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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存款保險制度的國際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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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性增加,但大陸目前並沒有專門針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的破產法。

因此,制定專門的銀行破產法是大陸必然的趨勢。但是,因大陸特殊 的政經情勢,大陸在存款保險條例頒佈後,銀行破產法的立法並不會 很快進入軌道。

除外資銀行外,大陸銀行或多或少有國家資金的投入,大陸銀行 的政府隱性擔保亦由此而生,既有損銀行業的競爭力,也為國家財政 帶來相當的壓力。從大陸中央政府的角度來看,銀行破產法的立法目 的是為了有效減輕未來的財政壓力,而存款保險條例於法理層面,已 經消除了政府隱性擔保可能帶來的各種財政壓力,故此大陸有關方面 推動銀行破產法的急迫性大為下降。另從大陸的政治角度來看,當前 已經頒佈了存款保險條例,為社會和金融層面帶來了極大的震撼,因 此在大陸以穩定為優先考量的執政方針下,斷然不會貿然推動銀行破 產法的立法。不過,為能讓大陸銀行體質更為強健,並更加適應全球 化金融競爭,以及國際銀行業的發展趨勢,銀行破產法勢必在未來會 進入立法歷程。

第二節 大陸存款保險制度的國際比較

第一項 承保範圍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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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範圍明文訂立哪些銀行可納入存款保險條例之保險範圍,大 部分的國家皆以「屬地原則」86作為國際上存款保險承保範圍的基礎 原則。一般而言,凡從事吸收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都可做為投保機構,

但各國依照國情不同所制定的投保範圍亦大不相同。一般而言,位於 本國境內的所有本國銀行、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搆及附屬機構均屬於本 國承保範圍,但本國銀行在海外的分支機搆則排除在外,這是國家主 權的屬地原則。目前以國際的實務面來看,多數國家採用屬地原則,

但也有部分國家並不採用屬地原則。如日本規定,所有在日本註冊的 銀行和該銀行海外分行的日元存款均受到保護,外國銀行在日本的營 業機構的存款則不受保護;德國規定,所有在德國境內營業的商業銀 行,包括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搆都可自願加入「存款保險基金」,德國 銀行在境外分支機搆帳戶上的存款也屬保護之列;而許多在其他歐盟 國家註冊的金融機構都由其母國的存款保險安排予以保護。

大陸存款保險制度的承保範圍較為狹窄,目前僅針對本國銀行在 大陸行政區範圍內的營業據點,本國銀行在國外的營業據點則不在承 保範圍內。至於外資銀行及台資銀行的大陸分行亦不在保險範圍內,

86英國於銀行法中規定所有銀行必須加入存款保險基金,英國銀行在海外的分行或子公司的存款 不受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外國銀行在英國設立的代表處可不加入存款保險制度,條件是其總公 司已經在海外加入保險。美國則是按照地域劃分,僅針對在本國行政管轄範圍內營業的本國銀行 及外國銀行皆提出承保,美國即為典型代表;美國的存款保險如為聯儲會銀行則為強制加入,非 聯儲會銀行則需申請加入。

以上參考自邢勇,前揭註 6,1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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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從嚴格意義上來看,大陸並未將這些銀行排除在存款保險之外,只 是其加入尚需經過申請及批准。由此可見,大陸存款保險的承保範圍 在理念設計上與美國較為相似,即分為強制加入及申請加入兩類。對 本國銀行而言,屬於強制加入,對於外資銀行,則需經過申請並經相 關部門批准後才能納入。因存款保險制度為儲戶提供了有效擔保,外 資銀行爲消除競爭劣勢,未來將會陸續申請納入存款保險範圍。由此 部分來看,大陸的存款保險制度尚留有相當大的政策操作空間。

第二項 擔保金額之比較

各國的存款保險所保障的最高限額理論上會受到國家經濟發展 程度、國民儲蓄狀況、通貨膨脹率、金融監理機關的監管政策以及存 款保險制度的完善度..等因素所影響,而出現金額的差距。所謂最 高限額係指某一存款者在某家銀行的存款總額中可得到的最高賠償 數額,超過上開限額的存款通常不予承保。保險限額的高低將直接或 間接影響金融體系穩定,也將考驗政府當局在抑制道德風險與保護存 款者利益中取得平衡的智慧。

世界銀行的專家基於上述考量建議各國,對每個存款者的最高保 險限額應為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 1 倍或 2 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亦指 保險限額與GDP及通貨膨脹率息息相關,須適時的調整以反映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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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項數據浮動所產生的數值變化。最高擔保金額使儲戶在銀行崩解破 產的時候,能得到基本的保障,大多以可理賠 90%以上的存款者為目 標。為保護國內佔大多數的小額存款者,其理賠的設計上為:若有一 存款者以其家庭成員名義在同一銀行開戶,則按不同存款者分別計算 賠償限額;倘若該存款者係以自己名義在不同存款機構開戶,仍分別 計算賠償限額,但以同一名義在同一存款機構開立的不問帳戶,則通 常只對其中金額最高的帳戶進行理賠。

