacity 詞而來 身心 礙者權 約 時 各國 表的聲 除 法

能力 不 解 外 亦 是否應 權 能力 為能力 論

最 條文仍使用 legal capacity 詞48

述身心 礙者權 約第 條 言之 使權 的權 方面 排 拒國家或他人 個人自 決 的 另方面 個人無法自主決 時 要求國 家支援或協 意思決 權 的 使 強調須適合 人情形 權 意願和喜好 換言之 能力的限 必須符合必要 比例原則 並依 人的需求 個 調整

綜觀身心 礙者權 約第 條 第 般 意見書 身心 礙 者協 的立場如 在為行使法律能力提供協助時,必須尊重身心障礙者的權利 意願和選擇,不得以協助取 決策 第十二條第三項沒有具體說明協助應採取什 麼形式 協助 是一個寬泛的用詞,包括不同類型和不同強度的各種非正規和 正規的協助安排 例如身心障礙者可以選擇一個或一個以上他們信得過的協助人 員協助他們行使法律能力 作出某些類型的決定,也可以要求提供其他類型的協 助,如同齡人協助 辯護 包括自我辯護協助 或溝通方面的援助 為身心障礙 者行使法律能力提供協助也可以包括通用設計和無障礙等相關措施,例如要求銀 行和金融機構等公私營部門行為方提供易懂資訊或提供專業手語翻譯,有助於使

47 聯合國殘疾人權 約 http://www.un.org/chinese/disabilities/convention/convention.htm 最

瀏覽 期 2017 6 3 中 簡體轉換繁體 殘疾人 身心 礙者 之 留

中文簽署之文 容 並 英文原文 如 照

48 例如 拿大 為只是禁 視 的能力剝奪 但並 禁 決 芬蘭則堅持 語言

的 都必須忠 地使用 法 能力 詞 則主張各國國情不 應允許 法 能力

彈 解 參 詩淳 從聯合國身心 礙者人權 約論 灣之 護 表 2015

10 14 灣大學 高齡社會之 護法 研討會 頁 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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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採取法律行動,在銀行開帳戶 簽 合同或進行其他的社會交易 提 供協助的方式也可以包括發展和承認各種不同和非常規的溝通方式,尤其是讓以 非口頭溝通形式表達意願和喜好的人使用 對許多身心障礙者而言,能夠預先計 劃是一種重要協助方式,讓他們表達自己的意願和選擇,在他們無法向別人表達 願望的時候,先前所表達的意願和選擇應當得到遵從 所有身心障礙者 有權預 先進行計劃,應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給予他們這種機會 締約國可提供考慮到 各種選擇的預先計劃機制,但所有方案 不得具有歧視性 應在可行時為個人提 供完成預先計劃所需的協助 預先指 在何時生效 或停止生效 應由本人決定,

並寫入指 的正文,而不得取決於對此人缺乏心智能力的評估」 第 17 點

確表 決 決 如 身心障礙者權利委

員會在就各締約國初次報告作出的關於第十二條的結論性意見中,多次重申有關 締約國必須 審查允許監護權和委託權的法律,並採取行動制定法律和政策,更 換替 決定制,採取補助決定制,以尊重人的自決 意願和願望 」 第 26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