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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存款保險條例簡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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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大陸官方頒佈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再 次提出要建立健全的存款保險制度,加快存款保險立法進程,並界定 了存款保險制度之功能、組織形式等重要問題。2013 年 6 月,存款 保險條例被大陸全國人大列為立法預備項目。從大陸立法程式來看,

列為預備項目意味著存款保險條例將會從商討、調查研究等環節進入 實質立法階段。

經過一年的準備,2014 年 11 月大陸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存款 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為一 個月。2015 年 2 月大陸國務院正式通過了存款保險條例,大陸存款 保險條例自此正式確立,並於 2015 年 5 月實施。自此,大陸存款保 險制度成功從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轉變為具有法源依據的存款保險制 度。

第三節 大陸存款保險條例簡要介紹

第一項 基本情況

大陸存款保險條例於 2015 年 4 月公佈,該條例共二十三條,其 中第一條為立法目的。第二條到第四條對投保機構、存款保險、被保 險存款等進行了界定。第五條對償付進行了規定。第六條和第七條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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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規定了存款保險基金來源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職責。第八條對 投保手續進行了規定。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則規定了保費相關內容。第 十二條到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到第二十一條分別對存款保險基金管理 機構及承保機構的權責進行了劃分。第十九條則規範了存款人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則為其他規定。

第二項 存款保險條例的主要內容

從大陸存款保險條例來看,主要涉及以下內容:一是投保機構。

根據該條例,在大陸境內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

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都應強制投保存款保險66,該制度實行 此參保方式其主要原因有兩個:一、在目前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 70 個國家及地區中,80%以上的國家採取了強制投保模式,而 20 世紀 80 年代這部分的比例為 50%。美國銀行家協會為保護當時國內大銀 行的利益,對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持強烈反對的立場;而在 大陸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同時,也面對驚人相似的情形,大陸國有商 業銀行對存款保險制度亦秉持負面不歡迎的態度。故從國外相關立法 經驗來看,大銀行或者低風險銀行不願意投保的情形可藉由強制投保 來改善,而為了貫徹金融監理價值,即使只有少數金融機構不願意參

66 按照 2009 年「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中的核心原則八(2014 年再版後的原則七),強制投 保可以有效避免逆向選擇,防範道德風險。

以上引用自劉久,中國存款保險制度顯性化研究,法學雜誌,2015 年第 6 期,頁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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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存款保險,都會造成金融保護網的破洞,一旦這些機構發生破產或 倒閉的風險,仍將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除此之外,自願投保模 式將造成存款保險基金籌措資金來源不穩定,相當不利於存款保險機 構長久的存續。二、大陸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善,相關金融管理法規 與監理手段不夠健全,銀行和存款人的風險意識尚有待提高,故此,

有必要採取強制投保。67

另外,在大陸境外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大陸境內的分支機 構則不在該法保險範圍之內。這一規定事實上造成了中外資的不平等;

對台資銀行而言,由於大陸將台資銀行視為外資銀行,因此台灣銀行 在大陸開展業務也處在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下。不過,條例中亦制定大 陸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可對存款保險制度另做其他安排的例外規定,這 意味著包括台資在內的在大陸分支機構未來也可能會納入存款保險 制度。

二是保險對象為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不包括同業存款、投 資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同時,條例中還規定存款保險 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也不在保險範圍之內。筆者認 為這一規定有較大的不妥,如未有其他補充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

67 唐明琴,前揭註 18,頁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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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單方面解釋的權限將被無限擴張,造成存款保險制度沒有發揮預 期作用。

三是存款保險的賠付限額。100%的全額賠付易使銀行發生道德 風險,存款人及銀行本身皆因缺乏約束,形成金融危機的隱憂,但若 發生銀行系統性風險的恐慌性擠兌時,全額賠付卻可有效的維持金融 環境的穩定,故此次貸危機期間,大量的國家採取全額承保(blanket guarantee)的做法。68但因其會帶來極高的道德風險,因此僅能作為金 融危機中的過渡性措施。綜上所陳,大陸存款保險制度係採取限制承 保限額,以祈使存款人能夠有危機意識,主動監理銀行業務,使銀行 減少高風險行為。條例中規定最高賠付限額為人民幣 50 萬元,但有 關部門尚可視國家經濟發展等相關情形調整限額。但條例中所規定的 最高賠付限額並非意味著超出賠付限額的存款就得不到保障;其他超 出限額的部份,仍可以依法從清算財產中受償。上開條例制定一個存 款保護的最高上限,保險機構最多承擔這一金額的損失,對超過部分,

可依該倒閉機構資產之清算結果進行受償,以迫使大額存款人為求自 身利益保障,發揮強大的監督功能。此外,筆者建議,已投保的存款

68 在金融危機期間,部分金融穩定理事會成員提高了存款保險的上限,其中 4 個成員(法國、德國、

中國香港、新加坡)對存款提供了暫時的全額保險。

以上資料參考自楊勇;余峰,前揭註 7,頁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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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應於銀行破產倒閉時,享有第一順位求償權,銀行須對其優先清償,

以確保存款保險最最大可能範圍內會使存款人獲得保障。69

四是存款保險基金機構的責任與職能。從條文內容觀之,保險基 金機構共有 8 項職能。這些職能涉及了規則制定、保費標準制定、保 費收取與管理、風險監管、償付存款人被保險存款…等。同時,在特 殊情形下,存款保險基金可在國務院批准或授權下執行其他職責。

五是費率確定。大陸存款保險條例制定了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 率結合的費率模式。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 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準等因素制定和 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 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來訂立70, 不過目前大陸官方尚未披露具體的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計算標 準,依照目前國際情勢,筆者認為大陸可能會根據風險分級、資本充 足率等情況制定差別化費率。

上開條文具體表現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市場化原則,經營模式不同 的金融機構亦可得到公平對待,差別化費率對金融機構形成正向的激

69 郭培強、劉榮芳,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模式選擇,金融研究,1998 年第 11 期,頁 33。

70 大陸存款保險條例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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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促使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降低道德風險,從而達到保護存款人利 益的目的。71

六是相關方面的權益、義務和責任,大部份條款均圍繞權、責、

利進行,存款保險條例第 10 條、第 16 條與第 21 條是對投保機構義 務以及因違反義務而要履行的責任的規定:投保機構的首要任務是按 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 6 個月交納一次保費,同時還應 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餘額、存款 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必要資料。

不僅如此,投保銀行金融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 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應當按照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 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 等;否則就會受到提高其適用費率的處理。投保銀行金融機構如果存 在未依法投保,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未按照規定報送資訊、

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資訊、資料,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 構依法進行的核查或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 使用方案的情形之一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要對其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

71 以上資料引用自劉久,前揭註 63,頁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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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率的依據。同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 責任人員予以公示。72

72 以上引用自大陸存款保險條例第 10 條、第 16 條、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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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大陸存款保險制度探究——基於存款保險條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