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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存款保險制度發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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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存款保險制度實務上雖有相當積極正面之意義,亦產生可預 見之消極弊端,故此近年來存款保險制度中的「折衷論」受到了普遍 重視。「折衷論」的核心思想是要有限制的執行存款保險制度,充分 利用存款保險制度的優點,規避可能發生之弊端,並通過相關措施予 以防治21。決策者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可採取多項措施來規避道 德風險,而不必損害存款保險的優勢;道德風險可分為兩方面:因獲 得存款保險機制賠付存款的保護,處於破產邊緣的銀行其經營將會更 冒險,存款者也缺乏選擇和監督銀行之動機,決策者可通過: 引入差 別化費率(營業情形較好的銀行按照低費率繳交保費,營業情形較差 的銀行則要提高保險費率)、執行有限額的賠付政策(防止銀行透過 制度內的漏洞轉嫁風險)、實行相對較低的存款保險範圍、實施共同 保險、提高銀行財務及業務訊息透明度及強化訊息批露….等22。當存 款保險制度透過這些措施規避道德風險後,即可使金融系統更趨穩定,

銀行也可從市場自由化中獲得良性刺激,激發出更多參與全球化競爭 的實力。

第二節 國際存款保險制度發展情況

第一項 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發展情況

21 姚東旻,顏建曄,尹燁昇,存款保險制度還是央行直接救市?——一個動態博弈的視角,經濟 研究,10 期,2013 年 10 月,頁 43-54。

22 邢勇,前揭註 6,頁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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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存款保險制度於 1933 年成立並由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FDIC)負責,由美國國會主導。次年成立了聯邦儲蓄貸款保險公 司(FSLIC),專門負責美國儲蓄與貸款銀行的存款保險事宜,其對 參保的儲蓄與貸款銀行的管理及其破產倒閉的處理方式與 FDIC 基本 相同。231987 年 FSLIC 出現債務危機而倒閉,其債權債務由新設立的 儲蓄協會保險基金(ASIF)接管,並由 FDIC 管理迄今。1970 年成立了 全美信用合作社保險基金(National Credit Union Insurance Fund,

NCUIF),專門為信用合作社的存款提供保險。24故此一個完整健全的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體系,係由上述存款保險管理機構搭配相關的管理 法規、管理方法與行政程式等所組成。

聯邦儲蓄貸款保險公司(FSLIC)與 FDIC 最大的不同為該公司 隸屬於聯邦住宅貸款銀行體系(Federal Home Loan Bank System, FHLBS),並非一獨立機構。FHLBS 成立於 1932 年,專門為抵押貸 款之銀行機構提供流動性資金,按規定,聯邦住宅貸款銀行委員會 (FHLBB)有權監督和管理 FHLBS 的成員,所有 FHLBS 成員之儲蓄與 貸款銀行必須參保 FSLIC。

23 FDIC. The First Fifty Years-A History of the FDIC: 1933-1983 [M]. JWashington D. C. : Federal Deposit InsuranIce Corporation, 1984.

24 唐明琴,前揭註 18,初版,頁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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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信用合作社機構數量與規模均較少,上開合作社必須加入由 全美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所管理的全美信用合作社保險基金 (NCUIF),由 NCUIF 對參保信用社實行存款保險,其管理方法及程 式與 FDIC 基本相同。綜上所陳,FDIC 自 20 世紀 80 年代末期以來,

負責商業銀行、互助儲蓄銀行、儲蓄與貸款銀行等美國絕大部分存款 式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事務。

FDIC 之董事會為該公司的核心組織,董事會主席由總統任命並 需由參議院批准。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職能設置上屬於複合型,

兼具有存款保險、銀行監管及處置問題銀行等職能。隨著金融體系的 發展,該公司還具有金融監管、風險控制、風險預警等職能。

聯邦存款保險法是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根據法,存款保險制 度內之金融機構分為強制加入或自願加入;亦即所有聯儲會銀行均被 強制需加入存款保險,非會員銀行及其他機構可自行選擇是否加入存 保。美國存款保險制度適用於本國內經營的內資銀行及外資銀行分支 機構,其他非會員銀行及其他機構如有意願申請加入,需經由存保機 構審查及批准。

美國存款保險制度僅承保活期儲蓄、定期存款、銀行間存款、外 匯存款,其他大額存款及具有投資性質的有價證券均不在保險制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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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範圍之內。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險限額以存款人在同一倒閉機構 多個帳戶合併之總額為基準,2008 年金融海嘯後,保險賠付金額已 增加為 250000 美元。

美國存款保險費率已從單一費率制變更為差別化費率,目前費率 的計算方式係由費率與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CAMELS 評 級等為標準來計算。比如 CAMELS 評級為 A 級銀行,且資本充足率

