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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疆界變動之理論與影響

第四章 氣候變遷下海域疆界是否調整之探討

第一節 海域疆界變動之理論與影響

1982 年的《海洋法公約》中羅列了從領海基線算起,一國在其 領海、鄰接區與專屬經濟區中得以享有的海洋權利與必須遵守的義務,

然而,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人們對於氣候變遷問題並未有太多關心,

IPCC 也還未成立,鮮少人意識到未來全球暖化造成的海平面上升問題 竟會嚴重到讓馬爾地夫、吉里巴斯與吐瓦魯這些海島國家消失在海平 面上。

最早以前領海的寬度是用「大炮射程」來制定,然而隨著大砲的 火力進化,各國的大砲射程範圍逐漸不同,制定一個明確的領海範圍 才能使國家間具有公平一致的規定,最初在 1793 年美國總統傑佛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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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國務卿時對外宣佈美國的領海是基線外的 3 海里,1900 年開始 國際間逐漸接受低潮線為測算領海的基線,直至 1970 年代領海的寬 度才正式確立,當時國際間將海岸線變遷問題視為極少數且不太可能 全面性發生的問題,因此海平面上升的問題並不在當時考量的議題之 一。1近年來的海平面上升問題徹底改變了當初的假定,也使我們現 在必須討論未來的海域疆界變動與發展。

1933 年 12 月 26 日在烏拉圭由美洲國家共同簽署的《蒙特維多 國家權利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中的第一條就提及領土是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的資格 之一。2國家所有的權利義務主要皆建立在領土之上,一國之領土包 含了領空及領陸,若是一濱海國家,則其還擁有從領海基線起算的領 海、鄰接區與專屬經濟區,國家也因此而取得海洋權利與不同程度之 管轄權。

依據國際法中的「陸地支配海洋原則」(Land Dominates the Sea),

所有《海洋法公約》中規定的海洋權利都是建立在一國對於領土的主

1 David D. Caron, “Climate Change, Sea Level Rise and the Coming Uncertainty in Oceanic Boundaries:

A Proposal to Avoid Conflict,” MARITIME BOUNDARY DISPUTES, SETTLEMENT PROCESSE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Berkeley Law, pp.3-5, http://works.bepress.com/david_caron/39/, Last retrieved date: 2015.12.20.

2 原文為:”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 ) a permanent population; b ) a defined territory; c ) government; and d)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Article 1, http://avalon.law.yale.edu/20th_century/intam03.asp, Last retrieved date: 201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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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上,3國家無權取得不附屬於領陸的海洋權利,若是沒有領土也就 無法取得領海與專屬經濟區等海域衍生而來的海洋權利。領土不論大 小,都不會影響其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和相應的權利,但若是一國由於 上升的海平面而淹沒了原本的領土,或是使沿岸土地遭到淹沒而使海 岸線往內陸退後,因而影響到原本劃定的基線,依照「陸地支配海洋 原則」,其海洋權利應該隨著領海基線的移動而有所變動。

沿岸國海水退潮後的低潮線即是領海基線,在基線與領海的概念 穩固之後,其他海域範圍的劃定便是奠基於基線,依據《海洋法公約》

一濱海國由領陸向海延伸特定長度取得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等 權利海域,海平面上升後,領海基線的後退意味著一國海域範圍的減 少,海洋權利與管轄權也因此縮減。為了維持自己國家的海洋權利與 穩定基線的位置,面對海平面的上升,不同國家採取不同的方式對抗 距離陸地越來越近的海平面。美國也是深刻感受到氣候變遷影響的國 家之一,根據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在 1989 年出版的《The Potential Effects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 On The United States》,美國 在 2100 年前將會花費 730 至 1110 億元美金來維護沿海地區的存在與 安全,但若海平面上升一公尺,即使支出這些高額的金額,美國仍然

3 Bing Bing Jia, “The Principle of the Domination of the Land over the Sea: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on the Adaptability of the Law of the Sea to New Challenges”, pp.9-14,

http://iilj.org/courses/documents/JiaGYIL2014proofs.pdf, Last retrieved date: 201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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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損失約 18000 平方公里的土地。4先進國家如美國或許可以支出如 此龐大的經費來延緩海平面上升對沿海地區的威脅,但這畢竟不是長 久之計,更別提深受海平面上升所苦的海島國家大多是低度開發國家,

沿海地區的港口與城市往往是他們償還國債與維持經濟活動的主要 來源,支出高額的費用來維持沿海地區的運作對他們而言是一個遙不 可及且不切實際的做法。《海洋法公約》中並未明白規定領海基線是 固定不變的,隨著海平面上升的速度越來越快,勢必需要討論現行劃 界與海洋權利的規範變動。

第二項 海域疆界變動之優點

國際海洋法中有著一個傳統的「陸地支配海洋原則」(The

Principle of the Land Dominates the Sea),海洋是附屬於陸地而存在的,

沿海國取得海域的依據源自於其擁有陸地的主權,沿海國不可依據其 所擁有的特定海域來主張一個位在其專屬經濟區內的島嶼領土主權,

此原則是指各國必須根據領土來劃定基線,從基線往外推算並劃定主 權和主權權利的範圍,主權及主權權利的範圍都需要有領土來做為依 據。在 1969 年的「北海大陸礁層案」判決當中,國際法院也提及「陸

4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1989/12, The Potential Effects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 On The United States, p.xx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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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支配海洋原則」與「衡平原則」(Equitable Principles),5沿海國的 權力可以延伸至與其陸地領土毗鄰的海洋,在劃界時必須考慮自然因

5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s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Denmark; /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Netherlands), Judgment of 1969/02/20, para. 96.