英國於銀行法中規定,當銀行破產時,不論情形為何,賠償之最 高限額絕不得超過 1 萬英鎊(後來改為 2 萬英鎊);而存款保護委員 會應按實際情況,盡可能地從基金中給付存款人在該機構中相當於他 的受保護存款的 3/4 的金額,除非「當委員會認為某人對引起(金融)

機構的財務困境負有責任,或者直接間接利用這一困境得益時,可 以……….拒絕對該人付款」。透過上開模式,無論存款數額多寡,存 款機構倒閉時,存款人均須承擔部分損失。由此可得知,英國政府希 望透過這樣的賠付機制,促使存款者於選擇金融機構或銀行時會去考 量其安全及穩健性,審慎選擇銀行,促進銀行的安全經營87。\

美國的存款保險最高限額隨著經濟繁榮及通貨膨脹,從最初的 500 美元,,自 1934 年起,陸續調整為 5000 美元,之後一路調升至

87 唐明琴,前揭註 18,頁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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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年的 10 萬美元,尚不含利息及其他收益;而在同銀行的可賠帳 戶亦不得超過四個。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為保護每位存款人的權益,

限制存款者如在同一銀行開立數個帳戶,甚至用不同的名字開設數個 帳戶,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計算保險賠償時必須將同一存款者的所有 存款餘額相加。88

大陸存款保險目前所規定的擔保金額最高上限為人民幣 50 萬元。

縱觀其他各國,美國次貸危機發生後,存款保險的擔保金額提升至 25 萬美元;日本存款保險的擔保金額為 1000 萬日元;台灣的擔保金 額則為 300 萬新台幣。從票面金額來看,大陸目前所提供的擔保金額 較低,這與大陸當前經濟發展水準較低有一定的關係。雖然從經濟總 量來看,大陸已經成為僅次於美國的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但是 13 億 的人口規模,使大陸目前的國民平均所得仍然偏低。

但依據大陸官方的說法,大陸存款保險所提供的最高擔保金額占 人均 GDP 的比例在世界主要國家中仍然偏高。89大陸最高擔保金額與 人均 GDP 之比約為 12 倍,美國最高擔保金額與人均 GDP 之比約為 8 倍,日本最高擔保金額與人均 GDP 之比約為 5 倍,台灣最高擔保

88 王貫國,「國際貨幣金融法」,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380 頁。

89 從國際上看,確定存款保險賠償限額的標準主要有兩種:一是人均 GDP 標準。目前國際貨幣基 金組織(IMF)推薦的標準為人均 GDP 的 l ~2 倍。二是百分比標準。要使 90%以上的存款人的存款 得到全額償付。

以上參考自邢勇,前揭註 6,446-44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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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與人均 GDP 之比約為 4 倍。從這個角度來看,大陸存款保險擔 保金額相對較高,這不但呼應了大陸居民的儲蓄習慣,同時也有利於 穩定國民對銀行的信心,更加能維護金融系統的安全。

第三項 管理機構之比較

國際實務上存款保險機構有三種組成模式:第一種是與中央銀行、

監管當局以及財政部門有著密切聯繫的獨立法人機構,該機構可通過 與其他單位交流溝通以制定決策;第二種是作為中央銀行或財政部或 銀行監管當局的下設部門或附屬機構來履行其職能,這種類型的管理 機構多以基金的形式存在;第三種是於政府的支持下創立無官方色彩 由銀行同業公會創辦的存款保險體系,如法國、德國、瑞士和奧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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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金融服務補償計畫公司(FSCS)是英國政府的公營機構,

細為獨立的法人,但同時又隸屬于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其工作 人員由金融服務管理局(FSA)負責提供,FSCS 無權對參保銀行進 行監管,僅在銀行倒閉時才有權介入其中,並且只負責由金融服務管 理局(FSA)委托的存款賠付工作。金融服務補償計畫公司(FSCS)

90 邢勇,前揭註 6,129-1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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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設置本金,由英格蘭銀行(英國中央銀行)保留向其提供資金融通 的職能。91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以 1971 年頒佈之存款保險法為基礎,由日本 存款保險公司(DICJ)作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執行單位。該公司涵蓋日 本政府、中央銀行、民間金融機構等組織,接受大藏大臣領導。保險 公司由理事長、理事和監事各 1 名負責管理。日本存款保險機構(DICJ)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以 1971 年頒佈之存款保險法為基礎,由日本 存款保險公司(DICJ)作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執行單位。該公司涵蓋日 本政府、中央銀行、民間金融機構等組織,接受大藏大臣領導。保險 公司由理事長、理事和監事各 1 名負責管理。日本存款保險機構(DIC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