>10%、核心資本充足率>6%的銀行,存款保險費率即為 0%;但是對 於 CAMELS 評級為 C 級,且資本充足率<8%、核心資本充足率<4%

的銀行,其費率則高達 0.27%。

美國自金融危機以來,從 2008 年年初至 2011 年 4 月末,共有 361 家銀行類金融機構破產倒閉,這些金融機構的倒閉固然舉世駭然,

但卻未引發銀行擠兌社會動盪,全賴於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快速 有效的處置,使存款人信心未受動搖,進一步確保了金融系統的穩定。

FDIC 在金融危機後,獲得各界的肯定,故此 2010 年 7 月美國通過「多 德一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該法明確賦予 FDIC 有序 清算和系統性風險處置的權限,並將其職責範圍擴大到具有系統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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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非銀行類金融機構,與美聯儲共同組成美國防範系統性風險及主 導退場機制的重要組織。25

第二項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發展情況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以 1971 年頒佈之存款保險法為基礎,由日本 存款保險公司(DICJ)作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執行單位。該公司涵蓋日 本政府、中央銀行、民間金融機構等組織,接受大藏大臣領導。保險 公司由理事長、理事和監事各 1 名負責管理。日本保險公司在職能方 面僅具有進行存款保險和處置問題銀行等較少職能,相較於美國,日 本保險公司所具有的監管職能明顯較弱。日本採取的參保方式,係為 強制參保;而日本存款保險除針對本國銀行外,尚包括本國銀行在境 外的分支機構,並且僅承保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其他類型之存款不 在存款保險承保範圍之內。

日本存款保險之限額在 20 世紀 80 年代至 21 世紀初採取的是完 全存款保險制度,即全額賠付國民的存款,充分保障國民利益。但自 2005 年以來,日本已不堪完全賠付所帶來之財政負擔及連鎖而來的 負面效應,故此完全賠付的存款保險制度被取消,目前日本保險限額 為 1000 萬日元。

25 楊勇,前揭註 7,頁 1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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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費率上,日本執行的是單一費率制,存款保險公司根據經 濟發展水準、匯率、物價等,確定保險費率,其原則為:保證長期保 險費收入能理賠保險損失,且不得對特定機構有差別待遇,故其保險 費率並非一成不變;1996 年之前為 0.012%; 1996 ~2001 年期間提高了 4 倍,調整為 0.048%,同時收取 0.036%的特別保費;目前基本維持在 0.08%左右。而美國 1933 年設定的保險費率為 1.2%,經多次調整後,

1994 年起改為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的差別化費率。26從理論上說,差別 化費率可減少道德風險及逆向選擇的情形,有效避免統一費率制度下 低風險銀行對高風險銀行的補貼,但此舉等同於由政府為金融機構經 營情形的優劣進行背書,對問題金融機構不論其問題係為長期或短期 皆會產生負面影響,使經營危機愈加嚴重,影響金融機構的公信力,

進而破壞金融系統的穩定。而實施統一費率則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這 些問題的發生。

長期以來,日本政府對金融機構嚴格限制競爭,政府相關當局積 極干預金融機構的業務,這種護航式策略,使得一般金融機構長期屹 立不倒,日本存款保險公司形同虛設。27這樣違反市場自由化競爭的

26 以上費率資料引用自唐明琴,前揭註 18,頁 94。

27 金融當局積極干預金融機構的業務,這種「護送艦隊」式的保護策略曾創造了日本銀行業「幾 十年不倒」的神話,也使得日本存款保險公司的作用形同虛設。事實上,在相當長時間內,日本 金融當局的主流觀點是,存款保護是美國的做法,不符合日本國情。

以上參考自,張淑英,日本金融體制的問題及改革,世界經濟,1998 年第 7 期,頁 33。

自由化(free)、公平化(fair)和國際化(global) 。所謂自由化即建立自由地按市場原理運作的市場;

公平化即建立可信賴公平的、透明的市場;國際化即建立全球性的領先於時代的市場。

以上參考自,劉昌黎,試論日本金融的大爆炸,日本學科,1998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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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而設立,在存款機構破產時,認定存款保險的適用範圍,行使大藏 省過去所負責相關監管、審查金融機構的職權,此即代表日本的金融 行政管理模式由一元體制向二元體制過渡。32該法還要求,自 1998 年 4 月 1 日起建立 「及時糾錯體系(PCA)」,大藏省據此可根據金融 機構資產狀況,要求其採取減少資產業務、暫停全部或部分業務等糾 正措施。33

日本自 20 世紀 80 年代開始進行金融改革,從最初的「付款箱」

模式(僅僅作為提供資金的機構,缺乏監管許可權)漸趨完善和強化,

從「無為而治」的被支配的角色轉向更為積極主動的依法監管,在解 決日本銀行業的不良債權問題和日本銀行業危機中發揮出越來越大 的作用,成為穩定日本金融體系的重要機構之一。34

第三項 台灣存款保險制度發展概況

台灣存款保險制度以 1982 年存款保險條例為根基,並於 1985 年 成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由財政部和中央銀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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