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美國、日本與德國之通訊投票制度
第二節、 日本電子股東會及通訊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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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日本電子股東會及通訊投票制度
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在 2000 年引進虛擬股東會與電子投票制度 後,日本亦於 2001 年 11 月 21 日通過商法修正案(2002 年 4 月 1 日 正式實施),明文規定股東會之召集通知、股東行使表決權及股東提 案權均可以電子方式為之,繼美國、英國之後,成為第三個承認電子 投票制度之國家,希冀藉由此制度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強化股東權 利。
第一項、公司治理背景介紹
戰後美軍實施財閥解體政策,將舊財閥勢力驅逐出公司經營階層,
並將其家族股權開放由公眾認購,欲破除家族企業經營與股權高度集 中之企業文化,使財閥企業勢力分崩離析。然而,面對股權分散和併 購之威脅,原已瓦解之舊財閥體系卻在日本政府扶植下,由舊財閥銀 行作為主銀行,與舊財閥企業共同聯手,開始收購舊財閥家族被迫釋 出之股權,銀行和企業間、企業和企業間彼此交叉持股,舊財閥遂以 主銀行為核心組織之企業集團浴火重生。由於彼此間長期固定持有彼 此之股份,互為安定股東關係,股權集中且安定,加上公司經營階層 獲得企業集團法人支持,使得公司不論在經營或股權結構上均呈現穩 定且牢不可破之狀態,具有強烈排他性,其他企業或小股東難以置喙
282。此種以大股東為主之公司治理模式,以財團意志與利益馬首是瞻,
使得公司內部監控機制無法發揮作用。
日本舊商法設有委託書之規定,允許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使股東會容易達到定足數之要求,確保議事程序之順利。是以,股東 除親自出席外,可選擇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另一方面,證券交 易法(証券取引法)及上市公司委託書徵求規則(上場株式の議決権 の代理行使の勧誘に関する規則),設有委託書徵求相關規範,委託
282 楊忠意,日本企業經營入門,頁 102-116,200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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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原為確保議事程序順利之目的,卻使企業集團可以藉由委託書徵求,
更能輕易滿足開會定足數要求,進而控制股東會,造成股東會形駭化
283。
其次,由於企業集團以主銀行作為各企業之股東與資金提供者,
導致銀行有大量不良債權與高額負債,且銀行和企業、企業和企業間 交叉持股維持股價,導致市場價格遭到扭曲,歷經泡沫經濟與亞州金 融風暴衝擊後,公司財務危機拖垮銀行,導致銀行紛紛倒閉破產,無 法得到資金之其他企業連帶受到影響,造成連鎖效應,問題接踵而至
284。1990 年代後期,日本政府開始明令要求銀行降低持股,減少交叉 持股之情形,其持股比率開始逐年下降,但股東會開會日期過度集中 之現象285,反而造成股東會因出席數不夠而流會之問題隨之發生286。
另一方面,外國投資人及機構投資人之持股比重開始逐年攀升,
促使公司治理之問題逐漸受到重視287。由於其必須透過保管銀行或常 任代理人代為行使表決權,但召集通知和股東會參考文件之傳送曠日 廢時,致使外國投資人及機構投資人無法有充足時間思考如何行使表 決權,如何便利其行使表決權亟待解決。
總之,股權結構由高度集中漸趨分散,公司所有與經營開始分離 後,賦予股東會存在之意義,如何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強化股東會 之功能,至為重要。著眼於委託書所帶來之弊端,一九八一年(昭和 五十六年)增定舊商法第二三九條規定,引進書面投票制度,有別於 委託書必須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股東得以書面直接行使表決權,
積極參與股東會。原本希望藉由書面投票取代委託書制度,但考量委
283 王文宇等,公司股東使用委託書與投信事業行使表決權之研究,頁 95,1996 年 12 月。
284 吳秀玲,日本戦前時期財閥( zai bat su) 経済体制与公司治理制 (corporate governance)之探 討,頁 15-16,2004 年 2 月;許振明,企業交叉持股與改善之道,證交資料,第 452 期,1999 年 12 月(參見:http://www.twse.com.tw/ch/products/publication/download/0001000035.htm )。
285 岩谷賢伸、瀧俊雄,我が国株主総会の過去 10 年間を振り返る─開かれた総会への変容と 議決権行使への関心の高まり─,野村資本市場クォータリー2008 年秋号,頁 271,2008 年
(參見:http://www.nicmr.com/nicmr/report/repo/2008/2008aut25.pdf )。
286 杜怡靜,同註 18,頁 230。
287 洪幸元,日本股東會電子化發展之介紹,證券暨期貨月刊,第 23 卷第 2 期,頁 4,2005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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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書徵求已廣為熟悉慣用之方式,為避免不熟悉而產生的混亂局面,
