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際法中對於疆界劃定之探討
第一節 國際法中領土取得之模式
國界是用以區別一國之領土與他國之領土、無主地或公海之界線,
丘宏達教授的《現代國際法》中提及「國界即為國家領土的界線,即 相鄰兩國領土的邊界從何處到何處為止的界線。」國界通常可以區分 為兩種,「自然國界」(Natural Boundary)為出於天然者,以自然形 成之山脈、石嶺、河流、湖泊等做為劃界依據之方式;「人為國界」
(Artificial Boundary)為故意安置之標記,以經緯線、道路、運河、
界碑等人造界線做為國界。2
國家對於其國界內之領土具有完全的排他性主權,被稱為領土主 權,代表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物擁有排他的管轄與統治權,國 際法承認國家在其領土內享有最高且唯一的權力,「凡在境內居住之 人及由他方入境之人,皆須受國家統治權之支配(”Quidquid est in territorio, est etiam de territorio and quid in territorio meo est, etiam meus subditus est.”)」。3只要不違反國際法中的強制規律,其他國家無 從置喙。無領土者如游牧民族,雖有政府、具有組織及足以安居之地 方,仍無法稱之為一國家。反之,一國之領土可大可小,其在國際上
2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台北:三民,2011 年),頁 487。
3 奧本海,《國際法—平時上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77 年),頁 263。
45 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
當中的第 136 及 137 條提及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地區即屬於人類
http://maritimeinfo.moi.gov.tw/marineweb/pdf/D02.pdf,瀏覽日期:201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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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常設法院在 1933 年的東格陵蘭島法律(Legal Status of Eastern Greenland)地位一案的判決,可以歸納出欲實施先占之國家 必須具備以下兩個要件:(一)表達出佔有該地的意思與意願,此種 表達可以是形式上的宣告抑或是行政、司法上的措施;(二)實行有 效統治(Effective Control Jurisdiction),國家必須確實有效地佔有該地,
像是設立行政、司法及立法機關、將該地劃入地圖和定期巡視等方式。
在「東格陵蘭島法律地位」一案中,常設國際法院判決丹麥勝訴,當 時的判決中提及「由先占而取得所有權需要主權的意圖、決心及一些 實際實行與展示此種權力的行為」,因此否決了挪威對東格陵蘭島的 主權主張。5
由另一個案件我們也可以看出有效統治的必要性,1953 年的英 法海峽群島案(Minquiers and Ecrehos Case)中,英國與法國針對明 基埃島(Minquiers)與愛克麗斯島(Ecrehos)之主權歸屬問題提請 國際法院審理,判決當中提到雖然兩國都有提出關於歷史性文件等證 據,但是領土主權的存在與否是根據一國對該地有無實際的管轄而定,
英國一直以來都有在島上實際行使國家行政、司法等權力,因此判決 英國勝訴。6從本案中可以了解,歷史的事實有其必要性,但國際法
5 Legal Status of Eastern Greenland,
http://www.icj-cij.org/pcij/serie_AB/AB_53/01_Groenland_Oriental_Arret.pdf, pp.45-46, Last retrieved date: 2015.08.06.
6 The Minquiers and Ecrehos Case (France / United Kingdom) Judgement of November 17th, 1953, http://www.icj-cij.org/docket/files/17/2023.pdf, Last retrieved date: 201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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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強調有效統治的證據來主張其主權的合法性。
(二)時效(Prescription)
時效是另一原始取得領土的方式,最早在羅馬法中就存在,《奧 本海平時國際法》中提及:「時效者,乃因繼續和平行使主權於一地,
而取得是地之主權,其期限之長短,必須能使人人藉歷史演進之勢力,
咸信其現時之狀態,確與國際秩序相符合。」7丘宏達教授的書中也 列出勞特派特修改的《奧本海國際法》對時效的定義做了下列說明:
「在足夠長的一個時期內對於一塊土地連續和不受干擾地行使主權,
以致在歷史發展的影響下造成一種一般信念,認為事物現狀是符合國 際秩序的,因而取得該土地的主權。」8相對於先占,時效為對一有 主地進行持續、和平並不受干擾行使主權之占領;若是一國在行使領 土主權時被他國所抗議,該國就無法以時效為由取得該地領土主權。
至於時效的所需的年限並無定論,實踐的情形也不一致,一般以「合 理期間」為共同認知基礎。由此可知時效原則強調的是一繼續與安定 地表現領土主權的方式,即創造領土的穩定秩序,同時也是一種事實 的承認。
在 1928 年的「帕爾瑪斯島仲裁案」(Island of Palmas Arbitration)
中,西班牙先發現了該島,取得了原始權力,後來西班牙並未在該島
7 同註 3,頁 340。
8 同註 2,頁 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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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使有效統治,至 1989 年美西戰爭結束後,根據美西簽訂的《巴 黎合約》,美國認為其可以繼承西班牙在帕爾瑪斯島的主權,與荷蘭 對該島的主權問題有了爭端,雙方同意將此案交付常設仲裁法院,並 由院長胡伯(Max Huber)擔任仲裁人。法官認為當初西班牙發現此 島只能構成初步的權利,要取得主權必須透過有效統治來完成,而荷 蘭與當地的居民自 1648 年以來就開始往來,並有效持續地維持在該 島的統治行為,西班牙對荷蘭後來在該島的統治也一直未提出過異議,
因此判決該島歸荷蘭所有。9判決表現出「發現」並無法當作取得領 土主權的緣由,能否在領土上和平與繼續地表現國家主權才是取得領 土主權的根據。
(三)割讓(Cession)
割讓是指領土的所有國將領土的一部份轉移給另一個國家,割讓 有可能是強制性的,例如戰爭的結果,也可能出於和平與自願,例如:
贈與、買賣或自願合併。割讓是轉移領土主權的行為,若無轉移領土 主權則不構成割讓,對於無法與領土分離的河流、領海無法單獨割讓,
必須連同陸地一同割讓。10割讓多基於條約形式達成協議,如割讓為 戰爭之結果,即戰後之和約,是無代價的領土主權轉移,像是 1895 年中日甲午戰爭的《馬關條約》,中國把遼東半島、台灣、澎湖群島
9 “The Palmas Island Arbitration”,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22, No.4, pp.
