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美國、日本與德國之通訊投票制度
第三節、 歐盟股東權益保護指令與德國法之通訊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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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權,促使股東積極參與股東會,以股東行動主義活化股東會之功 能。
表 3 日本電子股東會及通訊投票制度
日本電子股東會及通訊投票制度
電子召集通知 公司法第 299 條第 3 項 ,取得股東同意後,公司得以
電子方式寄送召集通知
股東會資訊揭露 第 301 條第 1 項書面投票、第 302 條第 2 項電子投票,
公司必須另外提供股東會參考文件,將所有議案內容,
做特定明確記載
電子委託書 第 310 條第 3 項,股東可以電子方式出具委託書
電子股東會 通說實務:股東會必須實體召開
電子投票 第 312 條,公司自行決定是否採用電子投票,但股東
已為電子召集通知之同意時,可以主動採用,公司不得 拒絕
書面投票 第 311 條、第 298 條第 2 項要求有表決權達千人以上
之公司強制採用,上市公司則可向全體股東徵求委託 書或書面投票擇一
董監事提名制 第 303 條和第 305 條事前提案權,第 304 條修正動議
權,包含董監事提名權
分割投票 第 313 條,股東可以不統一行使表決權
臨 時 動 議 與 議 案 修正
未有明文規定,學說多採棄權說
第三節、歐盟股東權益保護指令與德國法之通訊投票制度
歐盟在二○○七年修正股東權益指令(DIRECTIVE 2007/3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July 2007 on the exercise of certain rights of shareholders in listed companies,The EU Shareholders Right Directive,縮寫為 SRD),就歐 盟各會員國之上市公司股東權益制定出最基本的保護規範,除了針對 跨國股東應如何取得股東會相關資訊外,並同時就歐盟會員國間跨國 股東投票(cross-border voting)訂立了基本規則。
此外,SRD 也將現有股票閉鎖期間制度(block share system)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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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日制度 (record date system) , 並對股東的提問權 (rights to ask questions) 與 股 東 提 案 權 (put items on the GM agenda and table resolutions)訂定了基本的規定,也准許各會員國可以在不低於該指令 規定的情況下採行其他的措施,以加速此指令的實施。並要求各會員 國應於該指令生效後二年內(也就是 2009 年 8 月 3 日前),根據該指 令完成內國法之修正375,對各會員國之公司治理法制有極深影響力。
為此,德國於 2009 年通過歐盟股東權益保護指令轉換法,明文 引進電子股東會與通訊投票制度。以下先就股東權益保護指令規範作 重點摘要,次就德國電子股東會與通訊投票相關制度作介紹,以明瞭 德國通訊投票制度之現況。
第一項、歐盟股東權益保護指令之重點提要 一、股東平等對待原則
公司對於處於相同地位之股東關於股東會出席及表決權行使之 權利應給予平等對待376。
二、股東會資訊揭露 1、通知期間
會員國應確保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前至少二十一天發送股東會 召集通知。惟會員國得規定公司採用電子投票者(to vote by electronic means),得以股東臨時會決定召集通知於股東會開會前至少十四天發 送即可,該股東臨時會應以超過有表決權之股份(the votes attaching to the shares)或相當於實收資本(the subscribed capital represented)
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並於次一年度股東會生效適用377。
2、通知方法
375 DIRECTIVE 2007/36/EC Art. 15.
376 See id. Art. 4.
377 See id. Art.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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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損主管會員國對於通知或公告所作之進一步規範下,應要求 公司在發送股東會召集通知時,應確保股東能不受歧視地快速取得召 集通知(fast access to it on a non-discriminatory basis)。並要求公司應 利用可資合理信賴能有效將資訊公告周知之媒介(such media as may reasonably be relied upon for the effective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 throughout the Community)378。
3、通知內容
召集通知至少應包含下列資訊:(1)明確表明股東會舉辦之地點、
時間與預定議程(the proposed agenda);(2)清楚且明確陳述股東出 席及行使表決權所應遵守之程序,包含股東提案權、表決權、提問權、
委託代理人出席,以及以通信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相關程序;(3)
基準日(record date),並解釋此基準日決定股東出席及行使表決權之 資格;(4)表明取得完整未經刪減(the full, unabridged text)擬提出 於股東會之文件和決議草案(draft resolutions)之地點和方法;和(5)
表明取得擬提出於股東會之文件和決議草案之網際網路網址379。 此外,會員國應確保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二十一日起,包含開 會當日,股東可於公司網際網路網址中取得下列資訊:(1)股東會召 集通知;(2)召集當日股份總數及表決權總數(包含不同種類股份個 別總數);(3)擬提出於股東會之文件;(4)股東會預定議程個別事 項之決議草案,或如無決議草案被提出時,公司內部主管機關之意見
(a comment from a competent body within the company),股東所提出 之決議草案一經公司收送,應立即加入網際網路網址中;和(5)委 託書和通信投票表格,但直接發送與股東者,不在此限。委託書與通 信投票表格因技術問題無法提供者,公司應在網際網路網址中表明如 何取得紙本表格,公司並應免費郵寄與請求之股東380。