且證券主管機關之態度保守,傾向於維持現狀,因而改採兩制並行288。 此外,為確保公司治理之有效性、因應高度資訊化時代來臨以及 促進企業活動之國際化289,二○○一年(平成十三年)增訂股東會電 子召集通知、電子委託書、書面同意電子化、電子投票及股東提案權 可以電子方式提出等一系列電子化改革規範,自此邁向電子股東會。
日本商法於二○○五年(平成十七年)進行大幅修正,將公司法 獨立於商法之外,以下將就現行公司法規定進行論述。
第二項、公司法規範架構 第一款、股東會召集通知
公司法第二九八條:「董事(股東依前條第四項規定召集股東會 時,該股東。次項本文,以及次條至第三○二條規定,亦同)召集股 東會時,應決定下列事項:一、股東會日之期、時間及地點;二、若 有股東會之目的事項時,其事項;三、若未親自出席股東之股東得以 書面行使表決權時,其事實;四、若未親自出席股東會之股東得以電 磁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事實;五、除前揭各款事項外,依法務省命 令所定之事項(第一項)。股東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之公司(對股東會 決議事項全部無法行使表決權之股東不計入。次條至第三○二條,亦 同),董事應採前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但該公司係在金融商品交易法 第二條第十六項規定之證券交易所上市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法 務省命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二項)。設置董事會之公司,關 於前項規定之「股東會決議事項」,係指「前項第二款所定事項」(第 三項)。設置董事會之公司,關於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以董事會決議 行之。但股東依前條第四項召集股東會者,不在此限(第四項)。」290
288 杜怡靜,同註 18,頁 254-255。
289 杜怡靜,同註 18,頁 249。
290 会社法第二百九十八条:「取締役(前条第四項の規定により株主が株主総会を招集する場
合にあっては、当該株主。次項本文及び次条から第三百二条までにおいて同じ。)は、株主総
会を招集する場合には、次に掲げる事項を定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一 株主総会の日時及び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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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前,應向基準日股東寄送召集通知。所 謂基準日股東,係指公司依第一二四條規定指定特定日作為股東名簿 之基準日,以確定具有行使股東權利資格之股東範圍293。關於召集通 知之方式和內容,分析如下:
一、召集通知之方式
依第二九九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通知,如公司設置董事會時,
或公司未設置董事會,而該次股東會採行書面或電子投票者,應以書 面通知行之。一般而言,公開公司均應設置董事會,所謂公開公司,
係指全部或一部公司股份之轉讓無須依章程規定取得公司同意之股 份有限公司294,即非特定人、大眾認購之公開發行295公司。其他公司 之召集通知可以任意方式為之,以書面、口頭或電話等方式通知,均 無不可296。
股東會召集通知,除以傳統書面方式行之外,新法並著手將召集 通知電子化297:首先,第二九九條第三項規定,允許公司以電子方式 代替書面召集通知,倘公司決定採行以電子方式寄送召集通知時,必 須事先取得股東同意,使股東瞭解其通知所用電磁方式之種類及內容,
並取得股東書面或以電子方式表示同意298,但為確保其係基於股東個 人明確意思所為,預防將來發生爭議,不得以口頭承諾為同意299。
其次,公司法施行規則第一三三條規定,公司應向股東會提出之 計算文件和事業報告,亦得以電子方式提出。最後,依第三○一條第
293 第一二四条:「株式会社は、一定の日(以下この章において「基準日」という。)を定め て、基準日において株主名簿に記載され、又は記録されている株主(以下この条において
「基準日株主」という。)をその権利を行使することができる者と定めることができる。…」
294 第二条:「…五 公開会社 その発行する全部又は一部の株式の内容として譲渡による当 該株式の取得について株式会社の承認を要する旨の定款の定めを設けていない株式会社をい う。…」
295 劉連煜,同註 2,頁 279。
296 酒巻俊雄、龍田節編集代表,同註 19,頁 70。
297 宮谷隆,同註 18,頁 82。
298 宮谷隆,同註 18,頁 83。
299 久保利英明、中西敏和,新しい株主総会のすべて,頁 104,商事法務,2010 年 4 月,2 版,轉引註自:杜怡靜,同註 18,頁 250,註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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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項規定,公司採行書面投票時,取得股東同意後,得以電子方式提 供股東會參考文件和表決權行使書面。至於何謂電子方式,其係指使 用電子資訊處理組織的方法或其他利用通訊技術的方法,依施行規則 第二二二條規定,具體方法有電子郵件寄送召集通知、輸入網際網頁 提供瀏覽或下載相關資訊、或交付記載召集事由等相關事由之磁碟片、
光碟片或隨身碟等300。
二、召集通知之內容
關於召集通知之內容,可分為狹義之召集通知內容與廣義之召集
關於召集通知之內容,可分為狹義之召集通知內容與廣義之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