735-752.
10 同註 3,頁 31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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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主權與該地城堡壘、兵器製造所及國有物永久割讓給日本。11若為 自願和平轉移者,著名的例子有 1867 年俄國將北美的阿拉斯加領土 以美金七百二十萬元的代價賣給美國,終結了俄國在北美洲的勢力也 讓美國取得往北太平洋發展的一大步。12
(四)添附(Accretion)
由於新土地形成而導致領土增加即為添附,在《奧本海平時國際 法》中,添附又稱為累積,意義為土地因新結合而增多。添附亦有自 然及人為兩種作用,自然現象例如河口三角洲沖積、新島嶼的出現等,
人為添附則有填海造陸和建築防波堤等狀況,要注意的是,不得因為 人為添附而影響原本的領土邊界,抑或損害他國權利。
新島嶼的出現若是在一國之領海內則理所當然屬於領海國所有,
而該國的領海也可改為從該新島嶼開始計算。若是在專屬經濟海域中 出現新島嶼,也歸領海國所有。在公海出現新島嶼則為無主地,各國 得以先占原則來取得島嶼主權。13
(五)兼併(Annexation)與征服(Subjugation)
征服與兼併是現代國際法所禁止的取得領土方式,征服是指在戰 時武力使用的狀態,而兼併則是透過武力的使用而取得領土的行為,
11 中華民國外交部,《中日馬關條約》,http://www.mofa.gov.tw/cp.aspx?n=B73275F3D7E4D908 , 瀏覽日期:2015 年 8 月 15 日。
12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Purchase of Alaska, 1867”,
https://history.state.gov/milestones/1866-1898/alaska-purchase, Last retrieved date: 2015.08.15.
13 奧本海,同註 3,頁 331-333;丘宏達,同註 3,頁 519-520;姜皇池,《國際公法導論》(台北:
新學林,2006 年),頁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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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原文為:Article 2: ” 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
http://www.un.org/en/documents/charter/chapter18.shtml, Last retrieved date: 2015.08.20.
16 姜皇池,同註 13,頁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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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技術,因此委由法國來進行邊界地圖的繪製,並訂定條約。暹羅政 府未察覺隆端古寺被劃入柬埔寨的領土,直至 1934 年泰國政府發現 地圖與實際上的邊界有所出入,卻沒有提出異議而繼續使用。泰國在 許多公開場合承認該地圖為分界的依據,甚至出版地圖,可推定泰國 已接受劃界地圖的法律效力。17此外,泰國長期以來對於地圖的錯誤 部份均未提出異議,依據禁止反言原則,不得事後主張之前的陳述是 錯誤而要求撤銷,泰國政府因而無法收回先前的承認。
領土喪失可歸類為五種:割讓(Cession)、放棄(Abandonment)、
自然運作(Operation of Nature)、征服(Subjugation)與時效
(Prescription)。領土的取得與喪失是相對應的,當一國取得新的領 土主權也就意味著另一國的領土喪失,此外尚有放棄與自然運作也代 表喪失領土。
放棄(Abandonment)與先占是相對的兩個原則,一國若是放棄 現有之領土,永久退出,並放棄領土主權,此地即成為國際法上的無 主地,他國可以先占原則占領此地,並取得此地之領土主權。18自然 運作(Operation of Nature)即為非人為因素的不可抗力現象,而造 成領土的自然減少。相對於添附,由於氣候變遷、海平面上升或是火 山爆發等自然作用,抑可能使河口三角洲面積縮減、島嶼逐漸被淹沒,
17 黃居正,〈柬泰廟宇(柏威夏古寺案)〉,《台灣法學》,第 216 期,2013 年 1 月,第 39-45 頁。
18 姜皇池,《國際海洋法—上冊》(台北:學林,2004 年),頁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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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消失,而造成領土的喪失與疆界的不確定。自然運作是領土喪失 當中最無法預測的,尤其氣候變遷對環境的影響越來越劇烈,未來將 可能造成許多領土與疆界不穩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