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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治理、股東民主與股東行動原則

第三節、 股東會功能之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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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股東會功能之活化

觀察 OECD2004 年公司治理原則第二原則「關於股東權益及重 要所有權功能」之意旨,簡其扼要如下:

其 A,股東基本權利包括:即時且定期地獲悉相關重大(material)

公司資訊;股東會出席權及表決權;選任及解任董事。

其 B,股東應有權出席及被充分告知有關公司基礎變更之決策:

(1)公司章程或其他類似文件之修改;(2)公司發行新股之授權;(3)公 司重大交易(extraordinary transactions),包括公司資產全部或主要部 分讓與而導致公司出售之結果。

其 C,股東應有有效參與股東會及行使表決權之機會,並應被告 知股東會相關規則,包括行使表決權之程序:(1)應提供股東關於日期、

地點、股東會議程以及待議事項之充分且即時資訊,以及會議決議結 果之完整且即時之資訊;(2)股東應有質詢董事會,和請求將其提出之 事項列入議程之機會,但應遵守相關合理限制;(3)應促進股東有效參 與重要公司治理決策,例如董事提名和選舉。股東應能對董事和重要 經理人之薪酬方案發表意見;(4)股東應能親自出席或不出席行使表 決權(vote in person or in absentia),兩者應有相同效力。為促進股東 參與股東會,建議公司考慮擴大資訊科技之利用,包括不出席之電子 投票(electronic voting in absentia)。

其 F,應促進全體股東行使股東權,包括機構投資人在內。

其 G,應允許股東就本原則所定基本股東權之議題彼此協商,包 括機構投資人,但為防止濫用者,不在此限。

股東會之監督功能,實係取決於股東之參與,故前述 OECD 公司 治理原則之第二原則即在強調公司治理設計上應著重於促進股東積 極參與股東會,提升股東行使表決權之便利性,落實股東行動原則之 精神。因此,本文認為就股東會而言,至少可從股東提案權、股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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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權以及股東表決權等三點方向進行討論。

一、股東提案權

傳統上股東會議程即擬提出於股東會決議之事項係由董事會所 掌控,股東會僅得就董事會所提出之議案進行決議,股東無法對議程 有所置喙,然股東提案權制度具有使股東表達意見與對公司之期待,

建立股東與經營者溝通之管道18,以及賦予股東追究公司企業社會責 任之手段等功能19,不僅為股東民主(shareholder democracy)之基礎,

更是平衡經營者與股東間之利害關係,成為股東行動原則之重要法律 工具(legal vehicles)20

我國公司法已於 2005 年 6 月 22 日明文引進股東事前提案權,允 許股東提出議案請求董事會將之列入議程中,卻仍保留原有之臨時動 議權與議案修正權,是否妥適,實值討論。

二、股東知情權

召開股東會最重要之目的,就是聚集各位股東對於董事會所造具 之各種表冊為決議追認,或對屬於股東會決議規範內之事項行使表決 權。對股東而言,行使表決權之大前提是,究竟對於表決之事項的相 關資訊有多少瞭解,以求其能適宜地行使其表決權21。因此,股東會 議程資訊必須在事前充分揭露給全體股東,使其有充足之資訊能對公 司議題以決議之方式,作出正確決策22

然而,股東會提供一個降低公司經營者與投資人間資訊不對稱

(information asymmetry)的對話場域;公司股東僅能藉由公司董事 會所發開會的通知或公告,於書面或電子方式所載召集事由和提案要

18 宮谷隆,株主総会の準備事務と議事運営,頁 103,中央経済社,2008 年 5 月,第 2 版;奧 島孝康、落合誠一、浜田道代編,新基本コンメンタ-ル会社法 2,頁 23,2011 年;杜怡靜,

E 化環境中關於股東權行使之比較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 133 期,頁 265,2013 年 6 月。

19 酒巻俊雄、龍田節編輯代表,逐条解說会社法,頁 97,中央経済社,2009 年 3 月。

20 王志誠,股東之一般提案權、特別提案權及臨時動議權──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

○○○號判決之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 185 期,頁 210-211,2010 年 10 月。

21 姚志明,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理論與案例研究,頁 29,2013 年 10 月。

22 陳彥良,公司組織種類與股東會議程資訊之揭露─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三號

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3 期,頁 72,2010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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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始能作出評估是否影響自身利益,而應否出席聽取並發表意見的 判斷23。是以,股東會資訊應透過召集通知充分且公平地揭露給全體 股東,滿足股東知情權(the right to know)或資訊權(Auskunftsrecht), 使股東與董事會立於資訊平等地位,共同在股東會中進行有意義之討 論。

我國公司法僅於第一七二條第五項規定,股東會之召集通知及公 告應載明召集事由,但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 散、合併或分割、或第一八五條第一項公司營業有重大讓與或變更,

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同條第五項),公司營業有重大讓與或變更並 應記載行為之要領。此外公開發行公司,關於第二○九條第一項董事 競業禁止許可、第二四○條第一項盈餘轉增資及第二四一條第一項公 積撥充資本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此 等股東會資訊之揭露程度是否確能滿足股東知情權之需求,有待商榷。

三、股東表決權

股東表決權乃係股東最重要之基本權利,藉由參與股東會並以表 決權之行使(直接或間接行使)制衡經營不善之經營者或汰換無能而 沒有績效之經營者,以符合經營者向股東負責之公司治理精神24。惟 在公開發行公司股權分散之情況下,股東分散各地,受限於股東會開 會時間地點限制,外國投資人或機構投資人行使表決權有其實際難度 存在,尤其我國股東會開會日期長久以來有過度集中現象,亦導致投 資人分身乏術,故應提升股東行使表決權之便利性。

除股東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代為行使表決權外,在現代科 技技術日新月異,一日千里之下,各國無不致力於將電子技術應用於 股東會議事程序中,相繼採用股東電子方式提案、股東會電子召集通 知、電子委託書、電子通訊投票,乃至於無需實體召開之虛擬股東會

23 謝易宏,股東「知情權」與投資人保護─簡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三號民事判

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4 期,頁 62,2012 年 4 月。

24 劉連煜,同註 13,頁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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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一系列電子股東會改革措施,均以提升股東行使表決權之便利性,

促進股東積極參與股東會,落實股東行動原則為宗旨。

我國公司法於 2005 年 6 月 22 日已明文引進第一七二條第四項 電子召集通知和第一七七條之ㄧ至第一七七條之二通訊投票制度,有 助於提升股東行使表決權之便利性,解決股東會開會日期過度集中影 響股東表決權之問題。然通訊投票制度之實施欲達成預期效果,尚需 相關配套措施例如分割投票制度(已於 2012 年 1 月 4 日修訂第一八 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董監事提名制度等配合,我國法制引進之初 未作全盤檢討,僅得其形而未得其神,致使通訊投票採用之意願低迷,

效用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