6 Harry S. Truman: "Proclamation 2667 -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With Respect to the Natural Resources of the Subsoil and Sea Bed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September 28, 1945. Online by Gerhard Peters and John T. Woolley, The American Presidency Project,

http://www.presidency.ucsb.edu/ws/?pid=12332, Last retrieved date: 2015.12.16.

7 IPCC, 2014: Climate Change 2014: Synthesis Report. Contribution of Working Groups I, II and III to the Fifth Assessment Report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Geneva, Switzerland, 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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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向領陸一方後退,代表著公海的範圍將會擴大。過去國際社會在調 整領海寬度時,各國秉持許多不同的意見,有國家不贊成領海從大砲 射程的 3 海里改為 12 海里的其中一個原因是可能會使國際海峽能夠 自由航行的範圍被限制,而後退的基線可讓國際海峽、海灣與沿海國 主權所及海域的重疊範圍縮小,對於他國來說是得到意外之財。8 在海平面上升使沿岸土地被淹沒前,原先有劃界爭議的地區,可 能會因為沿岸土地抑或島嶼遭到淹沒而毋須將爭端付諸法律途徑,原 先的爭議將不復存在。一個因為海平面上升而使爭議島嶼遭到淹沒的 例子就發生在不久以前,印度與孟加拉兩國為了一座位於孟加拉灣,

長約 3.5 公里,寬約 3 公里的小島爭吵了超過 30 年。印度稱此島為 新穆爾島(New Moore),孟加拉則喚此島為南達爾帕蒂島(South Talpatti),此島周圍蘊藏儲量巨大的油氣資源,若是此島符合《海洋 法公約》中的島嶼制度,順利取得島嶼主權的國家將可以把領海與專 屬經濟區等海洋權利範圍往外推,兩國因此爭論不下。在 2010 年 3 月的衛星圖裡卻發現此島因為海平面上升,已經完全被海水覆蓋,過 去十年來孟加拉灣的海平面上升速度比過去的紀錄都來得要快,若是 海平面上升速度沒有減慢,鄰近的其他島嶼與沿海城市在未來很有可

8 David D. Caron. "When Law Makes Climate Change Worse: Rethinking the Law of Baselines in Light of a Rising Sea Level", Ecology Law Quarterly 17(1990), p.648,

http://works.bepress.com/david_caron/59/, Last retrieved Date: 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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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會一樣遭到淹沒,造成許多居民無家可歸。9兩國在主權問題爭執 30 年未果,談判也長達 30 多年始終沒達成共識的爭議,如今卻因為 海平面上升而間接解決了此問題。

第三項 海域疆界變動之缺點

最初劃定疆界的原意應是為了使一國主權所及之範圍可以明確 界定出,讓國家間可以各自維持主權完整獨立,和平地行使主權與管 轄權,不受他國干擾。而海平面上升造成的低潮線移動使得各國的海 域疆界趨向不穩定,疆界的不確定性通常是導致爭端與衝突的原因。

海洋當中約有 75-80%的漁獲資源是在距離岸邊 200 海里內的區域,

因此專屬經濟區含有豐富的生物資源,除此之外,《海洋法公約》中 皆有明文規定石油與天然氣等非生物資源沿岸國也擁有開發與探勘 的權利。10當疆界變動頻繁,他國可能由於不知情而開發一國仍擁有 主權權利之專屬經濟區資源,衝突容易一觸即發。若是各國談判協商 未果,紛紛將爭端交付仲裁,對於國際法院及國際海洋法法庭來說將 會是極大的難題;畢竟《海洋法公約》並未明文規定疆界需與基線一 起移動,同時卻又有「北海大陸礁層案」的「陸地支配海洋」原則前 例,訴訟的過程與判決將挑戰欠缺應變氣候變遷狀況的現行國際海洋

9 BBC, “Disputed Bay of Bengal island 'vanishes' say scientists”, 2010.03.24,

http://news.bbc.co.uk/2/hi/south_asia/8584665.stm, Last retrieved date: 2015.12.18.

10 同註 8,p.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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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原則。

全球平均氣溫與海平面的上升,明確地顯示了氣候系統變暖的現 象,許多處於低漥的地區由於海平面的上升,變得不適宜人們居住,

甚至是無法繼續讓人民安全地居住,此時就會產生當地區民的遷徙問 題,這些因為氣候變遷或是環境影響被迫遷離原居住地,並且找尋新 的安全住所的人民,被稱為「環境難民」或「氣候難民」。環境難民 目前在國際間並沒有一個明確並公認的定義,聯合國於 1951 年通過 了《難民地位公約》,當時的時空背景是為了保護第二次世界大戰之 後流離失所的歐洲人;然而,1950 年代的環境尚未遭到嚴重破壞,

氣候變遷現象也未顯著,制定《難民地位公約》的專家們並不會考慮 到 60 多年後的現在會有如此龐大的人口因為氣候變遷導致的環境問 題而被迫遷移,隨後在 1985 年的聯合國環境計畫(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Publication,UNEP)出版品中, 研究員 El-Hinnawi 首先定 義環境難民為由於受環境方面的崩壞(自然或人為引發),而使他們

氣候變遷現象也未顯著,制定《難民地位公約》的專家們並不會考慮 到 60 多年後的現在會有如此龐大的人口因為氣候變遷導致的環境問 題而被迫遷移,隨後在 1985 年的聯合國環境計畫(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Publication,UNEP)出版品中, 研究員 El-Hinnawi 首先定 義環境難民為由於受環境方面的崩壞(自然或人為引發),而使他們