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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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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研究

第一項 存款保險制度的界定

存款保險制度作為一種金融保險制度,被認為是現代金融安全網 的重要防線。從大陸過去的金融演化史來看,存款保險制度分為隱性 制度和顯性制度4。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一般被認為對於存款保險管理 機構的各項作為,包括但不限於:資金使用、銀行破產時的資金救助….

等並無法律之明文規範,而係由政府信譽作為隱性擔保,在銀行因各 種原因不能按時足額兌現給儲戶時,將由政府負擔的一種償付制度;

大陸銀行長期以來的存款保險制度即為隱性保險制度5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指的是根據法律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類由 政府或其他法定組織建立的存款保險機構向金融機構收取保險費,在 投保機構因各種原因不能兌現存款時,由承保機構向投保機構提供資 金援助或向存款人支付部份或全部存款的一種金融保障制度6。實務

4 尹杞月,國外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道德風險問題研究,保險研究,2 期,2012 年 2 月,頁 89-96。

5 祁英香,美、德存款保險制度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4 期,2007 年 4 月,頁 104-108。

6 李斯嘉,封思賢,秦娜,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的國際經驗及啟示,南方金融,11 期,2013 年 6 月,

頁 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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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存款保險多為一種政策性保險,多數存款保險需保障公共利益性及 公共政策,不但將各項規章明文立法,亦由專責之機構進行承保。

第二項 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捷克斯洛伐克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主權國 家,但是現代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大多係以美國 1933 年頒佈「格拉 斯-斯蒂格爾法案」作為基礎典範;根據該法案,美國成立了美國聯 邦存款保險公司,旨在因應 20 世紀 20 年代末爆發的金融危機。隨著 金融體系之發展,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及存款保險制度成為保障美 國金融安全的重要防線及措施。鑒於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成功,世界 上主要國家從 20 世紀 30 年代起均逐步開始建立因應各國國情之存款 保險制度。

金融業於 20 世紀 50 年代-80 年代隨著全球化的影響,資金於國 際間流動頻繁且快速,加之以第三次工業革命的刺激,各國的金融監 管手段趨向寬鬆,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價值開始受到質疑,部分國家 因執行不力,導致 20 世紀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世界主要國家的銀 行業務發展受到嚴重挑戰,很多銀行甚至因而破產。經過 20 世紀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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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其「大而不倒」12只是延緩並加大金融危機所產生的損害,是以 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終成為各國的共識。是以,巴薩爾銀行監管委 員會爲了規範各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於 2009 年頒布「有效存款保險 制度核心原則」,以供有心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參考遵循。

2007 年-2008 年的次貸風暴所衍生出的全球金融海嘯,使長期 推行隱性擔保機制的大陸當局產生了居安思危的憂患意識。巴塞爾銀 行監管委員會亦於現行的「關於銀行業流動性管理的國際標準」中明 定,在計算銀行流動性指標時,已實施存款保險與尚未實施存款保險 的成員國將適用不同的扣減標準13,此一規定將使大陸銀行業者在國 際競爭中處於劣勢;是以,大陸訂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將是在金融自 由化的洪潮下所不可或缺的步驟。

12 黃韜;陳儒丹,金融市場風險補償和保障機制建設的法律思考,當代法學,2014 年第四期,頁 86。

13 楊勇;余峰,前揭註 7,頁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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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的股東,為了增加獲利,可推動銀行進行高風險的投資行 為,高風險所帶來的高報酬可能是數以萬倍計的,但如果銀行因此而 虧損,股東對銀行卻僅以出資為限承擔虧損。是以無論存款保險制度 或是金融監管制度是否存在,股東對銀行的這種推力都不會消失。同 樣的,在資訊不對稱的情形下,存款人難以瞭解銀行實際的經營情形,

在挑選銀行的判斷標準上,無論有無存款保險制度,理所當然的會集 中在一目了然的事物上:銀行利率高低及服務費用多寡。是以存款人 在沒有存款保險制度時,是否就會更加關心銀行的經營情形,就銀行 體質做出評估和選擇呢?縱觀世界各國存款保險制度下的例證,仍係 眾說紛紜,難有一具體結論。因此,存款人無論是否受到存款保險制 度的保護,都有可能漠視銀行的風險行為,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

只是在理論上會加重此一情形。18

綜上所陳,存款保險制度僅僅是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道德風險 的數量,而並無法從根本上去杜絕道德風險的形成。是以世界各國在 建立或改善存款保險制度時,不宜有過分的期待,或將銀行業固有的 道德風險,強行加諸於存款保險制度上。評估道德風險的標準,應係 以其行業內原有的道德風險為基礎,往上去觀察因存款保險而帶來道 德風險的增量(incremental amount),而不能使用總量(absolute amount)。

18 顏蘇,反思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法學論壇,2015 年 7 月,第四期,頁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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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瞬息萬變的金融體系中,必須認知到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而 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以一定程度的道德風險為代價,換取金融系統的穩 定。19

19 周仲飛,銀行法研究,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10 年版,第 3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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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將非政府的金融監管機構引入到監管體系之中,有效防堵官官相 護的情形,提高監管效率。

但是,肯定存款保險制度具有積極性功能的同時,它也存在著一 定的弊端,道德風險及逆向選擇即為存款保險制度最大的弊端。因為 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存款人將賠付存款,視為有加入存款保險的每 家銀行必備的保障,存款人將停止關注每家銀行的經營情形、財務狀 況、經營風險等事務,亦不再有意願對銀行進行外部監督,銀行亦將 經營風險轉移給存款保險機構,開始從事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行為,

因而導致道德風險。因為存款保險制度保障了存款人之存款,無論存 款人還是銀行都更加會有追求高報酬的傾向,各家銀行為了給付更高 的利息,容易進行風險與報酬成正比的投資交易,這無形中增加了銀 行的經營風險。此外,如存款保險制度針對不同的經營主體沒有規範 優惠政策並適用同一費率的情形下,存款人尚有可能因此增加逆向選 擇的風險;經營不善之銀行更易從存款保險制度中獲取更多的利益。

此外,存款保險制度不可避免地的增加了銀行營運成本,一些經營不 善的銀行還可能通過存款保險制度展開不公平的競爭,以規避本屬於 自身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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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存款保險制度實務上雖有相當積極正面之意義,亦產生可預 見之消極弊端,故此近年來存款保險制度中的「折衷論」受到了普遍 重視。「折衷論」的核心思想是要有限制的執行存款保險制度,充分 利用存款保險制度的優點,規避可能發生之弊端,並通過相關措施予 以防治21。決策者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可採取多項措施來規避道 德風險,而不必損害存款保險的優勢;道德風險可分為兩方面:因獲 得存款保險機制賠付存款的保護,處於破產邊緣的銀行其經營將會更 冒險,存款者也缺乏選擇和監督銀行之動機,決策者可通過: 引入差 別化費率(營業情形較好的銀行按照低費率繳交保費,營業情形較差 的銀行則要提高保險費率)、執行有限額的賠付政策(防止銀行透過 制度內的漏洞轉嫁風險)、實行相對較低的存款保險範圍、實施共同 保險、提高銀行財務及業務訊息透明度及強化訊息批露….等22。當存 款保險制度透過這些措施規避道德風險後,即可使金融系統更趨穩定,

銀行也可從市場自由化中獲得良性刺激,激發出更多參與全球化競爭 的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