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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2013 年 6 月 26 日,鴻海公司召開股東常會,該次會議議程包含 盈餘分派議案,召集通知與議事手冊均記載擬分派之股東紅利為股票 股利每股 1 元、現金股利每股 1.5 元。本案討論後,經股東會決議通 過該盈餘分派議案。詎料小股東因不滿公司所分派之股利,而於臨時 動議程序中提議:「在法令允許及取得電子投票股東同意下,加發現 金股利 0.5 元」。該次股東會中電子投票股東約佔 45.34%,依公司法 第一七七條之ㄧ第二項規定,就該臨時動議應以視為棄權處理,現場 出席股東則僅佔 24.08%,預料應無法通過該提案,卻在主席技術性 操作下,以反面表決之方式,經現場出席股東無異議支持通過該議案,

頓時輿論譁然。所幸主管機關以『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就 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法已明定其法律效果為「視 為棄權」,既「視為棄權」,即非屬「同意」,自不發生於會後再個別取 得其同意之問題。』為由,否認該項決議之效力。

蓋通訊投票制度引進之初,係在提升股東行使表決權之便利性,

惟不論公司或股東採用之意願不高,導致通訊投票制度之預期效果無 法達成。鴻海增資案即明白點出問題之原因所在,詳言之,任一股東 均可任意提出臨時動議(或議案修正),交付股東會決議,使通訊投 票股東無法即時因應,僅能依法視為棄權,在主席以反表決方式作為 決議方式下,只要出席股東全體無異議,該議案便能順利通過,未出 席股東會積極利用通訊投票參與股東會之結果,形同未投票,甚至成 為操縱股東會決議之籌碼,無疑變相剝奪表決權,股東採用通訊投票 之意願自然不高。對此通訊投票採用意願低迷之問題,主管機關卻以 修法強制部分公開發行公司採用之方式作為因應,而未深究其原因何 在,全盤檢討臨時動議與議案修正之容許性。

本文欲從股東提案權、股東知情權和股東表決權三點進行探討。

先以股東知情權和提案權制度角度切入,分析整理各國臨時動議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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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修正制度,以及關於股東會資訊揭露之要求,從中觀察是否所有提 案均應事前提出,並將議程議案重大內容揭露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或議 事手冊中,作為股東賴以判斷是否出席及如何行使表決權之基礎,以 及股東據以作成之投票決定是否應受保護,不容許提出臨時動議或議 案修正,增加議程所無之實質議案內容。再就股東表決權著手,介紹 各國通訊投票制度相關規範,加以分析比較,汲取各國法制經驗,作 為我國法之參考。最後,回歸我國通訊投票制度,檢討相關問題所在,

以及在面對臨時動議或議案修正之衝擊下,應如何調和股東表決權和 臨時動議或議案修正之矛盾,此乃本文之研究目的所在。

第二節、研究範圍與方法 一、研究範圍

本文研究之主軸為通訊投票面對臨時動議與議案修正權所遭遇 之困境。為點出臨時動議與議案修正之問題所在,乃從三方面著手:

其一為臨時動議與議案修正之本質問題,其概念為廣義之股東提案權 所囊括,故本文在股東提案權之架構下,將以臨時動議與議案修正為 主,並簡要略述股東事前提案權,不另作深入討論,以免失焦。

其二為股東知情權或資訊權,係指股東會資訊揭露之部分,針對 我國股東會召集通知或議事手冊關於股東會議程資訊之揭露進行檢 討,同時點出臨時動議與議案修正形成股東會資訊揭露之漏洞,至於 股東知情權之法理基礎及其範圍,限於篇幅,本文不擬作深入討論。

其三為通訊投票制度,通訊投票乃電子股東會之具體作法之一,

所謂電子股東會之概念,泛指將電子科技技術應用於股東會相關議事 程序所召開之股東會,故本文之通訊投票制度介紹係指電子股東會,

主要包含電子召集通知、電子委託書、電子投票、書面投票及其相關 配套措施。

最後,總結前述臨時動議與議案修正對股東提案權、知情權和通 訊投票之諸多問題,歸納出本文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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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方法

本文以比較分析法為主,蒐集整理國內外關於通訊投票、臨時動 議與議案修正之實體法規範、法院判決,實務解釋、學說論著、學術 期刊、研究報告、網路資料等相關資料,整理分析國內外之理論與實 務見解,進行各國法制比較分析,並與我國相互印證,釐清我國現行 公司法之問題所在,作為我國法制改革之借鑑。

第三節、研究架構

本論文共分為六章。

第一章為「緒論」。分別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 與方法、研究架構等,以初步就本文之內容為概要說明。

第二章為「公司治理、股東民主與股東行動原則」。本章首先說 明公司治理之意義,旁徵博引 OECD1999 年以及 2004 年公司治理原 則,具體論述股東會在公司治理上所扮演之角色,當股東行使表決權 形成股東總體意志,體現股東民主之價值,而此一價值必須仰賴股東 積極參與股東會。因此,為活化股東會之功能,應從股東提案權、知 情權和表決權著手,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之精神,逐一對我國公司法股 東提案權制度和通訊投票制度之問題進行檢視,釐清問題所在。

第三章為「臨時動議與議案修正之容許性」。本章先介紹美國、

日本、德國、英國、香港、南韓與中國大陸法制之提案權制度內涵,

探究各國法制中臨時動議與議案修正之容許性,並就我國臨時動議與 議案修正之定位、意義及其限制逐一論述,以及提出臨時動議與議案 修正之突襲性本質問題,分析討論臨時動議與議案修正之容許性,最 後進行歸納統整,並提出本文見解。

第四章為「美國、日本與德國通訊投票制度」。本章分別就美國、

日本與德國之通訊投票法制作介紹,本文除通訊投票制度外,一併論 及電子召集通知、電子委託書、虛擬股東會、分割投票等電子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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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範,以與我國法制作分析比較,作為改進之參考。

第五章為「我國通訊投票制度」。本章詳述我國通訊投票制度相 關規範內容、立法背景及其實務解釋情形,並從比較法觀點,佐以各 國法制規範,就通訊投票制度之問題進行檢討改進,並針對臨時動議 與議案修正所造成通訊投票困境作深入分析檢討。

第六章為「結論」。本章回顧前五章之論述,總結研究所得,提 出扼要結論,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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