378 See id. Art. 5(2).
379 See id. Art. 5(3).
380 See id. Art.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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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股東會召集通知乃股東作成是否出席及如何行使表決權之重 要依據,應予股東充分時間消化分析相關資訊,思量判斷,故至少必 須在開會前二十一天,以各種方式迅速將召集通知送達給所有股東,
並明確表明股東會預定議程,以及取得個別事項完整未經刪減的決議 草案的地點、方法和網址,以發揮召集通知資訊揭露之功能。此外,
召集通知所揭露之內容並應同時在公司網站公告周知,藉此落實股東 會資訊揭露。
三、股東提案權
會員國應確保股東不論個人或集體有權就股東會議程提出事項,
並應提出理由或決議草案;且有權就預定議程事項提出決議草案。並 得規定應以書面行使提案權(郵寄或以電子方式提出)(submitted by postal services or electronic means)381。
股東最低持股數量要件不得超過股票資本(share capital)百分之 五382。
會員國應確保股東提案權導致已發送之預定議程需要修改時,公 司應於基準日前,或未適用基準日者,股東會開會前股東可委託代理 人或以通信方式行使表決權之充分時間內,以與先前預定議程同一方 式提供修改版議程383。
四、股東出席及表決權行使之要件
會員國應確保股份持有人不論係在股東會前信託於、移轉於或登 記於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名下,均有權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不得 加以限制;股東在基準日到股東會開會日之期間內有權出售或移轉股 份384。
會員國應規定在股東會開會前特定日期持有股份者,有權出席股
381 See id. Art. 6(1).
382 See id. Art. 6(2).
383 See id. Art. 6(4).
384 See id. Art.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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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會並行使表決權,即基準日。但公司能夠在開會日從股東名簿中確 認股東姓名和地址者,不在此限385。
基準日不得超過股東會開會日前三十日,並與開會日至少相隔 八日,計算日數時,開會日與基準日均不計入386。
關於股東資格之認定,股東權益保護指令期以基準日取代閉鎖期 間規定(share blocking),股東只要在基準日持有公司股份即具有股 東資格,享有股東一切權利,即使在基準日到開會日之期間內,股東 仍有權出售或移轉其持股,而不會影響其股東資格。
五、以電子方式出席股東會之權利
會員國應准許公司提供股東下列任一或全部方式出席股東會:(1)
股東會之即時(或實況)傳輸(real-time transmission);(2)股東能從 遠端在股東會中發表意見之即時(或實況)雙向通訊(real-time two-way communication);(3)不論在股東會開會前或開會期間,無須委 託代理人親臨現場之表決權行使機制387。
股東以電子方式出席股東會之運用,除為確保股東身分與電子通 訊安全所必要者外,不得加以限制。會員國已採用或得採用針對公司 內部決策過程中所引進或實施之任何電子出席方式之規範不受影響
388。
關於股東會之召開,股東可以電子方式出席股東會,無須親臨會 場即可被動接收股東會實況轉播,或自遠端主動發表意見,如同親臨 會場之股東一般,而其表決權之行使無須委由第三人代為行使,由股 東直接在事前或即時行使,均無不可。股東權益保護指令將電子股東 會所有可能情況納入考量,允許召開虛擬股東會或混合型股東會,以 及事前或同步電子投票機制,保留最大程度之規範彈性,落實股東行
385 See id. Art. 7(2).
386 See id. Art. 7(3).
387 See id. Art. 8(1).
388 See id. Art.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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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主義精神。並要求會員國針對電子出席所設之限制,應以股東身分 辨識與電子通訊安全所必要之措施為限,不得以其他非相關之措施限 制股東表決權之行使。
六、通信投票之權利
會員國應准許公司提供股東在股東會前以通信方式行使表決權,
除為確保股東身分所必要者外,不得加以限制389。
不同於電子方式即時傳輸,通信投票需要作業時間配合,係採事 前投票,提供股東表決權直接行使之多元管道,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
增加股東積極參與股東會之誘因,落實股東行動主義。
七、股東提問權
股東對於議程之事項有權提出問題,公司應予以回答390。
為確保股東身分、會議秩序、相關準備,以及公司營業與機密保 護,會員國得採取或允許公司採取相關措施,並得允許公司就相同內 容之問題給予一個總結答案。會員國得規定相關資訊已在公司網際網 路網址以 Q&A 格式呈現者,視為已回答391。
八、消除股東表決權行使之限制
自然人或法人代表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稱客戶)為法律上股 東者392,如準據法以揭露要求作為行使表決權之先決條件時,僅限於 提供客戶身分及為其行使之表決權數之清單393;如準據法正式要求股
自然人或法人代表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稱客戶)為法律上股 東者392,如準據法以揭露要求作為行使表決權之先決條件時,僅限於 提供客戶身分及為其行使之表決權數之清單393;如準據法正式要求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