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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通訊投票制度法制比較分析暨結論

第四章 美國、日本與德國之通訊投票制度

第四節、 各國通訊投票制度法制比較分析暨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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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德國電子股東會及通訊投票制度

德國電子股東會及通訊投票制度

電子召集通知 股份法第 121 條第 4 項,召集通知應公告在公司公報,

再依 25 條規定,係在電子聯邦公報中公告

股東會資訊揭露 第 121 條第 1 項,召集通知應表明議程,記載議案內

容之主要內容

電子委託書 第 134 條第 3 項第 4 段,上市公司應允許股東以電子

方式出具委託書

電子股東會 在股東必須實體召開下,第 118 條第 4 項,允許公司

得以視訊方式轉播股東會

電子投票 第 118 條第 1 項,章程可以允許股東以電子方式出席

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

第 118 條第 2 項,章程可以允許未出席股東以電子方 式事前行使表決權

書面投票 第 118 條第 2 項,章程可以允許未出席股東以書面方

式事前行使表決權

監事提名制 第 127 條、第 137 條股東可以提名監事會成員,並優

先於監事會提名名單進行表決

分割投票 第 135 條,信用機構或股東協會應依實質所有人指示

行使表決權,實質所有人有不同指示時,可以分別行使 表決權

臨 時 動 議 與 議 案 修正

第 133 條第 1 項,簡單多數決,僅計算贊同或反對票

,以多數意見決定是否通過

第四節、各國通訊投票制度法制比較分析暨結論

公開發行公司由於股份公開交易,其股東分散各地,且在理性沉 默下,多數股東對於公司經營往往不感興趣,所在意者僅是短期投資 獲利。另一方面,機構投資人或其他法人則追求穩健投資,積極在股 東會中發揮其影響力,挑戰不適任之管理者,確保公司永續經營。為 促進股東參與股東會,落實股東民主與股東行動原則,便利股東行使 表決權即為關鍵所在。為此,各國無不致力於將網際網路技術應用於 股東會相關程序中,推行電子股東會法制改革,包括股東會電子召集 通知、電子委託書、書面或電子投票,以及電子股東會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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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拉瓦州公司法為求公司法之規範彈性,與時俱進,率先承認虛 擬股東會,但是否採用虛擬股東會仍由公司自主決定,無礙公司決定 採用其他類型之電子股東會。同樣地,在歐盟股東權益保護指令兼採 虛擬股東會與混合型股東會、即時電子投票與事前通訊投票之框架立 法下,德國股份法選擇採用混合型股東會模式,即時與事前通訊投票 並行,允許股東選擇以視訊方式同步參與實體股東會並以電子方式即 時行使表決權,或以通訊投票事前行使表決權而無須親自出席。此外,

日本公司法亦採混合型股東會,並配合事前通訊投票,與德國法不同。

另一方面,為使股東會進行實質討論,股東會重大資訊必須事前 揭露,作為股東決定是否出席及如何行使表決權之判斷基礎,特別是 在公司所有與經營分離之下,股東平時不參與公司經營,在股東會開 會前對於公司重要議題亦無充足資訊,則股東會之程序將流於形式,

無法發揮監督功能。是以,美國與德國法均要求將議案內容之重大資 訊或主要內容事前揭露,日本法則在股東會採行通訊投票時,另外要 求將所有議案內容完整揭露於股東會參考文件中,提供股東充分資訊。

由各國法制實踐可知,在電子股東會全球化之過程中,因應各國 法制環境,發展出各自不同樣貌之電子股東會類型,應無熟優熟劣之 分,端看立法政策之選擇,唯一不變的是電子股東會之初衷在於便利 無法親自出席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促進股東參與股東會,落實股東行 動原則,故股東親自出席實係原則,而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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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各國電子股東會及通訊投票制度綜合比較 各國電子股東會

及通訊投票制度

美國 日本 德國

電子召集通知

資訊揭露補強 議案重大資訊 股東會參考文件 議案主要內容

電子委託書

電子股東會 虛擬股東會 混合型股東會 混合型股東會

電子投票 即時 事前 即時&事前

書面投票 取代股東會 事前 事前

董監事提名制

分割投票

臨時動議與議案 修正

事前通知條款 多數說採棄權說 簡單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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